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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6 17:34:34瀏覽2833|回應4|推薦14 | |
資料來源:聯合報「父子長相差太多 DNA戳破妻謊言」報導 桃園縣楊姓婦人婚前同時交往2個男友,懷孕時,向張姓男友保證說「絕對是你的種。」張某不疑有他,娶了楊女。 小孩六歲時,丈夫發現兒子和他一點都不像,包括臉型、眉毛和眼鼻等,都沒有父子臉,親友也說差太多,他帶著兒子驗DNA,確認父子倆血緣型別不符,兒子不是他的。 張姓男子氣得向桃園地院訴請否認子女,在DNA鑑定報告下,法院判他勝訴,他在訴訟中表示打贏官司後要和妻子離婚。 本文要介紹的是「否認之訴」,先看一下相關條文: 民法第1063條
民法第1064條
張男的證據是DNA,像是調查局也有提供驗DNA的服務,若有此種需要,可以打電話洽詢。有此證據後,就可以打否認之訴,否認小孩子是自己所生。由於DNA的誤判機率非常非常地低,所以DNA之鑑定結果早已屬法院所認可的證據。 不過,打此種訴訟可是有時間的限制,二年。 雖然這名小孩子已經六歲了,但是張男知道非其所生,到提起否認之訴,未滿二年,所以仍然可以主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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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