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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23:39:10瀏覽6304|回應11|推薦30 | ||||||||||||||||||
警告!因為某出版業者認為筆者應該寫比較有深度的東西,所以不小心本文就有點詰屈聱牙了一些,不想忍受法律文字,請看本文回應的《草根版》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人溯及既往」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追溯所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須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從新聞標題來看,好像會讓人以為任何繼承的債務都可以限定繼承,實際上只限於「保證債務」,必須詳細看到新聞的內容,才會恍然大悟。 例如中央廣播電台「民法繼承修法三讀 「父債子不還」涵蓋成年繼承人」報導,比較誇張的是中時電子報的「民法繼承篇三讀通過,債務繼承通通大赦」,因為不是民法繼承篇,而是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而且不是所有的債務,僅限於保證債務。比較與事實相符合的新聞標題,應該是中央通訊社「法務部:繼承保證契約債務限定責任溯及適用」,比較不會造成卡奴的誤解。 查看了一下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必須要介紹一下以下條文: 民法第10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條規定並與民法1053條第2項有限制範圍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即使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保證契約債務,也應該可以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可是看了一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規定,對於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保證契約債務者,似乎就沒有溯及的效力。因為施行法中,只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修正施行前,未及時限定或拋棄繼承,也有溯及的效力。所以,這次修訂重點,在於讓成年人的保證債務有溯及的效力。 用文字解釋有些混亂,以圖表嘗試說明這次施行法的修正改變: 完全行為能力人(例如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20歲者,或禁治產人)
這次修法似乎體系上不是很明確,保證債務方面,照體系上的架構,似乎不必依據限定繼承之規定辦理?未來還需要繼承法的專家,以及法院實務上,共同來建構一套制度讓民眾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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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