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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4 08:27:01瀏覽3376|回應10|推薦26 | |||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老人被撞倒地10分鐘無人理 後遭轎車輾死」報導 80歲老人方老先生,遭肇事逃逸的機車騎士A男撞倒,躺在馬路上近十分鐘,竟無人上前救援;B男拿黃色水桶放在老人身旁,提醒來往行車,還是沒將方老先生扶起;C女駕轎車經過時未注意,遂將方老先生撞死。 實際死因要經過勘驗、解剖之後才能知悉。在此先假設A男撞倒方老先生,應該還不致於死亡,可能只是撞昏了。因為A男的危險前行為,對於方老先生,創造一個法律所不允許的風險,負有救助方老先生的義務而不救助,除負擔過失致傷,還觸犯肇事逃逸、遺棄罪等罪嫌。 C女開車經過以為是水桶,就開過去了,如果有過失,還是會負擔過失致死之責任。 但是若假設改變,C女撞到之前,方老先生已經離開人世,C女應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但是否成立毀壞屍體罪呢?因為毀壞屍體不處罰過失犯。 那B男見死不救,放水桶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呢? JC鮮師認為,或許是因為水桶的放置,導致C女經過的時候,搞不清楚是人還是水桶,所以就壓過去了。放置水桶的行為,不但讓方老先生處於一個欠缺救助的環境,因為路人看到都以為人已經死了,或者是已經有人處理了,而陷入一個高度危險的情況,B男應該有一個救助的義務。有此義務而不救助,有可能觸犯遺棄罪。 社會的冷漠,就是那一個水桶,發生在文化重鎮的台南,實在是讓人有些難過,這時候再來討論法律,也是讓人有那麼一點感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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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