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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照放在電腦中的風險
2007/09/20 16:10:17瀏覽3401|回應1|推薦19

資料來源:聯合報「劈腿牙醫妄想休妻 自拍洩底」

台北市吳姓牙醫以妻子動輒懷疑他有外遇、精神受虐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其法律依據應該是: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更為具體的虐待事由如下:
  • 妻子多次揚言要帶女兒去自殺
  • 懷疑他和護士有染,逼護士離職

結果法院一調查,才發現吳姓牙醫真的跟護士有染,妻子還握有七十幾張性愛照片(吳姓牙醫以「廣告」資料夾為檔名掩飾),但對象不是護士,是妻子的好朋友。

再加上大女兒證稱,「爸爸和護士姊姊一起吃一個冰淇淋」,小女兒也天真的說:「爸爸和護士姊姊親親。」

法官大概認為這怎麼會是妻子虐待吳姓牙醫,應該是吳姓牙醫應對婚姻危機負較大的責任,於是駁回其離婚請求。

所以,特殊照片、影片放在電腦中是有風險的,如果被植入木馬,甚至於可以被駭客偷走而公佈上網。

如果不放在電腦中,燒成光碟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恐怕也未必。花蓮有位醫生與護士偷情,自己將兩人的性愛過程錄製成光碟,放在櫃子中。結果,某天小偷潛入醫生家中,把包括光碟的財物偷走,小偷看到光碟的內容後,覺得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就透過Foxy分享給大家。

總之,特殊影片可別亂拍。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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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老師 您好
2007/09/26 19:33
我超愛看您的部落格, 因為可以學到法律知識. 但是我擔心是否學了法律之後人就變的怪怪的, 還是怪人才會去唸法律系? 看看我們的國家和政府給法律人整成瞎咪碗糕! 為何像您這樣正常的法律人不多呢?  
J教授(kf0630) 於 2007-09-28 01:35 回覆:
變怪也算是正常,你看我的部落格,就知道法律人真的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