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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8 11:03:31瀏覽1221|回應0|推薦0 | |
容積獎勵換公益設施 提升都更公益性/ 孫振義(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
台灣的都市更新推行,始終離不開「捍衛財產權」與「公共利益」兩大核心要項。為了捍衛財產權正義,目前進行中的都市更新案件,政府多以道德勸說方式,寄望實施者或更新會取得100%所有權人的同意,達成「和平推動」的目標。然而,為增加都市更新推行動力,所設有之容積獎勵制度,若沒能創造相對應的「公共利益」,便會顯得名不正、言不順。
根據筆者向新北市政府都更處取得的資料顯示,在多年的艱難推動下,完成都市更新程序案件數總計有59件,而核定後興建中或已完工的案件共計有43處(完工19處、施工中24處)。尚未動工的16處中,有13處仍在進行權利變換流程,足見都更之漫漫長路,實在需要政府的支持與獎勵。
翻開中央與地方政府針對都市更新所設定的辦法與基準,容積獎勵大致上係基於捐贈公益設施、協助開闢周邊公共設施、歷史建物保存、都市環境品質貢獻、開放空間與人行步道留設、推動時程、綠建築、大面積規模、佔用違章戶處理、捐贈都更基金等原因,予以不同百分比之獎勵。然而,上述項目多屬自由選擇性質,為了誘使更多都市更新案更具公共利益特質,政府勢必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在確保都更兼具推行誘因與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日前新北市通過「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之部分修正條文。除特殊規定情況外,未來新北市都市更新各項容積獎勵總和將以30%為界。倘若逾法定容積30%部分,應以申請捐贈政府指定額外設置之公益設施為主,並以設置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或社會住宅為原則。亦即,將來的都市更新案,更有機會為政府「換取」更多托老、托幼或社會宅等公益設施空間。
換言之,此30%的限定,等同於為都更獎勵設定了基準線,超過30%以上的獎勵值,保證可以為政府與當地民眾換得實質的公益空間,具體提升都更之公益性。
就新北市核定的都更案而言,有21案設置了較屬於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但均未捐出產權,故依據現行法令僅獲得免計入容積之優惠。另有7案實質地設置了公益設施,並且將產權捐贈為公有,所捐之項目為警察局、圖書館、社區活動中心、機關辦公室、勞工局職訓中心、遊客中心、活動中心及就業服務站等設施,故除設置區域免計容積外,並再額外獲得容積獎勵,堪稱真正實現「容積獎勵換公益設施」的理想。
都市中的建築與環境,隨著時空背景的變換,便逐漸會出現老舊、頹圮、凋零的情況。政府為了扭轉此頹勢,除了公辦的都市更新外,也希望仰仗民間力量的投入,達成攜手進行都市更新的理想。然而,為了推動都市更新而大量予以的「容積」獎勵,其實質上即為公共財,因此如何讓都市更新所給出的獎勵容積,最終能為政府換得對價的「公共利益」,便是每一個都市更新案所應敘明的重點,更是政府與委員會所應把關之要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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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