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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6 16:41:27瀏覽2839|回應24|推薦29 | ||
李慶安,具有美國籍,因此自1994年當選的公職,檢察官認定都是無效的。 所以李慶安沒有公務員身分,也就不會涉及貪瀆的問題。 重要的轉折在於無效, 據中時電子報的「李慶安具美國籍當選無效 北檢:不構成貪污」報導,強調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所以既然根本不是公務員,就沒有貪瀆的問題‧‧‧而僅成立偽造文書罪中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詐欺取財罪‧‧‧ 這是檢方的看法,雖然看起來有些怪怪的,但是暫時筆者還想不出來,各位大大有沒有什麼看法?法官未來是否接受此一法律見解,還值得觀察‧‧‧ 不過,所謂無效,是指「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的無效,媒體報導少講了「絕對」二字。 接著就是1億277萬8036元的薪水,要不要追繳? 貪污治罪條例有所謂的「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的規定。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貪10) 【曾有圖解刑法的讀者反應,不了解刑法的追徵、追繳與抵償的概念,可以透過李慶安或扁案,學習此一法律概念】 但是,刑法好像沒有這方面的規範,就好像是小偷偷了東西,就是把它關進去,刑法並沒有賦予國家權利,要求小偷把錢吐出來。 (被害人還是可以透過民事求償) 所以似乎只能與民事求償一樣,國家以被害人的角度向李慶安主張。 最後,李慶安過去的表現實在可圈可點,或許因為美國籍的不捨,生命可能換來一個字─「慘」。 但無論如何,可責性相較於阿扁,那可就差多啦! 阿扁,你在我心目中,可責性還是排名第一。 (一審法官認為是阿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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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