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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柯南:到底有沒有戴安全帽?
2010/05/10 12:36:05瀏覽1938|回應9|推薦16

引用文章烏龍安全帽事件 警:告發無誤

一開始看到這則新聞,以為又是有人作怪,將頭髮搞成安全帽的造型,然後被警方開單的新聞

一名婦女堅稱有戴安全帽,但是警方將拍照告發的照片拿出來仔細端詳

認為與一般有戴安全帽的反光程度不相符合,所以應該是沒有戴安全帽

是否可以再請這名婦人回到現場,戴上當天的安全帽,再拍一次

看了一下警方拍照的內容,感覺上雖然沒有反光,可是看頭型,好像又有可能有戴安全帽,當事人為此提出500元罰單的申訴,到底實情如何,引發筆者的好奇心‧‧‧

當然警方堅持開單沒有錯誤,被罰的民眾也認為真的有戴帽子

看來申訴是不會過,

但是被罰的民眾如果還是不服,依然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決定孰是孰非

如果有「線上法官」,能夠從新聞影片中的照片,找出可能的答案者,也煩請告訴大家喔!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  》》圖解刑法 》》圖解數位證據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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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401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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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是否遭變造不是我要討論的重點 而且它未必遭變造過
2010/05/17 01:25

有朋友回覆說相片的問題 我提出幾點聲明:

第一點:相片不是我拍的 我不知道有沒變造過 但是我覺得那兩張只是不同時間的影像 可能是警察攝影(錄影模式)後擷取出來的 未必是變造過的 這不能亂說

第二點:我只是從既有流傳的相片內容來找出可疑的證據(單從頭部的反光部分看來可能沒戴但是光學的東西並不是那麼單純好判斷)  只是覺得可以從旁邊的事物多找線索才提出這個看法供參考  別把它當呈堂證供了 

綜合以上兩點  我要表達的是整張相片裡 後視鏡的裡的影像也是值得討論的 歡迎針對相片裡的內容找碴或提供更清晰的相片讓大家來討論  煩請針對內容討論 不要再呼喚我了  Thanks.


冷靜冷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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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的照片有問題
2010/05/16 11:39
 藍色貝洛斯,你那張照片是變造過的啦,不能算有效的證據。這是比較清晰的版本,中間圈起來的就是變造的證據。這兩張照片都來自由時報,不知道那個記者在搞什麼,居然刊出變造照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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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後視鏡裡的她判斷應該是有戴啦 附上放大圖說明
2010/05/16 02:44

從拍攝的角度看  後視鏡裡應該是那位女騎士的臉  他有戴口罩而且安全帽緣沿著臉直直下來  如果是頭髮的話依據後面的髮絲飄起的風力來看  應該也要往後吹起一定的角度  但是並沒有啊  仔細看的話隱約還能看到安全帽的擋風鏡  所以如果他當天應該是有戴安全帽的


冷靜冷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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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並不像是乍看之下那麼簡單...
2010/05/11 14:11
為了在這發言,終於還是註冊了帳號 (還限用IE註冊,把我火狐使用者當什麼 )

小弟是在紙張印刷版自由時報上看到這篇報導的,一共刊登兩天。
禮拜天刊出的第一篇網路版在這(Google 新聞搜尋頁面的紀錄日期是 5/8)
沒戴安全帽? 騎士不服警蠻幹
接下來是星期一的報導網路版:
髮型真像安全帽! 警舉發無誤

小弟第一天看到時就覺得怪怪的。女騎士被舉發照片中的安全帽,不像是她宣稱有戴的那頂四分之三罩的,反而像是鋼盔式的半罩安全帽。第二天報導出來時特別和前一天的報紙比對了一下,發現了很讓人厭惡的事情。

仔細看一下,比對一下兩篇報導的舉發照片(玩過大家來找碴這種遊戲嗎?)
週日模糊版週一清晰版
左邊兩人共乘的機車右邊的照後鏡不見了!
而且兩輛機車之間的間隔也變窄了!
簡而言之:其中一張照片是經過變造的!(以技術而言應該是週日那一張)

