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07/07/29 01:34:09瀏覽1856|回應0|推薦13 | |
只有老公可以休妻嗎?非也!聯合報一則報導「怕孩子學壞,慈母休掉慣竊夫」得以印證。 劉姓男子結婚27年,近20年來屢犯竊盜、恐嚇、竊鴿勒贖等案,長期進出監所,妻子感到相當難堪,為了教育下一代「正當謀生」的重要,妻子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請離婚獲准。 劉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劉姓男子的很多行為雖未被判處三年以上徒刑,但仍屬「不名譽之罪」,自然可以訴請離婚。 現行法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將本款改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從三年以上,降為逾六個月,但是必須判決確定,如果還有可以上訴的情況,在尚未確定之前,不能作為請求判決離婚的依據。本款也不再管是否屬於不名譽之罪,因為是否屬於不名譽之罪,很難有一定的標準。例如賭博罪算不算是不名譽的罪,對於主張賭博除罪化者,並不認為是不名譽的罪。 要特別注意者,是時效的問題。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