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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00:48:58瀏覽2527|回應0|推薦18 | |
看了聯合報的一則報導「性愛契約玩完了 男爽約又硬上」,蠻值得一提的案例,本文將就相關法律概念,與各位讀者分享一下。 先簡單介紹一下這個案例, ------------------------------------------------ 22歲楊姓男子和17歲張姓高中女生交往,起初如膠似漆,後來張女發現男友脾氣暴躁,動輒罵人、說髒話、恐嚇,有暴力傾向,根本是「狼人」,有意與男方分手。 但是,到口的肥羊,楊男怎麼可能放過,不但嗆聲「敢分手就要你好看」,還要求訂定性愛契約,內容是「發生性行為到六月底止,多少次都可以」。 張女為了能順利脫離狼人,遂依約履行,只盼望約滿早日分手。 期滿後,男方意猶未盡,還是不肯放手,張女勉為其難,同意雙方「續約」到兩人合辦情侶手機的到期日才分手。 張女最後實在受不了而嚴辭拒絕,楊男居然還恐嚇要殺害女方全家,且威脅出遊,並性侵得逞。張女無法再接受這種「性愛勒索」,只好控告男方妨害性自主罪。 ------------------------------------------------ 案例說完了,來看看涉及到哪些法律關係: 一、楊男恐嚇殺害女方全家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關恐嚇罪的一些探討,可參照本部落格文章《「長期抗鍋」這個有趣的網站》 二、性侵得逞的部份 刑法第221條第1項《妨害性自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性愛契約的部份 性愛契約中規定「發生性行為到六月底止,多少次都可以」,這樣子的契約效力如何呢?如果張女拒絕,男方可不可以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呢? 首先,這一個性愛契約,雙方就有關契約的存續期間、性行為的次數加以約定,契約就會成立。只是成立的契約未必生效。 因為,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種契約感覺上是女方為了分手而簽訂了類似「性奴隸」的契約,很難違社會客觀價值所接受,直接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楊男不能向法院訴請張女履行。 ------------------------------------------------ 接下來再來假設一下,隨著時代的演變,如果性愛契約被社會所接受,不認為違反「公序良俗」,張女又不想做,該怎麼辦? 若有脅迫的情況,可以主張被脅迫而簽訂契約,依據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另外,因為張女只有17歲,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所以只有限制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簽訂這種契約,效力如何呢? 民法第77條規定: 限制行為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這種性愛契約不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所以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允許。所以,如果沒有獲得父母的允許,則契約效力未定。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因此,楊男可以跑去問張女的父母,可不可以允許這個契約?當然,下場大家可想而知,可能會被轟出來,拿著鍋鏟追打。不過,有些父母會把女兒賣掉,這時候如果承認的話,契約就會成立;如果不置可否,就視為拒絕承認。(再強調一下,這裡討論的前提是社會觀念認為性愛契約符合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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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