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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防身術--008.收據副本不能理賠?(2/2)_20111228
2011/12/28 07:54:45瀏覽1735|回應0|推薦14

(接上篇:「保險防身術--007.收據副本不能理賠?(1/2)_20111129」)

[誰該落實損害填補原則以避開道德風險?]

保險公司賣了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卻以「損害填補原則」為由拒絕副本理賠,那就跟肉販收了錢又不給肉一樣荒謬!為什麼保險公司敢做出這種蠻橫無理的舉動?有一個原因是金手指事件。在保險理賠爭議裡,曾不只一次發生疑似金手指事件導致保險公司拒賠(註3)。

(註3:金手指事件是指有人蓄意斷指以謀取高額保險理賠這種不道德行徑。道德風險"基本上"不會在保險公司的風控參數裡佔多大比重,保戶照理也不該違法透過保險謀取不當益利)。

難道,因為少數的金手指事件,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對大多數擁有二張以上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保單的保戶拒賠嗎?

我們先從消費者的角度去想想,一般消費者:

    哪兒知道他每次住進醫院得花多少錢?

    哪兒知道要買多少醫療險才夠?

    哪兒知道要怎麼買各個保單的保險範圍才不會重疊?

    ……?

消費者無從瞭解各家保險公司醫療險的風險設計細節(這並沒有在保單上公開說明),消費者只能藉給付內容被動去選擇自以為合適的商品,僅此而已。

反過來講,如果醫療險的風險設計那麼單純的話,大家設計出來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應該就長成一樣了。實際上,保險公司設計出各式各樣的醫療險,然後,每個險種還有各種不同的理賠單位。(弄了一堆類似險種出來推銷,成交後再去講人家買二個以上的同類險種是別有居心,那豈不等於是挖坑騙人家跳,是吧?)

所以,當消費者有經濟能力也有意願(or 求心安 or 受話術影響…)去做風險控管而買二張以上的醫療險時,根據我國律法上無罪推論原則,消費者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A、非 A]

承前,如果要求「消費者」落實損害填補原則是不合理的事,那誰該去落實?自然是「非消費者」。

誰是「非消費者」?那就是「金管會保險局 + 立法機構 + 保險公會 + 保險公司(的核保、業務相關人員)…」。

這些「非消費者」們整合了才有能力去降低道德風險產生的損失。

例,為避免金手指發生,某保險公司收到要保書時,只要透過管道彙整各家保險公司特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相關保單額度,就可預先判斷這份申請書的道德風險高低,進而在審核過程決定要承保或拒保。

上面的例子,形容得很簡單,但實際上從第一線業務員做面談與書面申請的過程開始,就已開始做風險評估(註4),到後面彙集各家公司資料前,得先有個機制保護消費者隱私,這又得透過立法機構、保險局、保險公會、保險公司的整合(這可不是一天二天就能解決的)。

(註4:一個身無恆產、騎小綿羊的剛退伍青年想保個億元保單,合理嗎?保險業務員若將眼光放在高額傭收的話,那他可能就覺得"合理"…。)

完成這個審核制度一定是靠「非消費者」的力量。保險公司不能因為當初沒有整合(不管是有意或故意不做)就把責任推給「消費者」。因為是保險公司要賺錢,當然是它自己要處理道德風險的問題(透過更嚴格的審核機制、將成本轉嫁到每張保單上、…)。

[保險公司的不合理行徑?]

保戶付了錢買了重覆的醫療保單,沒有醫療支出即無理賠,這段時間的保費就變成「幫助他人的功德 + 保險公司收入」(這時保險公司就安靜不出聲,都不會提醒你多買了"未來無法副本理賠的"保單)。

等到保戶有醫療支出申請副本理賠時,保險公司才撂一句「根據損害填補原則 blah blah blah…」拒賠。

那,保戶買了這張保單有何用?又,保險公司當初收了這張單子的居心可議,讓人買了一張無法申請副本理賠的實支實付型醫療保單,它當初是怎麼審核通過的?它有根據民國 86 年 9 月 19 日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的加註說明去設計要保書嗎?

當保險公司以核保通過為由收了保費卻又以「損害填補原則」為由拒絕副本理賠時,消費者是否可以反過來聯想,若一個保戶擁有三張不同公司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卻被迫只能選一家申請收據正本理賠,那其他二家是否就"賺"到了(i.e. 肉販收了錢卻不用給肉)?

[保險公司的合理做法]

保險公司該遵循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的加註說明去處理:

一、如果消費者在填寫要保書時誠實告知重覆投保且核保通過的正式保單,保險公司收到副本理賠申請時,就該照保單給付條件理賠。

二、如果消費者未曾告知重覆投保,且保險公司不願意接受副本理賠時,須退還所繳保險費。

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肉販收了錢就該給肉,不給肉就把錢退給買家。保險公司呢?比照辦理就對了!

個人看法,謹供參考。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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