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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件,事後發現受傷怎麼辦?
2007/04/25 22:42:46瀏覽9701|回應0|推薦5

昨天小學妹問我,

發生車禍,摩托車被車子撞爛了,

對方擺爛,跑掉了,問怎麼辦?

首先,詢問小學妹有沒有受傷,驗傷了沒?

小學妹說當天(大約相隔一個星期)好像沒事,

可是這幾天才發現有黑青,

「驗傷,馬上驗傷」,筆者趕緊提醒,等下立刻去驗傷,

隔天,持續關心一下,

去驗傷了,也申請了一張乙式驗傷單

(應該是要開甲式的,打官司用的,乙式通常是拿來請保險用的,不過如果法院有意見,再花些錢請一張就好),

一張200元,

第二步,與承辦員警聯繫,補做一份筆錄,說明發現受傷的情況,

要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這裡要特別說明的一個法律問題,就是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蠻重的罪耶!如果都沒有傷,就不會成立肇事逃逸,所以驗傷非常重要。

這起案件肇事者很皮,撞到人不說自己的名字,

又假裝找朋友來處理,人就跑了,留下一台向車行租來的車子在現場,

超級誇張的事件,可能是酒醉或嗑藥,才會這樣肇事逃逸。

後來,這位承辦員警也經驗不太夠,

要求補做筆錄,居然回說要到法院去提出,真是○○XX,

經過委婉說明後,這只是一個補做過失傷害告訴內容的筆錄而已,

真的不必再到法院提出,

否則到了法院可能就拖很久,法院說不定還會懷疑怎麼這麼晚才提出。

結果應該是這位員警剛出來沒多久,因為在派出所裡,

一直在問老鳥如何辦理?

現在等著派出所員警將案子移到警方偵查人員手上,

通常會請雙方再來說明,順便談一下是否可以和解,

如果談不成,過失傷害的部份就移送到地檢署,

地檢署會發傳喚通知書,請雙方到場說明,

通常也會要求和解或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還是調解不成,沒有意外大都會向法院起訴,

由法院判決是否有罪,當事人也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省去裁判費)。

最後,附帶一提的是,肇事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

當事人不必提出告訴,即可受理偵查,

與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有所不同,尊重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的意願,

不過告訴乃論要特別注意之處,在於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可不要忘了提出告訴。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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