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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5 10:58:57瀏覽4063|回應0|推薦10 | |
5月4日,看到聯合報有一則有趣但悲慘的報導, 標題為「車震濺血 嗚…弟弟扯斷了」, 還好,只是「繫帶」扯斷,醫生把它接了回去,應該還堪用吧! 不過,報導後面又提到一則法律觀點,也就是有關於車震地點的選擇。 有些人或許會質疑,我愛在哪邊車震,就在哪邊車震? 這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的具體表現。 這句話對了一部份,憲法確實保障人民的自由權,但不是無限上綱。 還記得很久很久以前李明依拍了一個廣告, 關鍵的一句廣告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絕對是錯的。 因為,憲法賦予人民的不是絕對的自由權,而是相對的自由權。 什麼是相對的自由權,簡單來說,享受自由的同時,不可以影響他人。 所以,憲法第23條規定,只要爲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情況下, 是可以立法加以限制的。 所以,車震的地點當然要限制,否則開到棒球場中間, 王建民一邊投球,恩愛小倆口一邊嘿咻,這成何體統! 近來國外修法要求蹓鳥俠要加重刑責,也是同樣的道理, 因為「鳥兒」在社會上閒晃,傷害到別人的眼力,實在有些不妥 那車震有什麼法律限制呢? 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以下提供幾個可能觸法的車震地點: 1.總統府前: 那邊太多憲兵了,可能欣賞完畢後,再來抓人。 2.立法院前: 可能警方會認為是另類的抗爭手法,尤其若在車內搞「多P」, 還會被認為是違反集會遊行法,舉牌要求解散。 3.動物園門口 由於圍觀人數眾多,動物園管理人員不知如何立牌介紹, 只好標上「禽獸」二字。 4.神明生日,舉辦廟會旁 大家會以為是新型態的「電子花車」,全部圍到車窗外觀看表現, 由於人潮眾多,停下來還會被罵。 ----------------------------------------- 圖片引自聯合新聞網(http://www.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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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