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別拖太久,否則連法院也不理妳
通姦罪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必須提出告訴,執法機關才能受理偵辦。
要在多久的期間內提出告訴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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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第一次為什麼訴請判決離婚,卻無法成功?
如果依據新修訂的民法規定,有哪些情況可以訴請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為是志明自己跟春嬌有外遇,並不是志明的老婆,所以志明無法依據第1項第2款的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訴請離婚。
志明第二次訴請離婚,應該是主張第2項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例如兩人已經分居多時,是有機會可以訴請離婚成功。
另外,因為志明是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必須負擔損害賠償以及支付贍養費。
請參照
民法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