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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大陸法系?
2010/07/21 00:39:09瀏覽2747|回應11|推薦35

很多人以為筆者反對成立廉政署

非也,當然贊成成立一個專責機構

只是過去幾篇文章,是希望國家高層能夠看到公務員,包括司法官體制的問題核心

正如同一個房間有蒼蠅、蚊子、蟑螂

裡頭已經有幾個人負責處理這些害蟲

現在多聘請一個人專門打蒼蠅

這當然很好啊!

只是問題在於這些害蟲哪邊來的,有沒有釜底抽薪的機制

可以處理掉這些害蟲,這也是筆者著墨的重點

又拉里拉雜地講太多了

回頭來說說大陸法系

馬英九先生今天針對廉政署為何要放在法務部底下

據報導有一個理由是因為我們採取大陸法系,

所以不能和英美法系的廉政單位採行一樣的制度,

否則會打亂我國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的體制

思考了半天,實在很害怕是不是自己誤解了馬總統的意思

法律界所做的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分類,或者是所謂的成文法、不成文法

基本上早就已經混雜在一起

台灣也有人稱之為中華法系,

連刑事訴訟法都把美國的交互詰問制度拉來台灣

就差沒有把陪審團制度帶進來

更有無數計的制度來自於德日或英美

所以如果廉政署直屬總統或監察院

有問題嗎?

可能需要政治學的專家來闡釋一下

只是如果擺在總統底下,筆者倒是好奇我國現行憲政制度之下

總統大?還是行政院長大?

要不要擺在行政院長底下

如果照著大多數人的「屁股」思考,好像都直覺性地知道總統比較大

所以好像大家都只會說放在總統底下,應該沒人會說放在行政院長底下

那權責權責,有權就有責

總統的責不知道在哪裡?

還有如果唸過憲法的

都應該會知道早期偏向內閣制,後來轉換成總統制,現在又有些雙行政首長制

不斷地在各種法系制度中,創造出獨特的中華法系......

其實許多人主張是要廉政署的「獨立性」

絕對獨立真的蠻可怕的

但是我國已經有一些比較獨立的機關,譬如國家傳播委員會......等

甚至還有一個大法官釋憲為此會做出了解釋

深層地闡述行政與司法之間的關係

或許可以朝這種獨立性機關的方向發展

總統願意這麼做嗎?

所以這些是制度的思考,

國內有許多優秀的法學、政治學或其他領域的專家

應該可以想出不錯的制度

相信不必拘泥於什麼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現在除了國家考試還會考一下某某國家應該屬於什麼法系的無聊題目外

討論法系的問題,個人認為已經快要變成歷史問題了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  》》圖解刑法 》》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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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廉政署”設在總統與行政院之下,不知是否會有缺點﹖
2010/10/27 13:12
若是“廉政署”設在總統與行政院之下(直屬總統與行政院長指揮),
不知是否會有個問題出現﹕

萬一現任與前任總統及行政院長本身任職期間有涉嫌貪污(假設兩者私下濫行公權力),
那要怎麼查總統與行政院長任職期間涉嫌貪瀆的證據說﹖
(之前菲律賓前總統雅羅育就因涉貪,而拒絕在菲國廉政法庭上認罪﹗)

所以我一直覺得“廉政署”還是必須要完全獨立性質辦案﹗
這樣才能有效制止府院可能發生的貪瀆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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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國的廉政機構
2010/10/27 04:27

目前世界各地區與國家的獨立廉政機構如下﹕

南韓﹕國家清廉委員會(Korea ICAC)
<現改制為“國民權益委員會”)

香港﹕廉政公署(ICAC)

澳門﹕廉政公署(CCAC)

馬來西亞﹕反貪污局(ACA)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PIB)

菲律賓﹕廉政法庭

澳洲﹕<新南威爾斯>廉政公署(ICAC)
           西澳洲反貪滅罪公署(CCC)

不丹﹕反貪污局(ACC)

模里西斯﹕廉政公署(ICAC)

英國﹕嚴重詐欺案調查辦公室(S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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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廉政署要多管齊下
2010/10/11 12:10
未來“獨立廉政署”能成功設立的話,
更能同時配合部份國內現行法律多管齊下,
方能達到肅貪效果.
<如﹕公務(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官法(含法官評鑑法)等等.
不然試圖要鑽法律漏洞的“恐龍法官”或“恐龍檢查官”及“恐龍律師”(司法黃牛群)﹑“恐龍軍公教人員”會依然存在於整個社會上﹗>

而新加坡的獨立“貪污調查局(CPIB)”從1952年成立(成立時間比香港ICAC早)至今,
幾乎是一個“備而不用”的獨立廉政機構.
(有自行訂立暨獨立性質的“反貪污法”<類似後來香港ICAC的情形>,
可在証據齊全並同時於無搜索票﹑逮捕証的情形下,
對貪污者進行拘捕搜索行動﹗)
也因此讓星國有全亞洲最良好的社會治安﹗

