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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嫖妓故,婚姻皆可拋?
2007/09/15 11:00:33瀏覽2325|回應0|推薦19

資料來源:聯合報「離婚為嫖妓 老翁說詞法官傻眼」報導

「法官,如果不離婚,我以後去嫖女人被警察抓到,就很不好,所以我離婚的目的是要獲得自由。」

這是一名宜蘭縣七十歲老翁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看來這位老翁的體力還很好,為了嫖妓,婚姻都可以不要了。

另外,老翁還說夫妻間有感情糾紛,還企圖拿刀子殺他。經法院調查結果,發現十年才吵架三次,後來老翁常指責妻子外遇,妻子不堪其擾,才拿刀子恐嚇老翁,法院應該據此認為不具有殺害老翁的意圖(如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

老翁的子女都站在老媽這邊,表示千錯萬錯都是老翁的錯。

這位老翁想離婚,可是要先看熟民法規定,不是想離婚就能離婚,以下提供完整判決離婚的情況,供讀者參考: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想嫖妓、想自由,也不算第2項的重大事由,應該沒人會認為因此而難以維持婚姻,況且就算真的因此而難以維持婚姻,依據第2項規定之「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是老翁的太太才可以訴請離婚,而非老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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