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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自始當然確定當選無效
2009/09/16 16:41:27瀏覽2837|回應24|推薦29

引用文章雙重國籍案/李慶安詐欺、偽造文書被訴

李慶安,具有美國籍,因此自1994年當選的公職,檢察官認定都是無效的。

所以李慶安沒有公務員身分,也就不會涉及貪瀆的問題。

重要的轉折在於無效,

據中時電子報的「李慶安具美國籍當選無效 北檢:不構成貪污」報導,強調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所以既然根本不是公務員,就沒有貪瀆的問題‧‧‧而僅成立偽造文書罪中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詐欺取財罪‧‧‧

這是檢方的看法,雖然看起來有些怪怪的,但是暫時筆者還想不出來,各位大大有沒有什麼看法?法官未來是否接受此一法律見解,還值得觀察‧‧‧

不過,所謂無效,是指「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的無效,媒體報導少講了「絕對」二字。

接著就是1億277萬8036元的薪水,要不要追繳?

貪污治罪條例有所謂的「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的規定。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貪10)

【曾有圖解刑法的讀者反應,不了解刑法的追徵、追繳與抵償的概念,可以透過李慶安或扁案,學習此一法律概念】

但是,刑法好像沒有這方面的規範,就好像是小偷偷了東西,就是把它關進去,刑法並沒有賦予國家權利,要求小偷把錢吐出來。

(被害人還是可以透過民事求償)

所以似乎只能與民事求償一樣,國家以被害人的角度向李慶安主張。

最後,李慶安過去的表現實在可圈可點,或許因為美國籍的不捨,生命可能換來一個字─「慘」。

但無論如何,可責性相較於阿扁,那可就差多啦!

阿扁,你在我心目中,可責性還是排名第一。

(一審法官認為是阿珍)


圖解刑法《博客來》

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

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捍衛權利大作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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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009/10/01 05:37

系爭乃李慶安未放棄外國籍而行使立法委員之職權,其身份是否為刑法第十條所定義之公務員:

1.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明文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刑法規定

   之公務員。

2.查李慶安領取薪水當時乃依公職人員選罷法服務於立法院,且具有立法委員之法定職

   權,其身份符合刑法所定義之公務員。

3.李慶安之公務員資格,於當選時與行使職權時依相關法令規定當然存在,不因其自始

  以詐欺中選會為放棄他國國籍而消失,蓋公務員資格之取得與行使職權,乃一段長期

  時間之存續,此乃刑法繼續犯之法理。

4.今偵察追訴機關以李慶安行為時有雙重國籍,不符合當選資格而自始無公務員身份,

  此乃法律適用上之錯誤,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規定,乃採實質而非形

  式,此觀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自明,李慶安之種種犯法行為在行為當時確符合依

  法令以其法定職務權限等身份上之實質構成要件。

5.貪污治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李慶安依刑法第十條乃公務員,

   其後續之貪瀆違法行 為,應依本條例論處。

6.承審本案之法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另行義務告發。

  職務權限


浮雲任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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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
2009/09/18 08:14

其實形象還不錯

如果自始無效的當選..還真白忙一場也傷了她的選民

我真想甚麼事也沒發生....


浮雲任游

野口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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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扯
2009/09/17 23:24
民進黨好像總算做了件對的事了  瞎貓也能抓到鼠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掌櫃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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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師請幫忙解惑....
2009/09/17 17:45

刑法 339條文:【普通詐欺罪

①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②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以詐術使人(公法人應該也算吧?),將物交付者。

立法委員的職務,算不算「物」的一種?如果不算,就是構成要件不該當。

此時是否就該探討,那是否有符合第二項「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參選立委,是為了「領薪水」?還是為了獲得「地位」?

還是為了「為民服務」?還是為了「藉勢藉端勒索、撈錢」?

這也牽涉到,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的故意要以詐術獲得財產上利益的問題。

如果李慶安,其目的只是想要「獲得此一職位、權力」,

而此職務所附屬的「薪資」(財產上利益),並不是她所認定欲得的目標,

則可能也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我覺得,李慶安的情況,有點類似下面的例子:

某甲偽造博士文憑,以符合某學校的教授徵才條件,

然而在獲得職位 5 年後,發現其學歷竟然是偽造的。( 真實案件 )

此時只能以偽造特種文書罪,來起訴,並不會追討其過去的「勞務所得」

當然,如果因此而造成損害,公司是有求償權。

至於貪污,我覺得應該是不符合其構成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中,看起來,比較符合李慶安的,

大概只有第五條第二項: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務者。

如檢察官所言:如果李慶安當選後,沒有放棄美國國籍,則自始不得算是公務員,則

然不適用本條例。

又如民進黨所說:

立法委員只要在一年內,放棄國籍,就依然可擁有立委身份。

至少這一年內,李慶安算是合法的擁有公務員身份。

所以她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的構成要件。

如此一來就很矛盾了。因為既然這一年內,李慶安是合法的公務員,

那李慶安,領薪水,就是合法的。

一年後,李慶安依然不捨棄雙重國籍,即刻就失去公務員身份,

那你又如何用貪污治罪條例來適用一個沒有公務員身份的人?