看看星港經驗,
台灣也能夠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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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的功效
2010/10/09 07:18
未來“獨立廉政署”的功能與作用應該要如以下敘述﹕

1.絕對獨立運作
(並設置內部監察處,防止獨立廉政署人員私下貪污犯罪與擅用﹑濫行職權)

2.對社會反貪教育上下都能紮根

3.專打蒼蠅更也專打老虎
(上至不肖政府官員與惡質法﹑警﹑軍界人士,下至不肖商界人士與大小企業及民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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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的報導
2010/10/09 04:50
雖然之前個人曾經看到香港前廉政公署人員接受台灣媒體的專訪時指出﹕
香港與新加坡的獨立廉政機構經驗,台灣不一定能適用.
(且過去也有某個亞洲國家也仿傚過香港廉署經驗成立廉政機構,
結果貪瀆之風到現在仍未消弭<個人覺得是韓國﹑菲律賓或是南亞的印度等國家>)
但個人覺得星港經驗還是很值得台灣借鑒﹗

土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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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
2010/07/22 01:43
希望台灣能好好肅貪.  全部抄襲不一定適合台灣.  但是希望台灣要學到好的部分. 

美國法官是受到尊敬的職業.  不少聯邦法官是終身制的.  一旦由總統提名然後參議院通過提名後就可以不畏政權的判決.  他們只有操守有問題時才會失去法官職位.  台灣法官權力很大但容易受賄賂.  畢竟要賄賂1-3個法官遠比賄賂一堆陪審團來的容易.  廉政署應該行政獨立但要受到操守監督而且是終身制.  這樣只要成員操守沒問題又勇於辦案就不必擔心飯碗問題.  成員需要接受操守監督免得製造問題.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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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署可以直接起訴
2010/07/21 18:16
若我印象無誤,香港廉署可以不必透過類似台灣檢察官體系直接起訴嫌疑人。
這個問題也讓我想了一整天,在台灣,拘票、蒐索票都得透過檢察官才能進行,起訴更是;但檢察體系本身也有被貪污者污染的可能,這次若非黃世銘佈署了兩年之久,又怎麼可能動這些司法害蟲?
若將來廉署又得要找檢察官才能傳喚、蒐索、拘提,以檢察一體,不是又搞到檢察體系內人盡皆知?廉政本來就不能有化外之民,特別是司法體系,若不能克服這一關,廉政公署真的就如鮮師所言,不過又一個疊床架屋的機構。

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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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檢察官是犯罪偵查的主體」而非大陸法系
2010/07/21 11:17

最後決定把廉政署設在法務部之下,是因為考量現行法制下,「檢察官是犯罪偵查的主體」,台灣法制源於大陸法系,似乎並非馬總統論述的重點。

何況,若要仿效星、港,把廉政署直接隸屬總統,在台灣等於是要創設一個憲法機關(ex.國安會及國安局),會牽涉到修憲的問題,工程浩大又費時,也違反總統任內不修憲的競選承諾。若將之隸屬於監察院,可能會引發權力分立的問題(廉政署本質上屬行政權之行使,與監察權之性質不相容)。

直屬於行政院,可能會是比較好的設計,但如此將使廉政署的組織位階與法務部平行,恐怕並非一手催生廉政署的法務部所樂見。反對廉政署最力的調查局,大概也無法容忍有一個組織位階在其之上的肅貪機構存在。

至於讓廉政署成為獨立機關,看看金管會和NCC,還是算了吧,國外運行成功的例子,移植到台灣,都只是橘逾淮為枳。若廉政署成為獨立機關,能否獨立行使職權尚未可知,恐怕會創造出無法節制的行政怪獸。

所以,如果一定要有專責的肅貪機關,將之設在法務部之下,恐怕是衡量現制與現實下,不得不的妥協。


W&J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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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害怕
2010/07/21 09:09

昨天看新聞時,看到馬總統提到大陸法那段,我也是有看沒有懂。

馬總統的政策宣示,應該更簡單,更明白,更有力。

我有點害怕,馬總統又會浪費了這次的機會,陷在細節的泥沼裏。屆時公署不知何物,陽光法案烏雲一片。


百年歲月彈指輕 千古何處覓高儀

自由發聲的園地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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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感覺到,台灣已創出了許多的自有政治物品了嗎?
2010/07/21 08:16

學過政治學的人都知道,台灣已創造出來了許多專屬台灣政治圈的東西嗎?

例如中華民國到底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等等。

同理可証,如今又搞出個廉政公署,也是一個地位不清的東西。以後連被廉政公署辦的犯罪人都不清楚,他是怎麼一回事情。

再者,台灣又已搞出了多少個如同廉政公署一般的單位了呢?

這個單位是長期存在的單位還是任務性的短期單位?實在令人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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