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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恆錯了嗎?
2011/04/07 13:08:05瀏覽3419|回應10|推薦7
『許多網友張貼雲林縣國中女學生遭性侵累犯林國政殺害新聞,卻暴露女學生的相貌及姓名。內政部指示刑事警察局調查、提供登載女學生相貌姓名的網友資料,這些網友可能被裁罰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簡慧娟更明確表示,被網友稱為「宅神」的朱學恒,涉嫌散布性侵受害人個資的網路位址在台北市境內,家防會上周也行文北市政府,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裁處。』

一個國際學校的老師同學們『對其他國家食物匱乏的問題,發表個人意見

非洲同學:甚麼是『食物』?
歐洲同學:甚麼是『匱乏』?
美國同學:甚麼是『其他國家』?
中國同學:甚麼是『個人意見』?
台灣同學:甚麼是『對~~』?

有人問:「朱學恒幫受害女學生辦紀念活動,這樣子也有錯嗎?」這個我們過去都說是好心沒好報。不過自從馬總統去看莫拉克災民,挨罵回家給乃姐訴苦,說自己是好心沒好報之後,這個詞性已經轉了「誰要你的假好心,災民要你拿出辦法來」,所以現在都改成『誹謗色狼』..

『台北市一名中年婦人在捷運車廂內目擊性騷擾,她大呼「色狼」並和對方拉扯,反被告傷害和「誹謗」,全案移送後以5萬元交保。她向市議員賴素如喊冤,並對在偵辦中被警方留置長達15小時,深為不滿。』

把朱學恒當成中年婦人,當朱學恒辦起紀念活動,等於是在大叫『有色狼』,語云,察見淵魚者不祥,智料隱匿者有殃。誹謗罪是專門對付吃飽太閒好管閒事的中年婦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它防性侵累犯出獄姦殺女學生,這個本事沒有。但是,拿來防治性侵害發生姦殺女生之後的街談巷議。杜掉社會廣大老百姓,以及宅神朱學恒的悠悠之口,那可綽綽有餘。

簡單的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是防活著的女學生受到性侵害,乃至被姦殺;而是防死去的女學生,她的照片和姓名,被熱心給她辦紀念活動。從而不斷的提醒社會,這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管用,負責保護善良百姓的政府尸位素餐。用來對付那些該死的,破壞政府法令威信的老百姓,箝制他們的思想與言論用的。

而警察與檢方,在中年婦人抓到色狼的時候,放走色狼,留置婦人,還要她交保,以免誹謗罪開庭時她不來。真正的意義就是『抓色狼是我們檢警的事。我們抓不抓色狼...容得妳老百姓來插手管閒事嗎?』。

人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沒在防性侵累犯姦殺女學生啊。

有人懂了:「他們要防的是老百姓的嘴,一直說一直說,把政府講得像個飯桶。」是的,對於
這種紀念受害女生的活動,一定要馬上停止。把死掉的女學生姓名和照片刊出來,或透過網友的不停轉載,那是馬政府,馬政府飯桶官員,和沒用的性侵害防制法』極不名譽,最最丟臉的事:『哼,敢說我沒用!信不信我『性侵害防制法』防起你們這群多管閒事的討厭鬼,能防得你們哭爹喊娘!』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有人憂心的說:「問題是朱學恒的這個活動,因為很有意義,還吸引了有很多熱心網友參加,他們也都要被罰嗎?

看來的確是如此...「啊,那這又算甚麼呢?」這個,叫做文字獄。歷史上有名的文字獄發生在清代,有個詩人,寫了首詩,其中有一段『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當時沒有網路,印刷術也不發達,很多文人彼此傳抄,清朝的統治者一看,乖乖,笑我們不讀書。於是,只要是抄過的,全都抓去殺了。

現在是網路時代,馬總統前陣子,自承不會GOOGLE,以至於不知道白玫瑰運動裡的恐龍法官,名叫邵燕玲,還提她為大法官。雖然馬總統再三不斷的道歉,心中難免忿忿,『馬的,敢笑我不懂網路!』,嗯,每個抄過被害女學生姓名與照片的網友,通通抓起來罰錢。沒錯,這是『網路版的文字獄』,肯定是這樣。

