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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6 21:04:04瀏覽4698|回應2|推薦14 | |
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離婚十年判無效,錢飛了尪來了」報導 一、實案追緝 王姓婦人與先生在 1982 年結婚,育有兩個兒子。婚後感情逐漸不睦,時常冷戰,她因此曾經長期睡沙發,兩人形同分房,沒有夫婦之實。八十六年五月兩人協議離婚,次日即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約定前夫每月至少給她二萬元贍養費,離婚滿六年若她未婚,前夫必須將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一間公寓過戶給她。後來前夫賴帳,贍養費愈給愈少,離婚滿六年後還不過戶房屋,因此去年向法院提起履行協議之訴。 沒想到,前夫寧願維持兩人婚姻,也不願給贍養費及將房子過戶給前妻。 前夫居然主張離婚無效,理由是林姓、王姓離婚證人根本就沒在場,只是把身分證和印章交給他,由他代簽和蓋章,不符民法規定「要有二人以上證人親見、親聞」的離婚要件。法官傳訊證人時,兩位證人也證實這位前夫的說法。法院認為離婚要件不備,雙方婚姻依舊存在,也自然不必履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二、法令分析 有人戲稱婚姻就像是懸崖一樣,跳下去就很難爬上來。所以,通常都是主張沒有公開儀式,或證人沒有親見公開儀式,主張婚姻無效。現在居然有人願意回到懸崖底下,主張離婚無效。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引用一段法院的判決「結婚證書所載之證婚人○○○、介紹人○○○均未參加兩造兩造結婚典禮,僅於不同時間、地點在結婚證書上蓋章、簽名,無法證明兩造婚姻有二人以上證人親見兩造結婚之公開儀式」。 為什麼一定要親自見聞?需不需要親自在場? 畢竟婚姻不是兒戲,離婚更是大事一件,證人當然要在場,確認雙方當事人真的想要離婚,然後才簽名蓋章,這樣才可以有證明的效力。 實務上認為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3792 號判例)。 衍生出一個問題,蓋章可不可以代替簽名? 先看下列條文規定: 民法第 3 條第 2 項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所以,答案是可以的。 只是,二人以上證人之蓋章,也不能只是將印章交給離婚當事人,否則可能發生多年以後又便成結婚的結果。 三、JC鮮師的建議 現行社會上有離婚證人的新興行業,這些離婚證人通常都會隨傳隨到,價格也還算合理,幾千元就可以服務到家。 另外,法律要求離婚證人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可不要隨便找些未滿二十歲的年輕小夥子當證人,或找禁治產人當證人,恐怕都無法當一位稱職與適格的證人。 不過,本案中,王姓婦人與前夫雖然協議離婚無效,但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然後王姓婦人再主張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向前夫主張損害賠償。如果王姓婦人沒有過失,還可以主張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此外,這一段期間前夫的財產,也算入夫妻財產的分配,還有贍養費的主張。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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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