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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人為慘劇:15歲的女孩與20位男犯共室
2007/11/25 02:07:01瀏覽3480|回應3|推薦22

資料來源:Girl, 15, says she was forced to have sex with inmates

http://edition.cnn.com/2007/WORLD/americas/11/23/brazil.rape.ap/index.html

聯合新聞網「少女與男囚關一房 整月被性侵」

一、案例事實

到底是哪一位沒有人性的獄吏,居然讓一名15歲的小女孩,與20名男性囚犯(inmates)共處一室。

小女孩在獄中,必須要發生性關係,才能吃到飯,並且遭到惡意燙傷等虐待行為,而這所監獄的獄卒卻視若無睹。

這名小女孩犯了什麼罪?

惹上總統?對總統嗆聲嗎?

也不過意圖偷竊(attempted theft)罷了。

社工人員接獲匿名電話,想要探視這名被關的小女孩,居然還被警方阻攔。女孩在獄中,要求與親人見面,但警方仍相應不理。當她被迫到浴室時,即便不斷慘叫,卻根本沒有任何幫助(I screamed and screamed, but to no avail.)。

警方想要遮掩犯行,還威脅小女孩的父親,要掩飾她的真實年齡,但遭到拒絕。女孩的父親表示警方不但威脅她,還質疑其父親監護之權力(his paternity rights)。

想必巴西獄政已經貪腐至極,才會發生這起慘無人道的案件。

當本案成為國際間頭版之焦點,巴西政府組成兩個委員會,立即展開調查,這名女孩及其父親均被安排在證人保護計畫(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中。

超過16個地方人權團體將在國際之降低婦女暴力日,舉辦大型抗議活動。

二、法令分析

本案若在台灣發生,有關囚犯及獄吏的法律責任,相信非常清楚,本文並不特別地介紹。

那要介紹什麼呢?

來介紹所謂的「證人保護計畫」好了?

美國證人保護計畫行之多年,為了讓證人在法庭上指證犯人的犯行,不會擔心被謀殺,因此在出席法庭前與結束作證後,均有嚴密的一套保護方式。甚至於必須讓證人改變身分,遠走他鄉。

我國有類似制度嗎?

有。

為了讓證人勇於出面作證,於2006年間制定證人保護法。不過適用證人保護法者,除了檢肅流氓案件外,只限於第2條規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證人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
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
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
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之罪。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之罪。
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
罪。
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
一條第三項之罪。

因此,趙建銘涉及的台開內線交易案,也可以適用證人保護法。

所以,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保護措施,例如秘密證人以代號稱之、派員隨身保護、短期生活安置、協助轉業、生活照料等。

不過,台灣實在太小了,隨便走在路上都會遇到認識的。美國電影中常見的改變身分、移居他鄉等場景,恐怕難以在台灣上演。

例如台北的小明參與證人保護措施,檢察官將之安置在高雄,除非易容,否則「相堵會到」的機會仍非常高。

三、筆者的看法

當然本案中巴西夠大,可以推動此種證人保護計畫。看來我國的證人保護計畫,仍然必須放眼大陸,才能像美國一樣,上演相同刺激的電影戲碼。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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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400849

 回應文章

YAHAN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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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23:23

今天看到了這則新聞    覺得很難過

這小女孩還沒成年耶 就遭到這種對待

他接下來的人生要怎辦呢....

J教授(kf0630) 於 2007-11-25 23:56 回覆:
錯誤與「懲罰」似乎太不符合比例了。

oO角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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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20:16

為何女孩和父親可以放在證人保護計畫中呢?

這樣的計畫也適用在國際法當中嗎?否則如果是國家政府的暴行,也頂多受到譴責...


oO《四季》oOo《蝴蝶蘭的夢想花園》Oo
J教授(kf0630) 於 2007-11-25 22:33 回覆:

證人保護計畫當然不是只保護證人,和證人有關者也在保護之列,我國證人保護法亦同。

國家政府的暴行...那就只有靠庇護等方式,我國似乎也要戒嚴,原因是「一次領票居然不聽,給老子兩次領票,戒嚴。」

屆時可能很多人可以準備跑路。


程如晞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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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不忍賭
2007/11/25 10:57

雖然寫這個才是你最該做的事

不過 唉

人間怎麼儘有這些怪事  從沙烏地阿拉伯到巴西   嚇)))))))))))))))))


J教授(kf0630) 於 2007-11-25 11:25 回覆:

這是最近的新嘗試,有國際觀、學法律英文,

剛好都是婦女悲慘的議題,偶也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