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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 13:28:08瀏覽2172|回應5|推薦22 | |
引用資料:聯合新聞網「王月蘭監護權 王文洋、黃浿綺狂爭」 台北地院昨天開庭審理王月蘭的監護權之爭,王文洋律師團引用社工訪視報告,指王月蘭與王文洋有親情、常誇「阿洋最乖」,並未失智;另主張王月蘭具有「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觀念,從「親情慰藉」和「醫療照護」上,王文洋是最適合的監護人。 另一造,王月蘭的外甥孫女黃浿綺質疑訪視報告有瑕疵,要求由王詹樣基金會擔任王月蘭的監護人。此外,另主張親情與誰擔任監護人並沒有關係,應該由王永慶設立的王詹樣基金會擔任王月蘭的監護人,採合議制,王文洋照樣可探視王月蘭,沒有利益衝突問題。 在社會上發生許多遺棄老人家的事件時,此一事件顯示出其實還有許多人爭著要照顧長輩,足堪為眾人之表率。 有關成年人的監護議題,相關規範與體系介紹如下: 一、沒有一定的排序:沒有說兒子先或誰先,法院應該從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來做判斷。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1111 I) 二、參考特定機構的訪視報告: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民1111 II) 三、法院審酌的標準 四、被監護人的財產管理 最重要的應該是王月蘭的財產,據聞應該也有好幾百億,當然跟我們沒有關係,但是這起事件可以讓我們檢視一下民法條文,增進自己的法律常識印象也不錯。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民1112) 另外有關財產管理的部分,也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如開具財產清冊(準用民1099)
因為這則新聞主要是涉及到如何選任監護人,以及民眾一般比較關注王月蘭財產會被如何管理使用的部分,所以若對於其他方面有興趣者,可以自行參考民法之規定。 【圖解法學緒論】,不但適合國家考試的考生,也適合高中考大學之指考出題委員、高中生參考之用!目前11/2博客來法律排行榜第三名。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第四版)、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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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