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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6 10:10:23瀏覽4216|回應7|推薦34 | |
(以下資訊均從網路新聞取得) 二次金改案中,這些金控大老闆都說是政治獻金 沒辦法產生「給錢→辦事」的對價關係 變成「給錢→單純為了讓你爽爽」的關係 這種案子,從對價關係的角度來看,要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就比較低了 但是,筆者對於本案合議庭的一項見解,卻頗不以為然 本案合議庭認為: 縱使扁珍承認收了金控業者的錢,阿扁表態支持國泰合併世華銀,主動打電話給李庸三,甚至要馬永成向富邦金的蔡萬才傳話,種種干預金控業合併的作為,都因不屬於總統職務上行為,一筆勾銷。......憲法規定,總統該做的事,只限於大法官解釋的列舉內容,即國防、外交兩岸及國家重大變故方針 也就是說僑事情、二次金改等,只要不是憲法形式上「明文」規定的事情,都不屬於總統職權 憲法明文總統有哪些職權呢?我們就來列舉如下:
(若不小心少列或多列,尚請指正) 合議庭小歸小,但還是尊重一下,所以未來總統還是不要亂搞... 或許有人會問,總統既然只有這些職權,怎麼還可能亂搞 只要有唸過憲法本文,以及看過政治力進入憲法修憲過程的法律研究者,大概都會發現這些權力中,其實有些修憲的結果,讓總統變成「有權無責的憲法大怪獸」
簡單來說,總統可以隨時換掉行政院長,光阿扁時代就有五人七任,馬英九總統算是尚稱自制,目前兩任而已。而且任命行政院長,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也不需要行政院長的副署 另外,總統又掌握國家安全會議的實權 但是對立法院負責的又是行政院長,所以子彈行政院長來擋,實質決定權總統來做。 換言之,合議庭只以憲法規定的總統形式職權來判斷是否屬於職務上行為,卻不是以實質憲法的規定與運作來解釋總統的權力實在大到很可怕,而且大也就算了,任期內還不必負責 如果看懂了上述見解,你覺得該怎麼辦?修憲嗎? 不可能啦!總統好不容易靠憲法掌握了實質的大權,難道你認為會有總統主導憲法,改成「總統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與接受質詢......」? 不過,既然少數法官只以法條形式內容論法,那就把現行總統職權從列舉規定,改成例示規定,多加一條:「總統實質權力,包括但不限於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規定,以憲法實際運作內容為準。」 雖然筆者對於合議庭此一見解頗不以為然,但是換個角度來看,如果總統也願意乖乖聽這些少數法官的見解,別再一把掌權,說不定還有可能讓我國的總統制,調整成為接近雙行政首長制或內閣制 哈!上一段純屬幻想...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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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