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第一人!禁奢名醫搭名車 丁民峰遭管收
這種新聞才讓人感到熱血,快點翻翻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一:
丁民峰日前又被拍到搭乘凌志百萬名車,違反禁奢命令,適用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第6項規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1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17)條規定處理。」
第二:
行政執行法第17+17-1條規定,是本案涉及的核心條文。
第三:
主動到場,所以並無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拘提」規定之適用。
第四:
因為準備要聲請管收,所以有進行第17條第7項之留置程序,其規定:「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 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第五:
法院裁准管收,除了「有管收之必要」要件外,讓我們檢視一下是否符合下列各款情況: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去年醫院所得約一千七百萬元,且信用卡帳單顯示他曾出入高級餐廳)
(2)顯有逃匿之虞。(X)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丁民峰遭禁奢後就迅速處分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
(4)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與第1款相較,應該適用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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