不知道小弟的想法有無失當的地方?還請鮮師賜教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17 23:21 回覆:

哈本來想要放棄回應了

可是禮貌上還是要說一下

感覺就是怪怪的

待我有思考出來

再寫文供各位參考


閒雜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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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之國籍,所以成為議題!
2009/09/17 15:08
---主要是馬英九謀之剷除異己,借國籍法之名,勢除黨內異己,彰顯利器之威!若非如此,掛一漏萬,豈為司法公正?往日扁政府皆用雙重國籍者甚繁,檢察官久居台灣,怎會不知?當時司法官員,何不逕自舉發?自在檢察官,夤緣權貴,上下其手!於執政者有利,輕之寬宥.於執政者有害,重責深究!檢察官向來於當權者前,卑而屈膝,甘為權力鬥爭的工具.所以李慶安之國籍,自然成為議題!這政治戲看得多,觀眾一點也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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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解套啦!
2009/09/17 14:30
各位高人討論甚多,其實多慮啦,李慶安也不用太緊張!
一如樓下有高人指出,前朝多位公職人員亦具有雙重國籍,因此----李慶安解套啦!
這個時代,在如此"美麗"的島上,"靜待司法調查"是一句笑話,持此論者或相信者,不是太天真,就是太愚蠢!
民主不是今天的首貴,民粹才是!李慶安只要發動一批支持者,上街頭、上立院、上法院,強烈控訴政治迫害、司法迫害!然後將前朝具有雙重國籍者名單,強烈而高分貝地"大放送",要求司法一視同仁、一體同罪,更要全部追繳任內薪資所得(或可說是不法所得)。接下來,就可訴求這是"歷史共業"啦,不就可以順理成章成章的討論"除罪化"了嗎?
有此公式,在這美麗島上即可暢行無阻,端視你(妳)會用不會用、耍弄精到不精到了!

X-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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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見秋毫而不見輿薪,失智的台灣!!
2009/09/17 13:29
什麼狗屁檢察官!是不是法庭重判了他的主子陳水扁後藉機報復?

有人說她謀取職務,詐領錢財?

我想除了滿腔熱血,為自己所愛的國家服務,我想不出她有什麼好謀的?(國外的生活環境,教育制度,職場收入都遠勝台灣)她因而犧牲了與孩子一同成長和與家庭在一起的幸福生活,卻獲得這種下場?

說到欺詐;她的犯意是什麼?她有意去欺瞞和坑殺別人嗎?沒有啊!!她的本意只是在替國家和老百姓服務;那叫欺詐??

她在職位上因怠惰而虧空了國家人民嗎?沒有啊!!她勤奮, 努力, 認真的工作後,是不是該得到自己應得的報酬??那來的詐領錢財??

為了一個複雜的法律狀況,有時連美國政府自己也都不是很確定,而需要不同的單位去解讀和認定的法律狀態,而特意定罪為蓄意欺詐,這公平嗎??我承認她有錯,但想不到是這種罪名,簡直荒唐;民進黨執政時政府要員多的是此種狀況,有人會去追究嗎?

由於台灣的社會早就處在一個處處以政治掛帥,凡事皆可任意栽贓,亂貼標籤,以及失去公平是非的環境中;再加上,上從政府下到人民皆懼於被人貼上一個不懂法,不守法的標籤;於是故示公平狀,人人皆曰可打,那知全島正是陷在一個只見秋毫而不見輿薪的失智狀態中; 中了別人的詭計而不自知.天憐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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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務員與行使公務員職權
2009/09/17 11:24

這不就是偽造文書+ 詐欺嗎?


yh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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睜大眼,法律之妙就在此!!
2009/09/17 10:34

檢座妙絕,精髓即在此處;因為不承認她是公務員,恰巧幫貪污治罪條例解套

任何人都會覺得怪,但實在也難以反駁!

歐巴桑20年來始終覺得,這就是所謂"大陸法系"的必然後果-----法律條文構成要件適用太過學術,偏離人民法感情;反觀英美法邏輯過程,較不會使一般百姓覺得突兀

歐巴桑希望鮮師幫忙推一個小觀念:其實台灣很多人大罵司法不公,並不是司法真的不公,並不是法官真的歪溝,而是抄襲"大陸法系"德國法精神的台灣法,在法律解釋適用上必然產生偏離一般老百姓生活認知的情形!!如果大家可以多了解這點,就不會讓政客一再有炒作空間,大家一再產生誤會,法官一再背黑鍋原罪,社會能更正常!!

至於粉多人總是誤以為"陪審團制度"就是學習英美法人民做主精神的第一步,也實在是大錯特錯!!用陪審團來理解歐陸和英美法系之全然不同,的確比較好懂;但事實上把陪審團直接引進已經是大陸法制度的國家,實在非常可笑且格格不入。完全更改法系實屬不可能,目前刑事法實行數年的證據法則及交互詢問,已經是正確的方向,其餘還要慢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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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一團糟
2009/09/17 09:41
明明最終是妨礙司法公正, 偏判是什麼偽造文書, 不究根本去求皮相就算.
要是不要憑假件去擾亂視聽, 讓別人搞不清事實, 他偽造文書來幹嘛?

同樣, 既然以不實虛報來獲得公職, 她憑"公職"而獲的利益
自然是"不法所得", 要是她沒虛假謊報, 她就根本不可能任職, 亦不可能獲支薪.
既然職位是不應佔, 那利益也不屬於她的, 什麼貪瀆, 這是詐騙的利益,
為什麼不要歸還國家? 管她姓李, 管她幾億, 不義之財就得吐出來.
別讓被告是藍的, 就拐彎裝傻. 台灣要那樣, 真沒希望, 一個個跳太平洋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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