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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5 11:00:33瀏覽2325|回應0|推薦19 | |
資料來源:聯合報「離婚為嫖妓 老翁說詞法官傻眼」報導 「法官,如果不離婚,我以後去嫖女人被警察抓到,就很不好,所以我離婚的目的是要獲得自由。」 這是一名宜蘭縣七十歲老翁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看來這位老翁的體力還很好,為了嫖妓,婚姻都可以不要了。 另外,老翁還說夫妻間有感情糾紛,還企圖拿刀子殺他。經法院調查結果,發現十年才吵架三次,後來老翁常指責妻子外遇,妻子不堪其擾,才拿刀子恐嚇老翁,法院應該據此認為不具有殺害老翁的意圖(如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 老翁的子女都站在老媽這邊,表示千錯萬錯都是老翁的錯。 這位老翁想離婚,可是要先看熟民法規定,不是想離婚就能離婚,以下提供完整判決離婚的情況,供讀者參考: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想嫖妓、想自由,也不算第2項的重大事由,應該沒人會認為因此而難以維持婚姻,況且就算真的因此而難以維持婚姻,依據第2項規定之「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是老翁的太太才可以訴請離婚,而非老翁。 --------------------- 本部落格相關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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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