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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父母,未必要扶養!
2010/01/13 02:17:07瀏覽2346|回應3|推薦25

引用文章天下當然有不是的父母

98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針對不是的父母,未必須負擔扶養之義務,其具體規範如下:

民法第 1118-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 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例如虐待子女)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例如另結新歡,拋妻棄子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 免除 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年少不懂事)

刑法第 294-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例如刑法第 274 條母殺嬰兒罪:母親現在是無自救力之人,做子女的本來應該要照顧,但是想到自己剛生出來時,母親居然想要殺掉自己,就不想要扶養;其他如殺人、強制性交罪等)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 227 條第 3 項 (性侵 14-16 歲之子女) 、第 228 條第 2 項 (利用權勢猥褻罪) 、第 231 條第 1 項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第 286 條之行為 (妨害幼童發育罪) 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第 33 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 2 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 6 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不符合第1款重罪,也不符合第2款非重罪之特定案件,但以故意犯類似之行為,而遭判處6月以上之重刑確定)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 6 年,且情節重大者。(通常都是拋妻棄子的情況)

刑法第 295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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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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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er Canada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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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of a kind "law"
2010/01/13 15:49
I have never heard of such law existed in North America.  Of course, it is good for the grown children to take care of their parents, however, to make it a law is beyond my understanding.

anna you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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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曾經報導狼父性侵女兒案件
2010/01/13 13:22

老年卻要女兒奉養他....

女兒只願這輩子不要再去見到他了...

這樣的父親如何去尊敬他....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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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應該先找好
2010/01/13 11:53

那就應該找一個小島,

把沒人要伏養的父母都送去島上,作為本法的配套措施。

不要開始實施本法之後,還沒有找好小島,

讓沒有人要養的老傢伙不知道應該丟去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