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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錢不還,還要報酬!
2010/09/13 18:06:41瀏覽5271|回應10|推薦30

引用文章:聯合新聞網【大學生很敢! 拾金不還要報酬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成大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學費(現金)的皮包,被學姊撿到後,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不然就行使「留置權」。

依據民法第805條規定,

  1.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2.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3.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4.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所以,拾得人撿到10萬元,就可以請求3萬元以下的報酬。這樣子的規定,讓拾得人最多可以合法擁有十分之三的報酬,可以鼓勵拾得人物歸原主之動機,而不會通通地佔為己有。算是人心不古的世界中,勉強可以接受的制度。

問題在於留置權,到底可以留多少錢呢?如果主張上限3萬元,留置權的範圍是3萬元,還是10萬元?

據報導引述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因為現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撿到4萬元的人,頂多只能主張3成(即1萬2000元)報酬,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

這樣子的見解,筆者也認為在現行法制之下較為合理。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既然拾得人主張十分之三的報酬,失主就只能就其他十分之七,也就是7萬元請求返還。若拾得人不返還該筆7萬元,就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  》》

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 》》圖解刑事訴訟法 》》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刑事訴訟(第二版)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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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440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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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棒
2010/09/19 11:51
拿著球棒找學姐要錢不就得了,只要不是打成殘廢都不會坐牢的。


白露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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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
2010/09/14 22:15
如果,撿到的不是現金,是一不可分割物
例:筆電
筆電是一個電腦工作者的命
如果,筆電殘值5萬,拾得著可主張1.5萬
但是,筆電無法分割
這時,拾得者主張留置權,勢必留下整台筆電,待吾人支付1.5萬後取回
若因此,造成我的生意損失
例:我需要用此電腦及電腦中的資料去談一筆生意
這筆生意談成,可以收入100萬
請問,我可以要求拾得者賠償嗎?
J教授(kf0630) 於 2010-09-19 15:44 回覆:
因為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行使自己的權利,只要沒有濫用權利,或違反公序良俗等特殊情況,基本上對於他造的損害是不需要負賠償之責任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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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
2010/09/14 19:21
合法法律權利不得主張?
??
不是標榜是法治國家嗎?
???


①美國杜魯門總統丟兩顆原子彈給日本,送蔣介石給臺灣!
②228事件國民黨警備司令柯遠芬説:『寧可枉殺99個,只要殺死1個真的就可以!』
③中正廟牌樓正名先總統石崗一郎紀念歌收尾:『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④如果你是公務員,那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死政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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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30%的座位
2010/09/14 17:27
如過座了博愛座,剛好眼前有老弱婦孺,可不可以要求30%的座位‧‧‧

執政者的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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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傳統美德...
2010/09/14 13:06
黃偉哲認為,"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完璧歸趙」等傳統美德...
既然都已經用"過去"..就表示傳統美德"過去"了..
殊不見"現今"的政治教育我們..
"最高道德標準"就是法院尚未有罪判決定讞前..
都還是保有最高道德的人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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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貸款幫她籌約四萬元學費,不慎在校園遺失;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明,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留置權,讓她心急如焚。
2010/09/14 11:23
看看這種事情像是真的嗎?

現在都已經是西元幾百萬世紀了,還有人帶著幾萬元鈔票在學校裡跑來跑去繳學費?

注意:台灣滿街都是銀行。連 7-11 跟郵局都可以繳學費。

今天是馬英囧當囧統耶,不是袁世凱跟八國聯軍耶。你上次光顧山西票號是道光幾年的事?

我百分之百不相信。
高雄市是亞特蘭提斯大陸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啥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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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不相信這個案子是真的
2010/09/14 11:05
如果撿到的是鈔票,現場又沒有錄影,獨吞就是了。萬一不幸有錄影,就是大家法院見。

既然撿到的是鈔票,就必須馬上歸還 70%,不然就是侵佔。其實早就可以告了,用刑法去逼啊。看你是要坐牢還是要 30%。

如果我是立法委員,學生過來說自己的錢被檢走不還,我就會要學生蒐證找出那個王八蛋的身份,然後寄存證信函要求全部返還。如果不全部返還,就是法院見。我不會去吵民法的 30% 跟留置權。留置權與這個案子完全無關。

30% 是上限,而且是不當得利,根本沒有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失主不給,我最多只能就衡平法主張 30% 以內。如果我當場全部返還,沒有任何請求權到法院去告 30%。

所以說啊,立法委員黃偉哲?為什麼會把事情鬧大?是不是有點可疑啊?為什麼一百多隻立委,會找上民進黨的這幾隻?
高雄市是亞特蘭提斯大陸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MayMays美食廚王爭霸賽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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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3 23:00

$大爺

                     現在學生對法律常識缺很大~~~~~~~~~~知識

                        

                               派您到成大為這些菁英上一堂法律課

                                                 圖解民法-詳細介紹



Jeff & J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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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行為就算合法
2010/09/13 19:54
還是蠻令人搖頭的。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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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10/09/13 18:47
說不定這位成大學生,就是基於可以要報酬的預期或認知,而去撿拾那錢包的。
J教授(kf0630) 於 2010-09-13 19:18 回覆:

時代真的不一樣了

讓位,說沒義務

撿到錢,主張報酬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