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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02:07:01瀏覽3480|回應3|推薦22 | |
資料來源:Girl, 15, says she was forced to have sex with inmates http://edition.cnn.com/2007/WORLD/americas/11/23/brazil.rape.ap/index.html 聯合新聞網「少女與男囚關一房 整月被性侵」 一、案例事實 到底是哪一位沒有人性的獄吏,居然讓一名15歲的小女孩,與20名男性囚犯(inmates)共處一室。 小女孩在獄中,必須要發生性關係,才能吃到飯,並且遭到惡意燙傷等虐待行為,而這所監獄的獄卒卻視若無睹。 這名小女孩犯了什麼罪? 惹上總統?對總統嗆聲嗎? 也不過意圖偷竊(attempted theft)罷了。 社工人員接獲匿名電話,想要探視這名被關的小女孩,居然還被警方阻攔。女孩在獄中,要求與親人見面,但警方仍相應不理。當她被迫到浴室時,即便不斷慘叫,卻根本沒有任何幫助(I screamed and screamed, but to no avail.)。 警方想要遮掩犯行,還威脅小女孩的父親,要掩飾她的真實年齡,但遭到拒絕。女孩的父親表示警方不但威脅她,還質疑其父親監護之權力(his paternity rights)。 想必巴西獄政已經貪腐至極,才會發生這起慘無人道的案件。 當本案成為國際間頭版之焦點,巴西政府組成兩個委員會,立即展開調查,這名女孩及其父親均被安排在證人保護計畫(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中。 超過16個地方人權團體將在國際之降低婦女暴力日,舉辦大型抗議活動。 二、法令分析 本案若在台灣發生,有關囚犯及獄吏的法律責任,相信非常清楚,本文並不特別地介紹。 那要介紹什麼呢? 來介紹所謂的「證人保護計畫」好了? 美國證人保護計畫行之多年,為了讓證人在法庭上指證犯人的犯行,不會擔心被謀殺,因此在出席法庭前與結束作證後,均有嚴密的一套保護方式。甚至於必須讓證人改變身分,遠走他鄉。 我國有類似制度嗎? 有。 為了讓證人勇於出面作證,於2006年間制定證人保護法。不過適用證人保護法者,除了檢肅流氓案件外,只限於第2條規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證人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因此,趙建銘涉及的台開內線交易案,也可以適用證人保護法。 所以,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保護措施,例如秘密證人以代號稱之、派員隨身保護、短期生活安置、協助轉業、生活照料等。 不過,台灣實在太小了,隨便走在路上都會遇到認識的。美國電影中常見的改變身分、移居他鄉等場景,恐怕難以在台灣上演。 例如台北的小明參與證人保護措施,檢察官將之安置在高雄,除非易容,否則「相堵會到」的機會仍非常高。 三、筆者的看法 當然本案中巴西夠大,可以推動此種證人保護計畫。看來我國的證人保護計畫,仍然必須放眼大陸,才能像美國一樣,上演相同刺激的電影戲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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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