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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有限繼承,擴及成人溯及既往??
2008/04/22 23:39:10瀏覽6304|回應11|推薦30

警告!因為某出版業者認為筆者應該寫比較有深度的東西,所以不小心本文就有點詰屈聱牙了一些,不想忍受法律文字,請看本文回應的《草根版》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人溯及既往」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追溯所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須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從新聞標題來看,好像會讓人以為任何繼承的債務都可以限定繼承,實際上只限於「保證債務」,必須詳細看到新聞的內容,才會恍然大悟。

例如中央廣播電台「民法繼承修法三讀 「父債子不還」涵蓋成年繼承人」報導,比較誇張的是中時電子報的「民法繼承篇三讀通過,債務繼承通通大赦」,因為不是民法繼承篇,而是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而且不是所有的債務,僅限於保證債務。比較與事實相符合的新聞標題,應該是中央通訊社「法務部:繼承保證契約債務限定責任溯及適用」,比較不會造成卡奴的誤解。

查看了一下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必須要介紹一下以下條文:

民法第10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條規定並與民法1053條第2項有限制範圍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即使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保證契約債務,也應該可以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可是看了一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規定,對於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保證契約債務者,似乎就沒有溯及的效力。因為施行法中,只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修正施行前,未及時限定或拋棄繼承,也有溯及的效力。所以,這次修訂重點,在於讓成年人的保證債務有溯及的效力。

用文字解釋有些混亂,以圖表嘗試說明這次施行法的修正改變:

完全行為能力人(例如成年人)

施行前施行後
保證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一般債務XX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20歲者,或禁治產人)

施行前施行後
保證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一般債務○可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可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

這次修法似乎體系上不是很明確,保證債務方面,照體系上的架構,似乎不必依據限定繼承之規定辦理?未來還需要繼承法的專家,以及法院實務上,共同來建構一套制度讓民眾遵循。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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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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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白話解釋
2008/04/23 20:57

對一般的小老百姓而言,如此咬文嚼字恐怕文字都認得但不知真正的意思是什麼?可否用白話一點的文字告訴我這一個無知的小老百姓呢?

謝謝!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4 00:02 回覆:

《草根版》

這一篇是故意寫得比較難的,因為很多用詞都要比較精準。

不過如果降低精準度,簡單來說,

一、上一代ㄍㄜˇㄆㄧˋ時,下一代如果未滿20歲了,或是瘋了,不管什麼債務,通通不用還,修法之前繼承的也一樣。

二、若是20歲以上,就要分兩種情況來說:

(一)上一代沒事跑去作保,也就是俗稱的呆人:

當上一代ㄍㄜˇㄆㄧˋ時,超過繼承財產的部份,都不用還啦!修法之前繼承的朋友,恭喜!也是一樣免還。

(二)其他繼承的債務

上一代ㄍㄜˇㄆㄧˋ時,下一代如果已經滿20歲而且還沒有瘋掉,就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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