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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學法律─車震活春宮,小心觸犯公然猥褻罪!
2007/05/05 10:58:57瀏覽4063|回應0|推薦10

5月4日,看到聯合報有一則有趣但悲慘的報導,

標題為「車震濺血 嗚…弟弟扯斷了」,

還好,只是「繫帶」扯斷,醫生把它接了回去,應該還堪用吧!

不過,報導後面又提到一則法律觀點,也就是有關於車震地點的選擇。

有些人或許會質疑,我愛在哪邊車震,就在哪邊車震?

這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的具體表現。

這句話對了一部份,憲法確實保障人民的自由權,但不是無限上綱。

還記得很久很久以前李明依拍了一個廣告,

關鍵的一句廣告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絕對是錯的。

因為,憲法賦予人民的不是絕對的自由權,而是相對的自由權

什麼是相對的自由權,簡單來說,享受自由的同時,不可以影響他人

所以,憲法第23條規定,只要爲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情況下,

是可以立法加以限制的。

所以,車震的地點當然要限制,否則開到棒球場中間,

王建民一邊投球,恩愛小倆口一邊嘿咻,這成何體統!

近來國外修法要求蹓鳥俠要加重刑責,也是同樣的道理,

因為「鳥兒」在社會上閒晃,傷害到別人的眼力,實在有些不妥

那車震有什麼法律限制呢?

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以下提供幾個可能觸法的車震地點:

1.總統府前:

那邊太多憲兵了,可能欣賞完畢後,再來抓人。

2.立法院前:

可能警方會認為是另類的抗爭手法,尤其若在車內搞「多P」,

還會被認為是違反集會遊行法,舉牌要求解散。

3.動物園門口

由於圍觀人數眾多,動物園管理人員不知如何立牌介紹,

只好標上「禽獸」二字。

4.神明生日,舉辦廟會旁

大家會以為是新型態的「電子花車」,全部圍到車窗外觀看表現,

由於人潮眾多,停下來還會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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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自聯合新聞網(http://www.udn.com)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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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937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