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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7 23:06:03瀏覽15041|回應40|推薦31 | ||
引用文章警車撞傷2遊行民眾 1命危1重傷 蠻難想像的情況,不是一大堆人在遊行嗎?怎麼還會發生警車撞傷遊行人潮呢?目前躲得比馬英九還遠的JC鮮師,在嘉義民雄實在想不透發生的原因。而且好像被撞傷者年紀頗大,傷勢也蠻嚴重的,在此為他們祈福一下。 從法律人的角度來觀察,本起事件應該不是故意,而是業務過失傷害: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警察也是人,難免會有過失,把遊行的因素去除掉,還是一般車禍事件,並沒有什麼特殊性,如何論罪科刑,還是依據法律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法官決定如何論罪科刑。 郝龍斌表示:若屬員警疏失,絕對依法嚴辦。真是好大的官威啊! JC鮮師不太喜歡這種用法,將之視為安撫民眾情緒的說法。 其他常聽到的還有從優撫恤、絕不寬待等,其實到最後還不就是依法辦理。該賠五百萬的,也不會變成一千萬,難道說了這些話,單據認定就可以從寬,像是英國議員一樣,看A片也可以拿來報公帳? 所以,在法治國家中,這種用詞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或許從社會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安撫,或者是發生騷動的的功效。畢竟郝龍斌只是台北市長,頂多有機會辦理該員警的行政責任,難道也跟郭冠英一樣來個兩大過免職嗎?那以後員警追緝歹徒時,還是慢慢開好了,以免碰到依法嚴辦的長官。 民眾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主張國家負擔賠償責任,對於員警也可以主張民事上的責任,警車也應該有強制第三人責任險,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擔相關醫療費、殘障、死亡之賠償金,還有可以依據剛修法過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慰撫金」。 若國家須負擔賠償責任時,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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