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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學法律─淡大美女自拍照事件
2007/05/03 13:10:49瀏覽3890|回應2|推薦12

淡江大學某系的女學生與一名未成年的他校男同學,

 跑到校園某個角落裸露自拍,

 自己偷偷地拍也就算了,居然兩人放到網路上供大家分享。

 據新聞媒體報導,似乎女方也知悉且同意男方公開的行為,

目的只是為了衝部落格的人氣,

女方雖然有加密,但被不肖網友猜到密碼而進入,

 雖然提昇部落格的人氣,(天啊!早知道這麼管用,自己也來拍一張,可是大概沒有人要看吧!)

卻也引發觸法的問題,

一連串的校方懲處、刑事制裁,大家異樣的眼光接踵而來,這兩位同學顯然悔不當初。

 回歸正題,除了民事賠償、學校懲處的問題外, 從法律的角度該怎麼看這一起事件呢?

1. 拍攝照片的行為

 據報導表示,那位男同學未滿 18 歲,所以女同學可能觸犯下列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執法機關可以主動偵查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執法機關可以主動偵查 )

2. 張貼照片上網的行為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執法機關可以主動偵查 )

3. 破解密碼,偷看別人的相簿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 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兩條罪名必須提出告訴 ( 告訴乃論罪 ) ,執法機關才能偵查起訴。

4. 轉貼、轉傳的行為

同前《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

目前很多 Foxy 的使用者,下載圖片後還繼續分享,都成立本條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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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網路上的朋友,不要持續轉貼、轉傳這些照片,

 

因為這是犯罪行為,也會讓這兩位「不小心觸法」的年輕朋友,

 

造成第二次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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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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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935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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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世界真是無奇不有= ="
2007/05/04 16:06

真是一種米養百樣人... 

怪想法ㄉ人一堆

無言~ ㄆ


ski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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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孩很不檢點!?
2007/05/04 08:03

做愛時

自己在照相

這是甚麼心態?

把最隱私的事當風景看

一切可說咎由自取

不值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