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子聞之,曰: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論語八佾。

馬總統不讀書,不會GOOGLE,論語都是分段讀來的斷章取義,讀到這裡,『成事不說』,來人,把紀念受害女學生的網友們通通抓起來,讓他們閉上鳥嘴。『使民戰栗』,興起網路文字獄,每個都給我重重的罰,看他們以後還敢不敢笑我。

『警方指出,民眾或網友可能認為女學生已經死亡,誤認應該不會觸法,但性防法規定,被害人死亡經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目前許多網站根本未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就逕行公布被害人身分個資,違反規定。

警方提醒網友張貼類似或相關性侵害新聞時,不要以為被害人身分已眾所皆知就沒關係,暴露受害人身分資訊仍要受罰。』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只許恐龍法官,判性侵三歲女童的嫌犯,「無法查證意圖」....

『自從邵法官把性侵女童的涉嫌人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理由加以輕判,再經由白玫瑰運動擴大渲染之後,有性侵傾向或前科的,紛紛找起了少女或女童開刀,「嗯,只要對方沒法證明違反她的意願就行了」終於,有一天,有個性侵累犯,性侵完少女,就讓她永永遠遠的沒法證明她的意願。』---為馬總統提名邵燕玲講句話!

再補上四個證據不足,把這個性侵女童的嫌犯判成無罪。卻不許熱心網友,宅神朱學恒,在那裡紀念被性侵累犯放出牢後姦殺受害女學生的不幸,因為當網友和朱宅神大叫『有色狼』的同時,可知道會讓這個貌似有為的政府有多難堪,多麼的不名譽?

有個人,看完佛陀『割肉餵鷹』故事,心嚮往之,對著一室飢餓的蚊子,捲起袖子說『來吧,吸我的血吧!』蚊子都吸得很欣慰。佛陀知道了,想來試試佛性堅不堅強,吼!化做一隻斑斕大虎,朝此人撲來。此人連忙大叫『我是玩玩而已,當不得真啊!

性侵害防制法』,容或可以防掉老百姓朱學恒和網友們紀念受害女學生的網路串連活動。但是當恐龍法官們,一會子要查明受害三歲女童的意圖,發回重審;一會子又讓性侵三歲女童的案子,判成了無罪。變出這隻斑斕大老虎,「媽呀,我只能防防朱學恒的嘴,不能玩真的啊!」性侵害防制法急忙閃邊,卻不知道這頭老虎會向著誰撲來...

子曰: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

嘆曰:

法官可恐龍,百姓說
不得,性侵童無罪,謝謝馬總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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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505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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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4 20:01
三、
在2011年4月,也就是朱學恒跟內政部頂嘴的那幾天,朱學恒開向媒體發了篇消息,
他的開放式課程流量排世界第6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98213/IssueID/20110406
文中朱說是朱說是「美國威廉與佛洛拉休伊特基金會」做的統計,卻沒有證明,
朱為何英文不錯,卻要用一串中譯名稱該基金會? (這樣一來那個基金會若要在網上搜尋自己名字的話不容易找到耶)
還好google找得出,就是Williams and Flora Hewlett Foundation,
他們的臉書(上面還有該基金會官網及推特網址)
http://www.facebook.com/HewlettFoundation
我看過了,連同推特沒有提及過有關流量排名的事。
那基金會每個月貼文數目不多,倒回去看不會花很多時間,去年1-4月均無看到啥流量統計的消息。

既然在該基金會沒看到流量排名的消息,那麼來幫朱網站測流量看看好了,
www.alexa.com是很權威的流量統計大站,
將朱的部落格blogs.myoops.org或朱開放式課程網址www.myoops.org,會發現都是測myoops.org的網域流量,
朱學恒的網域流量根本就包含他那一堆美女清涼圖的部落格流量。

