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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內褲抱抱,法官認定非通姦
2007/06/11 10:19:09瀏覽1152|回應5|推薦22

聯合報一則報導「穿內褲抱抱 法官認定非通姦」,從旁人的角度來看非常有趣,讓我們來評析一下吧!

不可免俗地,先把事實經過說給各位看倌知曉!

志明結婚多年後,因婚姻生活無趣,遂離家尋訪第二個春天。遇到春嬌後,兩人相知相惜,遂同居在一起。可是志明尚未離婚,與春交兩人只能算是婚外情,必須偷偷地在一起。怎料,兩人因為愛愛未避孕,竟然產下一女。

92年間,太太調閱戶籍謄本,居然發現志明與春嬌生了一個女孩子的事實。志明心想既然東窗事發,乾脆就向法院訴請離婚,官司打到高雄高分院,法院認為志明自己搞婚外情,哪有理由訴請判決離婚,而駁回起訴。

後來,志明再接再厲,又以夫妻有名無實,訴請離婚。

志明的太太忍氣吞聲多時,受不了志明欺人太甚,於是對春嬌與志明提出通姦罪的官司。

志明的太太還找來小叔阿福作證,證明阿福曾撞見春嬌與志明兩人僅穿著內衣褲,在床上相互擁抱。當時春嬌與志明非常不好意思,阿福也非常尷尬,掉頭就走。

檢察官認為:

阿福看到兩人曾經抱在一起,不足以證明兩人發生性行為。

被告兩人因婚外情生了小孩,雖可證明兩人確實不軌。但從知悉不軌到提出告訴,整整經過大約五年的時間,早就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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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獲得了什麼啟發呢?

第一,欣賞久一點

想當證人,一定要看久一點,要成立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能只看到兩個人抱在一起,要看到重點。否則,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又沒有「性交」,頂多「神交」(精神交會)。

第二,別拖太久,否則連法院也不理妳

通姦罪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必須提出告訴,執法機關才能受理偵辦。

要在多久的期間內提出告訴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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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第一次為什麼訴請判決離婚,卻無法成功?

如果依據新修訂的民法規定,有哪些情況可以訴請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為是志明自己跟春嬌有外遇,並不是志明的老婆,所以志明無法依據第1項第2款的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訴請離婚。

志明第二次訴請離婚,應該是主張第2項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例如兩人已經分居多時,是有機會可以訴請離婚成功。

另外,因為志明是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必須負擔損害賠償以及支付贍養費。

請參照

民法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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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16948

 回應文章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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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限制級的
2007/06/17 14:31
 

舊法是「與人通姦者」,今年修正通過成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詳細的修正理由還沒有看到,新聞報導好像是說外遇對象如果是同性戀也可以適用。

以下有些限制級,但是既然小豬媽咪有問,我就在不討論學說的前提下,KUSO地回答一下(未滿18歲,請由家長陪同):

這個可以分層次來說:

  1. 牽手、親吻、擁抱、車上擁抱、Motel擁抱、共浴、全身親吻。
  2. "手"、全身親吻加上"手"、手接觸"正面"或"後面"、手接觸"正面"或"後面"卻完事(通常是無法忍受視覺效果)
  3. 口交、口交並完事
  4. 性器官接觸"正面"、性器官接觸"正面"卻完事(類似西點軍校那個一分半事件)、性器官進入"正面"、性器官進入"正面"並完事
  5. 性器官接觸"後面"、性器官接觸"後面"卻完事、性器官進入"後面"、性器官進入"後面"並完事
  6. 性器官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接觸"正面"、性器官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接觸"正面"卻完事(類似西點軍校那個一分半事件)、性器官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正面"、性器官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正面"並完事
  7. 性器官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後面"、性器官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接觸"後面"卻完事、性器官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後面"、性器官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後面"並完事

個人認為3-7可以算是性交的範圍。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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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獎!過獎!
2007/06/17 09:45
感謝大家的支持與肯定

閃電狼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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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啊!
2007/06/17 00:04

錢大師的部落格真是的法律常識的生活教室

讓人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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