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4/23 12:33:18瀏覽1609|回應0|推薦21 | |
引用文章這樣的法條恐怕只會讓惡棍稱慶 闖關多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終於二讀通過,二讀通過所代表的意義,通常就算是實質性的立法通過,因為三讀程序通常只做形式上的文字修正,並不做實質審查。完成三讀後,所等的就是總統公佈了。 好事多磨,個資法二讀通過後,在立法者都認為沒問題之後,攤開到民眾的陽光下,突然許多人發覺不對,也就是民代及媒體的「爆料免告知條款」遭到刪除,將會嚴重限制了新聞自由。 原條文好像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當事人:其中之一,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有人質疑陳哲男去韓國賭博的照片、力霸王又曾再美國爽爽的照片‧‧‧等,都必須先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上報,而且還要告知資料來源,那不是讓壞人高興的不得了。 筆者還沒看到二讀的條文,暫且不置評條文的妥適性,假設真的有這些問題,目前面臨已經二讀的尷尬時刻,那該怎麼辦呢? 筆者認為,個資法已經闖關多年,舊的條文大多已經難以適用,如果為了單一條文,就在那邊想要多拖幾天,甚至於還有某位大爺提出個憲法「覆議」or立法院議事規則「復議」的建議,實在沒必要搞那麼複雜。 筆者建議,還不如就讓條文先三讀通過、總統公佈。如果該條文真的不適當,再趕緊提修正案,只有一個條文應該也不難,而且原本就有這條參考條文,只是再拿出來讓立委再次考量考量罷了。既然突然社會好像有共識,相信通過也很快。 那這一段「修法空窗期」該怎麼辦? 其實,媒體沒那麼偉大啦!短時間的沒爆料,國家不會因此就垮了。 而且這個條文主要應該還是從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畢竟媒體報料也並非都以維護國家及社會整體利益為主,大多數還是私人的八卦新聞,例如跟吳立委到汽車旅館的孫小姐,也是被爆料到不行。 既然對國家社會也沒多少正面的效益,暫時性的「修法空窗期」倒也沒差,民眾也能享受幾個月的耳根清靜。 嘴炮打完了,還是說點建設性的話 基本上可以在當事人同意的條款中,加上下列但書: 但大眾傳播事業之報導、評論及網民之人肉搜索,顯然有利於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說明: 因新聞媒體報導多以打著新聞自由之大旗,卻做些狗屁倒灶的報導,不能為了維護10%的良善報導,就放任90%的惡質內容流落凡間,仍有必要對於但書之例外情況予以限縮,僅以顯然有利於公共利益者,始得為之。 【圖解行政法】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