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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告邱毅與停止訴訟
2010/09/08 12:13:56瀏覽2903|回應1|推薦19

引用文章陳致中心虛? 暫停告邱毅 法官沒答應

被爆召妓的陳致中,認為立委邱毅公開詆毀他,控告邱侵權求償兩百萬元,高雄地院昨首次開庭,陳未出庭,委任律師要求暫停審理,法官當庭拒絕;邱毅則指陳心虛,為掩飾真相濫訟;法官要求陳下次要出庭,以勘驗影帶等相關證據。

報導中所謂的暫停審理,原因是什麼?

繼續看下去這則報導,原來是陳致中另外控告「壹週刊」侵權,求償兩百萬元案,目前也在地院審理中,要求控告邱毅案暫停審理,待「壹週刊」審結後再進行。

從這則新聞標題來看,似乎會認為法官認為陳致中心虛,而不答應停止訴訟。可是看到這則新聞報導的最後一段,提到「承審法官李怡諄認為,陳致中委任律師所提暫停訴訟,不符合停止訴訟要件,當庭拒絕」,原來只是不符合要件而已。

民事訴訟之停止訴訟需要有什麼要件呢?

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68-191條規定,有一些情況可以停止訴訟:

一、自然人死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假設陳致中死亡,則其繼承人如黃睿靚承受訴訟,繼續控告邱毅前,訴訟當然就會停止。

二、法人合併

合併的結果若導致法人消滅的,就很像是人死亡一樣,所以在新設公司或存續公司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民訴169)

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訴170)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什麼是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例如陳致中透過結婚的法律行為,負有照顧妻子的義務,或者是簽訂公關契約,讓公關公司為其選舉進行行銷,其負擔給付公關費用之義務。但是,並不有嫖妓能力者,固然也是成立嫖妓契約,但因為此一契約目前仍屬於違法,所以無法藉此判斷有沒有訴訟能力。

四、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訴182I)

陳致中的律師應該是以這一條為主張的基礎,也就是其認為與邱毅的訴訟,應該先以與「壹週刊」的侵權關係是否成立為基礎。筆者猜測法院應該是認為壹週刊如果侵權,也未必代表邱毅侵權,壹週刊沒有侵權,也不代表邱毅沒有侵權,所以陳致中與邱毅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是以他訴訟(陳致中與壹週刊)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所以法院裁定無理由而不准予停止訴訟。

其他尚有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及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等情況,陳致中所主張之情況也並未包含其中,所以法院認為不符合停止訴訟之要件,當然就不會准予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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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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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死亡
2010/09/08 12:30
這不是全體國民的心願嗎?
高雄市是亞特蘭提斯大陸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J教授(kf0630) 於 2010-09-08 12:50 回覆:
哈!假設啦!我怎麼會是這種隨便詛咒陳致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