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請問如果裁定延長期限屆滿後,土地所有人還是不願依裁定時價補償,而該條第5項規定延長期間屆滿後不得再延長,那此時該如何處理? 答:那就不能要求補償了 問:那所有人都不要買,最後就變他的了?? 答:也沒有損失啊!就有延長的權利 問:可以一直延長嗎? 答:不能一直延長。舉個例子, SOGO也是地上權,假設地上權人是徐SIR,期滿後‧‧‧ - 徐SIR問土地所有權人(章SIR):我當初蓋這棟SOGO花了很多錢,現在地上權期滿,要還給你,你要不要補貼一下我這棟建築物(sogo)。【民法第840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1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章SIR:門都沒有,你找法院裁定金額,我也不給。【民法第840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 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 徐SIR:那我要延長使用期間,多個10年好了。【民法第840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
- 章SIR:太久了啦!
- 徐SIR:那我找法官判決一下。【民法第840條第4項規定:「依第2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 章SIR:好吧!
(最後法官裁定3年‧‧‧過了3年‧‧‧) - 徐SIR:時間又到了,可否補貼一下?
- 章SIR:你門都沒有,已經多享用了3年,依據法律規定,不能再主張補償,也不能請求延長期間。【民法第840條第4項規定:「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感覺有點兒複雜的法令,因為是新修正的內容 要看懂真的還蠻辛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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