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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可軍車禍事件之法律評析
2007/08/07 00:18:49瀏覽3112|回應0|推薦13

台中市文華高中熱音社女主唱蕭可軍為了買父親節禮物,由學長陳冠宇騎機車載送,途中因違規迴轉,遭後來的計程車撞擊,兩人翻落至對向車道,蕭可軍安全帽掉落,頭部撞創,八天後不治身亡。

本部落格表達最大哀悼之意,惟仍希望藉此事件,提醒讀者車禍事件的處理。

先來看一下過失致死的法律規範。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雖然檢察官已就肇事原因進行調查,筆者直覺認為陳冠宇過失致死罪、計程車司機業務過失致死罪,應該有可能成立。

雖然蕭可軍的養父江秉融說願意原諒肇事者,讓筆者想起林曉培撞死人事件,亡者丈夫面對跪在地上的林姓歌手,剛開始還平靜的要她好好保重身體。當時第一直覺認為這只是暫時的現象,人性的真正考驗才要開始。果然,東森新聞隨即報導一篇林曉培酒駕後續  死者丈夫:她是禽獸,連喪葬費都不付」。(參照林曉培撞死人事件─賠償談判,人性考驗的開始》)相同的場景、人性的考驗,會不會也發生在這起車禍事件中呢?

雖然養父願意原諒肇事者,不過(業務)過失致死罪因涉及人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沒有告訴、撤回告訴的問題,並不會因為原諒而免除刑事上的責任。筆者猜測若雙方在民事上未能達成和解,檢察官應該還是會起訴的。

刑事責任,已如前述。民事責任方面,若有過失,自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論陳冠宇是否出自好心要載蕭可軍購買父親節禮物,這只是騎車的原因,並不會因為騎車出於善意,而免除其過失責任,但並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

筆者同意一個論點:「不論多少錢,都無法挽回死者的生命。」但車禍事件最不人性,也最人性的一件事情,就在於必須決定一個賠償金額。往往金額的決定就是紛爭的來源,好在本起事件有媒體鎂光燈的介入,讓當事人較為理性,也讓筆者常見的「不理性」、「不聯繫」、「不上香」等情況,暫時無法出現在大眾的眼晴,只是筆者懷疑這還能等多久。

從陳冠宇的角度而言,強制責任險則可以解決乘客受傷的賠償責任,但是一般而言投保的金額都不高,是否能夠解決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仍有問題。因此,投保之前,應該注意自己投保的內容,是否考慮多花一點錢加保?

另外,若是開車也不要載太多人,因為通常保險有人數上的限制。

總之,檢視自己的保單,保險是自己人生風險上的分擔,多花一點保費,降低一些責任風險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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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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