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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3 13:02:19瀏覽2045|回應8|推薦25 | |
引用內容:【ECFA 內容可以不公開嗎? ( 段正明 ) 】 有關ECFA內容是否可以不公開或者應該要公開,涉及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議題。 牽涉到資訊公開法的問題,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政府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且應該要適時為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此為列舉條文,除非有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況外,必須要加以公開。 本文所引用文中,段律師據此認為早損清單以及協商內容(草案)應該要加以公佈,但可能有所誤解,上開「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應該是指業已簽訂完成的內容,如果連一些談判中的內容都要公開,可能會演變成為全民談判以及籌碼外洩的結果。 其次,段律師認為沒有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況,包括並不符合第1項第1款「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及也不該當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但是為什麼不該當這兩款的情況,就沒有繼續闡述其論點,反正就是認為沒構成這兩款的情況! 筆者認為,ECFA洽談過程中的內容當然是國家機密,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機關當然會將相關文書核列為機密,既然列為機密,依法就應該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官員沒有裁量公開或不公開的餘地,行政法上稱之為「裁量縮減至零」,政府官員拒絕公開,才是依法行政。段律師也是認為「裁量縮減至零」,但結果是要公開,與筆者推論之結果不同。 如果政府官員公開,也有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以及相關行政責任,不可不慎! 【圖解行政法】99/04/15上市中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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