1.Hewlett基金會沒有發布過該消息,
2.網站流量是統計整個網域包含了部落格流量,國外基金會可能用流量當做評比根據?
3.朱學恒未曾提出證明是Hewlett基金會所做的統計。

由以上幾點這件流量統計的新聞真實性大大降低。
但是新聞也發過了,所以如果有人猶豫著是否要捐款給朱學恒的基金會,然後又對測網站流量這種事不在行,
一看這樣的新聞,是不是會放下了心裡石頭,而將錢捐出了呢?

http://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335161496495210&id=100003324545611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523806535104&set=a.102523803201771.2859.100003324545611&type=1

是以上這些鐵一般的連結有可信度,還是樓上那幾位動動嘴就護航的人講的有可信度?
其他的事蹟當然還有,不過我想就用這些參考也行,剩下的就先不貼了。

朱學恒堅持公開個資,自己寫了2條修法寫一寫給邱毅,然後請網友寄書,然後就可以大聲說"我有推動修法",
http://www.facebook.com/Geekfirm/posts/182565025124192
白玫瑰協會不需要公布被害人個資,性侵害防治法修法提了7條,順便看他們的網誌數量,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7%99%BD%E7%8E%AB%E7%91%B0%E7%A4%BE%E6%9C%83%E9%97%9C%E6%87%B7%E5%8D%94%E6%9C%83/155990071109339?sk=notes

這時想到,如果有人猶豫著是否捐款給朱學恒基金會,此時腦子裡閃過"喔他有做好事耶",那麼捐款的機率會提高一些吧我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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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4 19:51
朱學恆的反應是不管法律怎麼寫都覺得自己沒錯的反應,
這種人是有心紀念還是沽名釣譽?

列舉朱學恒的其他紀錄,用來參考判斷他是不是沽名釣譽,
一、
2009年88水災,隔天8月9日朱學恒帶阿宅反抗軍去唱KTV,
這相簿是個跟朱學恒合作的業餘攝影者叫"史旺基"的相簿
http://www.flickr.com/photos/swanky-hsiao/sets/72157621995677530/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jcTcHnX13s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oozvWZAgZw

而當時媒體都在報導網友、PTT鄉民架站救災功德無量,
後來朱學恒也開始跟救災有關了,隔2天他也發起寄捐血照貼他網頁上的活動,
並印製大量如下貼紙送網友,貼紙是要救災還是要宣傳?
http://blogs.myoops.org/media/blogs/lucifer/20090817together.jpg
上面還印了那個到處都有捐款廣告的www.myoops.org網址

根據奇幻基金會帳目表: 2009年收捐款400多萬。
http://www.fantasy.tw/c01.htm

二、
朱的一篇部落格文,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1/09/29/youngaids
文中有段貼了一個他的開放式課程連結,綠衣女博士照片的下方
他講了2次而那是他們翻譯的,但其實點了連結看到是TED志工翻譯的,
評論中有人指出不是朱學恒翻譯的,然後朱學恒只改了一處,可以看看這位公開葉小妹個資的人怎麼回應的。

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到他的開放式課程,打著麻省理工的牌子,結果現在都在貼TED的演講影片當作課程,
(真正的課程幾百頁幾萬字,翻譯很辛苦的說)
TED有志工翻譯了中文字幕,朱學恒又"熱心"再編輯處理一番轉貼,就生了一篇課程,然後上面秀捐款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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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再說一遍
2011/04/11 23:21

紀念一個受害人還要把姓名和地址寫上去,連活人都不得安寧吧?

真是紀念,還是沽名釣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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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點
2011/04/11 01:39

成立彭婉如和白曉燕基金會本就是我說的第三種例外,放心。

另外剛剛才知道葉爸爸是反對的,宅神之前還在訪問時裝蒜說是當事人父母同意的。

紀念一個受害人還要把姓名和地址寫上去,連活人都不得安寧吧?

