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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昏倒的案件同一性
2010/01/28 12:54:27瀏覽2372|回應1|推薦20

引用文章一案兩判∕小咖小案 也不能隨便辦

吸食安毒的謝姓男子,由於檢警的偶然疏忽,一次吸毒,兩次判刑,再加上謝姓男子也沒有提出上訴,又沒錢可以易科罰金,導致多蹲了半年牢。經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日前判決撤銷後一次判決。

報導中指出:

依據謝姓男子的陳述,96年12月第一次進花蓮監獄服刑,本想關半年即可出獄,但入獄1個多月,又收到一張執行單,指他因吸毒再被判6個月。經聲請調閱第二次判決的案卷,發現和第一次案情一模一樣。

為什麼會有這種事情呢?

警方搜索謝姓男子住處,查獲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包,經製作筆錄、採尿送驗,當晚將全案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後來警方又收到檢驗中心的驗尿報告,再將該驗尿報告及之前的筆錄影本,一併移送花蓮地檢署。想不到,花蓮地檢署認為是不同的案件,分案給不同的檢察官偵辦,而因為案情單純,所以兩案分別被起訴,也移審給法院審理。

第一個案件,承審法院審理時,謝姓男子坦承不諱,接受檢察官具體求刑之6個月。但是,第二個案子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承審法官認為證據足以定罪,未經審訊也又直接判刑6個月,謝姓男子也沒有上訴而定讞。因此,一案兩判的結果於焉發生。

講了這麼多,這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案件同一性的觀念。

案件同一性,通說認為重點之一在於:

是否有重覆起訴,而有一事不再理探討之情況。

本件案子就是同一案件(ㄍㄤˇ款ㄟ),卻發生兩個判決,應將後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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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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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檢察總長有看到
2010/01/30 07:55
是哪一位總長看到的啊? 聰明的總長嗎?
這樣看來,他也不是完全沒做事
J教授(kf0630) 於 2010-01-30 10:27 回覆:
不知道耶!檢察總長好像也只有一位,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