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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6 00:45:18瀏覽4349|回應12|推薦21 | |
本篇文章,是歸類在車禍事件法律,由於討論的概念比較生硬一些,因此嘗試製作影片,透過影片教學的方式,希望能讓不太愛看法律文字的網友,也能配合影片的欣賞,瞭解本文的內容。
過失是主觀上的判斷 車禍,一般而言都算是過失犯,白話一點,就是所謂的不小心。 故意,台語來說叫做「條鋼」(音),有些大客車駕駛撞到人時,為了避免受傷要賠更多,還會故意倒車將人壓死,這種就是「故意」。 故意、過失,是一種主觀上的判斷,存在於行為人的腦袋中,從客觀上無法得知行為人在想些什麼,但是客觀上的行為,可以作為判斷故意、過失的參考。 舉一個例子,A舉刀要殺B,刀子也插入B的屁股中,你認為A是故意還是過失? A的辯解:當時看到一隻豬,想要晚上加菜,因此拿起刀就砍向豬,正要砍下去之際,忽然聽到有個怪聲,頭往回看了一下,等到轉過頭時,刀子已經砍下,可是豬跑掉了,B卻不知怎麼跑到刀子下,剛好一刀插在屁股上。 若照A的說法,砍到B是過失,不是故意。 但是參酌客觀環境判斷,A當時正在樓梯間,豬不可能跑上去;A的日記中有寫下一定要拿刀砍B的屁股,顯然A是故意的。 這樣各位網友應該大概瞭解故意與過失的基本概念,以及了解故意與過失屬於主觀的屬性。 回到車禍事件,也曾經聽過某輛計程車司機不滿摩托車蛇行,故意將之從側方撞倒,警方到達現場,又連聲否認說不小心的啦!這種很難以客觀事證來證明其故意,有時候只好退而求其次成立過失。 車禍肇事的過失類型 一般而言,車禍的過失罪名,大約有下列幾種: 一、普通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三、一般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四、業務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的類型 過失有兩種,第一種是無認識過失,第二種是有認識過失。 一、無認識過失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例如:一般車禍事件就是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九字真訣。譬如腳踏車沒有反光貼片,導致後方騎士撞上,而發生摔倒身亡的結果,騎腳踏車的阿伯依據法律規定要加裝反光貼片、車燈(應注意),其也有能力裝(能注意),但是卻沒有安裝(不注意),所以也被認定成立過失致死罪,而被檢察官起訴。 二、有認識過失 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馬戲團的飛刀手矇眼要射一位美麗的模特兒頭上的蘋果,雖然知道如果沒射準,會射穿模特兒的腦袋(預見其發生),因為自信蒙眼飛刀的準確度百分之百,確信飛刀一定能射到模特兒頭頂的蘋果,絕對不會射穿模特兒的腦袋(確信其不發生),但是最後還是發生不幸,仍然屬於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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