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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中法院院長涉肇事逃逸?
2009/01/23 00:49:45瀏覽2646|回應6|推薦12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前台中法院院長涉肇事逃逸 家屬擬提傷害告訴」報導

從街頭監視器畫面顯示,前台中法院陳姓院長開車直行,老先生疑似從支線道駛入主線道,從左側後方擦撞陳男的車輛。責任歸屬,仍應依循法定程序判斷,本文並不做論斷。

據報導表示,監視器畫面顯示,老先生騎機車和休旅車擦撞倒在地上,休旅車沒有停下來→若報導屬實,疑似成立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分鐘後,一名男子走過來拉動老先生,這名男子應該就是肇事者。→應協助交通管制、保護傷者,勿任意移動傷者,並儘速報案處理。若傷者脊椎已有受傷,將會導致更嚴重的傷害。

據媒體報導,引述陳男表示,當時為了教授法律課程,所以有將資料留給警方,並未肇事逃逸,拖行傷者是為了避免遭到路過車輛二次撞傷→應實施交管,不應拖行,不知道怎麼當民事庭的法官?

(雙方陳述事實落差甚大,本文並不知道事實發生的過程)

陳男深表不滿,認為家屬所言誹謗其名譽,要提出告訴。

提出告訴固然為陳男之權利,不過,若前述報導中所提到的監視器內容與事實相符,家屬所言似乎就沒有誹謗的問題,陳男提出告訴,說不定還會成立誣告罪

本案中,發現雖然曾經貴為民庭法官,但是真正面對車禍的發生,卻還是手忙腳亂,甚至於做出錯誤的判斷,有關受傷患者的救治、防止危險的措施、交通警察之聯繫,在「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乙書中的第15頁以下,都有清楚的描述,歡迎參閱。

JC鮮師個人認為,從監視器的畫面中,陳男未必要負過失責任,只是若一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反而跑不掉罪責了。基本上,只要安分守己的開車,加上足夠的保險(尤其是任意責任險,請參閱「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第32頁),發生事故時也不會這樣子手忙腳亂了,更不會發生事後拖行傷者的畫面,還上了媒體報導中,「前法官拖行傷者」的怪異舉動,真是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還有以兼課為理由,把受傷的人放在一邊,對於受傷當事人及其家屬實在情何以堪啊!只能說懂法律的人,不見得會處理車禍

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國家考試最佳入門書。狂賀本書於1月11日連續13天,榮登博客來《法律排行榜第一名》。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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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258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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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疑
2009/01/24 03:16
J大,人在國外買你的書不方便,可否請你釋疑?讓我这土包子長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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悪法加惡民
2009/01/23 23:12
  刑法第185-4條規定


六分鐘後,一名男子走過來拉動老先生,這名男子應該就是肇事者。→應協助交通管制、保護傷者,勿任意移動傷者,並儘速報案處理。若傷者脊椎已有受傷,將會導致更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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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協助警員或兩方事故者互相協助?依事理應於事發當時主動管制交通,尤其若有傷者倒地,以台駕駛人的魯莽要造成二次傷害亦非難事。問題來了,指揮交通有那麼容易嗎?是要部分管制?還是單向完全管制?還是双向完全管制(人被撞到對向車道亦所在多有)?法有沒有規完駕駛人準備这些管制交通的器材?以我所例舉者,要準備多少?日夜還要有不同。再請問一般人會指揮交通嗎?更重要的是法有否強制駕駛人聽從你的指揮?大家想一想若是這案子發生在快速省道、車流忙雜、在晚上、在南部。什麼是合適又合法的處置?若按法條處理以台駕駛人的水準两人同時被後方來車撞死的機率比較大。再說移不移動傷者,不是重奌。重奌是事故者要自行嚴判以不讓傷者二次傷害及妥善照料為最高原則。車禍事故責任歸屬沒那麼困難,,若加上熱心目擊證人及遍布全台的監視器。


看了影片報導我可以肯定台駕駛人的水準跟我1991离台沒有差別。不只这庭長冷血其它駕駛人亦是共犯,為什麼後方來車不自動停駛形成囲牆保護傷者同时保留案發現場又可當目擊證人。台灣要當文明社會这法要好好修一修!

J教授(kf0630) 於 2009-01-23 23:53 回覆:
有關詳細內容,均有說明,請自行參考文中所提及之書籍
J教授(kf0630) 於 2009-01-24 09:52 回覆:

所謂的管制交通,不是您所謂的那麼複雜的要求,而只是以傷患保護為主要目的,而且是暫時性的,通常警方很快就會到現場了。當然以台灣交通的密集性,確實也會有一定的危險,但是既然傷者與行為人的行為有一定的關連性,當然不管是道德上或法律上的義務,即便交通的管制有那麼些許的危險性,也當然要承擔了。

當然書中有提到有些人遭後方來車撞死的案例,也提醒大家應該要特別小心自身的安全,至於法律雖然沒有強制往來車輛要接受指揮,但台灣人民沒那麼冷血,只要因為車禍而指揮交通,應該沒有人會不遵守的。

不移動傷者是重點,因為到底傷者已經受到什麼傷害真的不清楚,所以當然不能亂移動傷者。

刑法第185-4條之規定並無什麼問題,主要是為了避免肇事者逃逸之後,法律上之追究難以進行,而懲罰肇事者逃逸行為之規定。

其他駕駛人是否是共犯,因為都是不作為,所以必須要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本部落格近期已經寫過文章,請自行參照。


美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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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
2009/01/23 19:52

他如此拖行患者....看ㄉ我都全身痛ㄌ起來~

車禍資訊站提及一案例,被撞傷老婦硬被抱起而造成終身癱瘓,這嚴重性之大,兒戲不得。

連法院院長也該去買來看看的 實用工具好書

--->車禍資訊站 <---立刻點擊購買,快!

J教授(kf0630) 於 2009-01-23 23:55 回覆:

對啊!你有看到那個案例,所以救護人員進行救助時,都有一定的程序

你最後的選擇是正確的,好學生,加兩分


麥兜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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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2009/01/23 13:20
只是移動傷者應該不算破壞現場吧?因為一般車禍測量時,只要保留或標記車輛的位置就好了,移動傷者並不會影響到後續的調查啊...
歹勢...路過被石頭絆倒,剛好摔到你家門口,就順便來打個招呼!
J教授(kf0630) 於 2009-01-23 13:52 回覆:

救助傷患優先,主要是著眼於傷者的保護,當然傷者的位置也是事證項目之一,只是考量到救護優先原則,有時候不是那麼重要。

例如跌倒的方向就很重要了,還記得刑案中,死者也會畫線條,任何的證據都要儘可能的保存下來,才能發現事實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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ㄏㄏ
2009/01/23 12:49
移動傷者不對
不過老實說
看監視器畫面
明明是老人逆向騎車從左後方撞上這位笨法官
J教授(kf0630) 於 2009-01-23 13:56 回覆:
對啊!所以搞不太清楚這個法官在想什麼,可能年紀大了,腦筋轉得比較不是那麼靈光,或者是沒犯過錯,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長虹歌手 也是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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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得法
2009/01/23 10:58

仗義直言中.行銷得法。

那個當過法院院長的.良知良能已經給操弄權炳的習慣抹滅了.


歌如長虹 心如長虹
J教授(kf0630) 於 2009-01-23 13:55 回覆:

買過書的讀者,有些沒有仔細看,或看書的方法不得宜,一本好書就浪費了。

所以,許多文章都會告訴讀者,看本文時,可以參考第幾頁。當然,附隨地還有行銷的價值,這也是網路行銷學習過程中,很有趣也很有成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