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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13:10:49瀏覽3890|回應2|推薦12 | |
淡江大學某系的女學生與一名未成年的他校男同學, 跑到校園某個角落裸露自拍, 自己偷偷地拍也就算了,居然兩人放到網路上供大家分享。 據新聞媒體報導,似乎女方也知悉且同意男方公開的行為, 目的只是為了衝部落格的人氣, 女方雖然有加密,但被不肖網友猜到密碼而進入, 雖然提昇部落格的人氣,(天啊!早知道這麼管用,自己也來拍一張,可是大概沒有人要看吧!) 卻也引發觸法的問題, 一連串的校方懲處、刑事制裁,大家異樣的眼光接踵而來,這兩位同學顯然悔不當初。 回歸正題,除了民事賠償、學校懲處的問題外, 從法律的角度該怎麼看這一起事件呢? 1. 拍攝照片的行為 據報導表示,那位男同學未滿 18 歲,所以女同學可能觸犯下列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執法機關可以主動偵查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執法機關可以主動偵查 ) 2. 張貼照片上網的行為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執法機關可以主動偵查 ) 3. 破解密碼,偷看別人的相簿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 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兩條罪名必須提出告訴 ( 告訴乃論罪 ) ,執法機關才能偵查起訴。 4. 轉貼、轉傳的行為 同前《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 目前很多 Foxy 的使用者,下載圖片後還繼續分享,都成立本條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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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網路上的朋友,不要持續轉貼、轉傳這些照片,
因為這是犯罪行為,也會讓這兩位「不小心觸法」的年輕朋友,
造成第二次的傷害。 --------------------------------------- 想接觸法律嗎?JC鮮師寫了本「法律人的第一本書」,有興趣者點選過去看一下喔!這本書已經第四刷了,心得都寫在「法律人的第ㄧ本書─九個月四刷的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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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