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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5 07:22:02瀏覽3897|回應5|推薦32 | |
引用文章棄家拿贍養費 老來要扶養費 梁姓男子和知名音樂家前妻育有兩女,十多年前離婚,女兒由妻撫養,如今無業卻要求女兒扶養他。女兒怒控父親嗜賭拋家,離婚時還向母親拿5百萬元贍養費,因此拒絕扶養他。 法官審理認為,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梁姓男子每月只靠中低收入戶津貼6千元,確實難以維持生計,兩位女兒必須扶養父親,判決兩個女兒每月須分別給付父親2千多元和6千多元的扶養費。 民法第 1118-1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還可以主張免除義務。 此案例是父母雙方辦理離婚程序,與一般常見的虐待子女、拋家棄子的案例有所不同。而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女兒自然偏向感覺父親並無照顧,但是否母親有請求給付扶養費,還是囿於離婚後不想往來,自己經濟能力無虞,所以未向前夫主張,導致女兒認為沒有盡扶養義務。 這些都是法院必須考量‧‧‧ 所以, 若法院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則可減輕扶養義務。 若法院認為沒有正當理由,情節重大,而未盡扶養義務,則可免除扶養義務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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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