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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5 11:11:05瀏覽2421|回應1|推薦17 | |
資料來源:聯合報「情趣強逼嘿咻 夫賠妻60萬」報導 林姓婦人指控丈夫有多年未住在家裡,在外與「野花」同居,偶爾回來,經常酒後對她拳打腳踢,且不顧她的意願,以暴力強迫行房,還常拿出跳蛋、按摩棒等情趣用品,要她配合使用,讓她身心受創。 如拒絕丈夫使用情趣用品,即遭丈夫冷嘲熱諷,不但誇讚外面的女人床上功夫有多棒、性能力有多麼好,還詳述與別的女人是如何做愛、纏綿,甚至譏諷她沒能力捉姦在床。 林姓婦人為了躲避不再遭丈夫踐踏,都睡在沙發上,因為一躺在床上,腦海就會浮起丈夫與別的女人纏綿畫面,還會想起丈夫對她的嘲諷言語。 除了當事人的陳述外,相關證據如下:
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判決離婚 起訴的依據:應該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那六十萬元又是怎麼回事呢? 判決離婚的結果,可能會遭致夫妻之一方的損害,為了填補損害,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但是「財產上」的損害,有時候很難有具體的估算及數字,因此較為少見。比較常見者,則是「精神上」的損害,其損害賠償稱之為「慰撫金」。 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林姓婦人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自然可以請求前夫給付一定之賠償。 反之,其前夫可否向林姓婦人請求同樣的賠償呢? 答案是不行,因為同項但書規定「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其前夫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自然不能請求慰撫金。 除了損害賠償外,判決離婚還有贍養費、夫妻財產分配等問題,可別忘記離婚應有的權益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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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