我想我和板主對性侵案判決的意見不一致,但一事是一事,不必扯在一起。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4-11 09:03 回覆:
你可能誤解了我的意思,再說一遍(^^)

為了紀念被姦殺的白曉燕與彭婉如,性防法誕生,回頭罰了紀念被姦殺女生的朱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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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0 16:05

再接下來,版主說的肖像權是民法規定的沒錯;但隱私、名譽等權利是個人一身專屬的,而且他也沒必要把受害少女的真實姓名貼出來。至於99台上4894自己找判決書吧,我覺得比邵法官自己的解釋還好懂得多。

下面是氣話,大家看看就好,對朱宅來說這件事惡行不算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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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廢死、楊淑君事件到白玫瑰、幹鞋哥...朱先生先是把人權團體=袒護犯罪者的鏈結建立起來醜化他們,再宣稱鄙視韓國人是「合理的不合理」、沒看過判決書(他自己說的)未審先判、到了幹鞋事件又龜縮起來當起心靈導師。只是個操作民意、無視法律又自以為正義的納粹(自認為正義常常是納粹的起點),和民進黨的三寶還有廖本煙有得拚。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4-10 23:39 回覆:
板主還是認為,性防法,保護的是活著的被害人隱私,活著的時候保護不了,這個法與廢物無異!

朱學恒所為,也是保護活著的,被害或可能被害人,朱學恆如果只是紀念個張三,或李四的,馬政府當你是個瘋子,一段時間,就又再放幾個性侵累犯出來姦殺女學生。

好比彭婉如被姦殺,白曉燕被姦殺,還在凱道抗議,打雷射到總統府上,『豬死了人不下台』,馬英九還辭官相挺。這是眾所周知的事。依照本法,台灣要罰一半的人,彭婉如基金會會被罰到倒閉。我們捫心自問,今天大家要是談的是某女被姦殺,或搞個某某人基金會,能成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會過嗎?

為了紀念被姦殺的白曉燕與彭婉如,性防法誕生,回頭罰了紀念被姦殺女生的朱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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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神終於擋不住負面消息了
2011/04/10 15:1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廣告物、出版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也就是說原則上要罰沒錯,但有三種例外情況:

1. 具有行為能力的本人同意(不可能)
2. 犯罪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也不是)
3. 被害人死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可能屬於此狀況)

至於家長的同意,畢竟不是本人,無法阻卻違法。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是NCC,刑事局只是追查網路犯罪的機關,不是網路主管機關。就看NCC如何裁量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4-10 23:43 回覆:
依照這個法,彭婉如基金會要關掉,還有,這個法是為了白曉燕和彭婉如被姦殺而通過的,當初立法,就是要紀念白曉燕和彭婉如,

依照這個法,這法也要被廢掉。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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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00%支持朱學恆的
2011/04/08 11:52
不要會錯意了.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4-10 23:44 回覆:
板主支持的是一百趴的言論自由!

來看耍猴的
給 shouri 先生/女士
2011/04/08 11:26

照你這麼說....

當初反共勦匪的國民黨大老 兼 專門跟干女兒馬上風師範 的 高級外省人權貴之子

不但跟一腳踢他們來台灣的共產黨眉來眼去, 又在前些日子不做中國人也不當美國人了

他說我化成了灰都是台灣人...

不知閣下心裡舒袒不舒袒?

朱學恆會這麼作, 一句話~ 叫作有良知!

良知這碼事...您懂不懂?


老賊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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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內政部錯了!
2011/04/07 18:49
所有保護在一個原則之下就是當事人不願洩漏身份。如果當事人願意那朱學恆應該沒錯。內政部幫人出頭就是多管閒事。這是我的看法。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4-07 19:34 回覆:
當事人如果不願意,還有種保護,叫做肖像權。肖像權是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內政部活人護不了,管起受害女學生,已經不存在的肖像權...呵,一把罩。

shouri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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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2011/04/07 13:33
不要拿熱臉貼冷譬股啦! 朱學恆是你們民進黨最恨的外省人啊! 他的爺爺還是抗日烈士, 因此對你們來說, 他根本就是個黑五類, 應該要轉型正義殺光祖宗18代的啊!!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