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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交往,借錢也要訂契約!
2007/07/14 11:54:42瀏覽1419|回應0|推薦13

看到聯合報的一則報導「婚外情分手 男判還920萬」,

一對何姓男子與簡姓女子交往,雙方都有各自的婚姻關係,簡女為了與何男交往,不但與原本配偶離婚,更將自己的金錢與男友共享。可是,何男卻一直沒辦法與原配偶離婚,簡女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要求何男簽訂一紙借條,內容為「本人於81年至86年向簡女借貸新台幣1000萬元整,並已收訖」。

後來,雙方分手後,簡女要求何男返還這1000萬元,何男當然不願意還錢,舉出下列理由加以辯解:

  • 當初借條是喝醉酒所簽。
  • 況且雙方金錢往來頻繁,且何男將存摺、印章都交給簡女,彼此匯款目的並非借款關係。
  • 簡女並未將400萬元交給何男。
  • 何男也多次匯款或交付現金給簡姓女子,但因多數資料未保留匯款紀錄。

最後,法院還是根據何姓男子提供提領費用給簡姓女子約有79萬元,因此抵銷後,何姓男子應付給簡姓女子約920萬元。

針對本案中何姓男子的辯解,筆者提出說明如下:

  • 喝醉酒是「變態事實」(不是說喝酒很變態,而是說主張契約是在喝醉酒的情況下所簽訂,是非常態的事實),必須由何姓男子舉證酒醉所為,而非簡女證明非喝酒所為。否則,每個契約都辯稱是喝醉酒,還要對方舉證證明非喝醉酒,那契約都不會成立。
  • 雙方金錢往來頻繁,與借款關係之成立沒有關聯性。
  • 何男主張未拿到其中的400萬元,必須舉證,因為借條中已經載明1000萬元已收訖。
  • 何男若退而求其次,在借條成立的情況下,有還錢給簡女。但是因為很多情況都是「現金」交易,無法證明確實有還錢的事實存在,所以對何男並不利。「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恐怕難以證明之。

所謂「親兄弟明算帳」,這句話在男女關係也適用,無論是否婚外情或一般男女關係,都要特別注意錢財方面的處理。畢竟,男女交往會有一段交往的蜜月期(通常不超過兩年),當這段蜜月期一過,恐怕一切的甜蜜關係都會變色。屆時,許多交往期間的贈與行為(送手機、鑽戒等),恐怕無法要回來;借款也因為都是口頭契約,也沒有其他人可以佐證,難以證明借款契約關係的存在,恐怕賠了夫人又折兵,後悔莫及。

本部落格相關文章《證據會說話─男友送我的戒指,為何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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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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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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