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解除契約,沒那麼簡單
2010/02/04 19:07:27瀏覽2957|回應0|推薦32

引用文章True Yoga解約條件…死或殘

買了房子十年,然後說要解除契約,一方還房子,一方還錢?(民259)

參加健身房或瑜珈,跳了兩個月,換工作,想要解約,扣除兩個月的金額,其餘返還?

(參照圖解民法第167頁)

一般來說,應該稱之為終止契約

尤其是這種健身、瑜珈或學習課程,都應該讓客戶有終止契約之權利

否則對於消費者來說非常不利

可是反過來說,消費者動輒終止契約,對於業者也是很頭大,資金的掌控就很困難

所以,兩者間應該求取一個平衡點

可是這種契約因為消費者人數眾多,通常是以「定型化契約」簽署

消費者想要單方變更恐怕會有困難

因此,政府的力量就必須介入調整契約

行政院消保會在其《網站》中,

有提供各種範本,也包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其中也有終止契約、會員權之暫停等規定可供參考


《博客來:圖解民法

》》圖解刑法 》》圖解數位證據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374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