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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性質之再釐清
2010/07/14 12:33:54瀏覽2231|回應3|推薦29

ECFA引發許多爭議,釋字第329號解釋後,也感覺好像沒解釋一樣

而且到底條約是誰來認定,行政院?立法院?

該號解釋也似乎沒有提出一個解決之道或方向...

本文將從2005年的「條約締結法」草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參酌釋字第329號解釋之見解,與個人的看法

將ECFA問題整理如下:

一、條約與協定概念之釐清

依據「條約締結法」草案,所謂「條約」,指國際書面協議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或定有批准條款者;或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而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二、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三 、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國際實踐上,在雙邊之情形,條約(Treaty)是最正式及常用之名稱;在多邊之情形下,條約亦是較正式之名稱。另外在正式與多邊之情形下,亦常使用「公約」(Convention)之名稱,如1961年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條約或協定載有雙方須經其本國法定程序(或特定機關)批准之條款者,謂之批准條款。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2條規定,「批准」係「一國據以在國際上確定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國際行為」,俾供締約當事國對其所派代表對外締結條約作最後確認。其在我國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咨請總統批准。

所謂「協定」,是指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議。不論其名稱為Agreement(協定)、Arrangement(辦法或補充規定)、Accord(協議)、Protocol(議定書)、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瞭解備忘錄)、Statute(規約或規章)、Modus Vivendi(臨時協定)、Exchange of Notes, Exchange of Letters(換文)、Final Act(蕆事議定書)、General Act(一般議定書)、Agreed Minute(議事錄)等,只要其內容對締約雙方均有拘束力均屬之。

二、ECFA屬條約性質

ECFA,全名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英文全稱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應稱之為協定。雖然形式上並非條約或公約的名稱,但是實質上卻至少符合上開第一、二款的情況,所以應該還是屬於條約或公約。

依據該草案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所以,ECFA應該經過立法院審議。但是,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報請行政院備查,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 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 、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 、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三、立法院審議結果

立法院審議條約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採二讀程序),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修正或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條款。條約案以附修正意見或保留條款方式通過後,主辦機關必要時得與簽約對方重新談判。立法院得將保留條款廢止。保留條款之廢止經主辦機關通知簽約對方後生效。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簽約對方。

四、如果ECFA屬於協定

依據「條約締結法」草案,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發布及送請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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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魔師帆正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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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 的 意見很好! 若能在 縣市議會 表決,民進黨 心裡 支持ECFA的馬腳就露出來了。
2010/07/15 09:27

樓下 的 意見很好!

這樣子 民進黨 的馬腳就露出來了。

@

如果 ECFA 送到 高雄市議會,陳菊也
只能贊成啦!陳菊 已坦承 ECFA對
斑魚
外銷很有幫助,為了年底的選舉
,她也只能支持 ECFA!

..

龍戰八荒  第四十集


虓眼軍督 : 蘇煥智  飾

老人 : 李登輝  飾

千葉傳奇 : 魔師傲神州  飾


-

千葉傳奇 向 虓眼軍督 探問有關於
《獨日武典》的秘密。


~


蘇喚智:最早取得這本武經的人是一名叫做
老人的人。而獨日武典的武功,都來自
於 兵甲武經靈之卷。


蘇喚智:多年前,聖帝無意中取得殘卷,解
讀了上面部份文字獨日武典才重新面世。


千葉傳奇:你早就找到缺漏的文字了,能讓
你願意留在這麼殘破的宮殿多年,就是因為
裡面那五塊石版,缺漏的文字就在破軍府那
五座石版之上。


蘇喚智:你只說對一半。遲遲未有明顯動作
,一切皆因欠缺智者與我配合。


=


緊張、緊張、刺激、刺激!虓眼軍督一統
集境兵力,準備向中原進發,行銷愛文芒


要相信老母娘是唯一正法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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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由縣議會審,不該由立法院審
2010/07/14 18:04
應該由縣議會審,不該由立法院審!
這樣,
誰喜歡 ECFA 就實施 ECFA,誰不喜歡 ECFA 就不實施ECFA,
那麼,
民進黨執政的縣就可以不用ECFA,國民黨的縣就去ECFA,
大家井水不犯河水
凡大歡喜!
最民主!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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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條約
2010/07/14 15:28
329號解釋文已經把兩岸協議認定為不是國際書面協議,不是條約的定論非常清楚!

再者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明白把中華民國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個地區之間的人民權利義務得由法律規定!

兩岸政府是何關係並沒有看到增修條文有所規範,

依憲法增修條文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ECFA牽涉其他法令修正所以需要送請立法院「審議」而非備查,這是國內法規定;

但是如果在WTO規範下,ECFA可視為中國與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的協議,當然具有條約性質,

解決這種矛盾,當然需要審議的法源,規範與定義兩岸協議的法律位階與定位,

否則以後矛盾還是會繼續產生,浪費資源與時間爭辯主權與對等地位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