看著週日那一篇的標題,想起法藍瓷事件,又注意到自由時報的報導時間像是最早的,總覺得這很像 腳尾飯 那種東西...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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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不自證己罪的原則,行政法呢?
2010/05/11 11:03
刑法不自證己罪的原則,應該由檢控方負責舉證。而證據若模擬兩可,也應採取有利於被告的立場。
新聞中警方要被告發人再來拍一次證明清白,似乎沒有道理。只是不知道行政法是否和刑法適用同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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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疑不明確,寧縱勿枉
2010/05/11 06:55
成天在喊社會觀感
那這件事就以社會觀感來解決罷
1.政府非要收那500元罰金嗎
2.事疑不明確,寧縱勿枉,況且又不是什麼重大刑案,社會成本付出太大,連帶警方能力都被質疑
3.開罰警員,球員兼裁判,這樣行政罰公平嗎?況且警員亦曾發生一照二罰等非法事件
4.除非有明確証據,否則不該以拍照警員個人的解說就逕以論處,筆者亦曾被警員硬拗罪責要開罰

虛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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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樓下的立真,你實在太離譜了!
2010/05/11 06:21

離譜一,這裡是法律小屋,是JC鮮師的窩,不是你家也不是特定媒體

離譜二,國民有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是有法律依據的,被強制入學同樣有法源,法律也有規定可以申請在家自學,而你卻以你有你的理由當成理由讓你的子女不接受教育,只因為自己的特定政治立場就犧牲了子受教權,實在是有夠離譜

離譜三,不懂法律卻指責法律就是污衊法律,藐視法律,不尊重法律的您,走到哪都是吃虧的

離譜四,妄想到他國申請政治庇護,這麼想到去定居就辦理移民還比較容易啦,沒搞清楚人家接受政治庇護的法律規定與條件就跑去申請,丟臉的是你自己

你是不是很離譜?答案很明顯了,大家也都見識到了,太可笑了!


一杯咖啡,一曲老歌,一支曼妙的華爾滋,無比的愜意
到我的部落格聆聽懷念的歌聲吧!!

蘇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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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你還可以出國就代表政府沒有打壓你!
2010/05/10 18:12

樓下的!你還可以出國就代表政府沒有打壓你!

如果你犯的是刑事罪你早就被禁止出境了!

吳志揚只是代表政府執行行政權而已,

不想讓小孩到學校上學的人多的是,如果父母有配套政府也會允許的,

他們也正在實行中,

就你把這件事搞成"政治難民"?

有沒有太離譜了!


劉莉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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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審桃園縣政府需要用討債之 "交付子女" 強逼人民接受問題教育嗎
2010/05/10 14:14
5月5日十一個人又找上門,5月12日,我必須去法院
(長這麼大,生平只路過法院,好恐怖喔,好像要去地獄,要讓孩子受這罪嗎)
我拒絕讓孩子去上學,有我的原因,我在blog寫了一大堆
(對搖筆桿如做苦力的普通人我而言,用文字表達是很耗精神與時間,且有困難的)
權貴縣長吳志揚竟只會用 "交付子女" 解決我們的困境
(可笑的是,我們的困境是由蔡英文吳志揚這類無用權貴造成的)
用官司打壓我,證明了,我的國家被不適任的官員如吳志揚者濫用了公權力
從我自瑞典難民隊伍離開回到台灣,至今,三年了
讓我不得不違背誠信,用說謊以觀光名義到瑞典請求庇護的原因,仍然存在
且毫無改善與值得期待的跡象
我無欲輕蔑我國司法,然而司法人員之中卻存有欲置中華民國司法於惡爛者
我想我是犯了愛國罪
一個有國家認同,甚至族群認同問題的社會,再加上文憑至上的傳統
我用自己年輕歲月中的十四年接受台灣教育,結論是 ---- 浪費
我無法昧著良心逼我自己和我的孩子說 "大家都這樣,就只好這樣"
一個大肆販售 "外國留學" 且鼓勵 "外國學歷" 的教育,那是怎樣的教育品質
媒體大肆宣揚的那位無文憑的賣菜陳樹菊女士獲得美國時代讚揚
相對來說,這讚揚的另一面,等於是對台灣權貴與教育的極大否定與諷刺
讓孩子接受教育是兒童人權之一
但讓孩子接受眼前這個有問題的台灣教育環境,卻增加了讓孩子被侵犯風險
請桃園權貴縣長吳志揚撤回對我的告訴
把司法資源用在更需要司法正義的那個家庭 "女兒被性侵,罪犯不起訴,母自殺"
把司法資源用在處理 "違憲的台獨"
我不會出庭的,吳志揚濫用公權力以司法壓迫人民無條件接受現狀,我難以接受
在教員第一次找上門時,我已告知就學困難所在
但情況如此 --- 不上學就申請在家自學,再不就交出孩子,其餘免談
那還要我去法院做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