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2/26 13:49:29瀏覽416|回應3|推薦2 | |
無法證明員工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無罪 這個案子是雄檢起訴的,看看雄檢起訴時罵得多兇! 檢起訴正義691罪最高罰8千萬雄檢起訴正義公司代理董事長何育仁等人,認定117項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8年來銷售總金額高達32億餘元。 雄檢甚至起訴嘲諷他辦案不力的三名市議員 高雄市議員蕭永達、鄭新助和簡煥宗,去年不滿雄檢偵辦黑心油不力,前往雄檢張貼「雄檢已死」輓聯,並宣讀追悼文後離去,雄檢認定涉及侮辱公署罪,偵結後起訴3名市議員。 雄檢把這個案子辦的古怪異常,像是把另外幾個正義油上游的飼料油供應商移轉給嘉義,人家很快就辦得水落石出了 黑心豬油事件 永成、久豐4名業者判重刑 可是雄檢偏偏把正義這個最可惡的,危害台灣社會最兇最長,詐騙金額也最大,把飼料油當食用油賣給台灣人,當然包含馬英九與雄檢雄院的司法官們,等於把全台灣人都當成豬狗畜生,這才會把飼料油當成食用油還花錢去買吃的津津有味,把它留著自己起訴,果然給他起訴成被冤枉的市議員們哭的..雷聲大雨點..啥,一滴都沒有的 無法證明員工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無罪! 細究雄檢與雄院是如何把頂新正義油691條食安重罪一口全吞掉的過程,也許能從笑死人的這段判決新聞看出端倪 判決認定,裕發負責人何吳惠珠與居中牽線的油商林明忠,於2009年起多次將來源不明豬油攙混其他種類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扣除成本後獲利約1300萬元。法院認為,裕發公司油品在來源與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正義公司為國內豬油大廠,何吳惠珠與林明忠當應知悉正義向他們購買油品,是要用來加工製造豬油商品,故其2人行為構成詐欺及違反《食安法》犯行明確。 這段判決真是瞎掰得太離譜了,竟說上游該知道賣給頂新正義是要做食用油的,所以是故意賣的,可是頂新正義買人家的飼料油卻是過失買的,【何吳惠珠與居中牽線的油商林明忠,於2009年起多次將來源不明豬油攙混其他種類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扣除成本後獲利約1300萬元】欸,罪這麼重又這麼辛苦,也只賺了1300多萬,可是頂新正義無罪,卻拿這個飼料油精煉後賣給全台灣人當豬狗畜生食用油吃,銷售總額高達32億咧。 還有喔,雄院若說頂新正義買裕發飼料油是被騙,可是它還買了被切割去嘉義判到15年或十年不等重罪的好幾家大飼料油廠的飼料油,嘉義法院可沒說頂新正義跟他們買也是被騙呀。而且,若說上游油商是故意用【來源不明豬油】,頂新正義被法官說成【在採購原料油時,疏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以致購入裕發提供的本質有害人體健康的油品做為原料】,這不也是故意用【來源不明豬油】嗎?又怎麼能下成顛倒的結論,說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是過失犯罪呢? 再來甚至爆發判決自己強姦自己的慘事,這段才剛說完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採購時疏失未查是過失犯罪,在下判決時竟然變成【其餘包含正義公司法人及歷任4名採購吳明正等被告均無罪】,這歷任的4名採購吳明正等被告,難道就不是【在採購原料油時,疏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以致購入裕發提供的本質有害人體健康的油品做為原料】的過失犯罪嗎? 凡此種種,不足以形容雄院吃掉雄檢起訴頂新正義691條食安重罪,把雄檢更是打穿了臉,讓他輸到沒褲子的,並且已經涉嫌對高雄三名市議員犯了誣告重罪,最重要關七年。事實上,除了要嚴禁舊馬政府看守時期所有不該為卻卯盡全力幹的骯髒事,也該同步嚴禁骯髒的垃圾司法詐術:句型為【沒證據證明..所以無罪】,像是這裡的【無法證明員工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無罪】,因為這種垃圾邏輯,反個方向也說得通 【無法證明員工不是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有罪】 這樣講夠清楚了吧?最後只剩下雄院幹嘛處心積慮,先把上游判的輕上嘉院判同類型犯罪兩倍至三倍,甚麼才五年還是四年多的笑死人了,甚至藉此還把頂新正義唯二判有罪的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掰成他們都是傻瓜,都是不小心的,魏應充真的用上這樣的員工,還能有那種富可敵國的家業嗎? 原來啊,人家雄院法官,只是知名不具,那個腦袋,是一點都不輸給彰化法院的吳永梁,像是食安法,這裡就給他們法官老兄(或是老姐)們鑽到一個漏洞,其實可以說中華民國六法全書,每條幾乎都有這樣的漏洞,真難想像從前貪腐國民黨政府的立法品質是如此落漆,請看食安法 第 49 條 新聞說: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總經理何育仁及副課長胡金忞故意犯食安法,都是過失購買劣質原料油,2人依過失犯食安法判刑,但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項之罪時,無從對法人科以罰金,因此判決正義公司無罪。 喏~這樣不就一切都明白了,雄院法官就是一定要先掰頂新正義這兩人是過失犯罪,所以準用49條第四項,而第五項規定,【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那雄院法官是哪隻眼睛看到【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項之罪時,無從對法人科以罰金,因此判決正義公司無罪】 我猜雄院法官這裡是在給大家上一堂國文課,依照法條,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才能對該法人處罰,可是雄院法官剛剛已經向大家證明了從業人員因過失犯食安法,不是因執行業務喔..於是雄院法官終於替頂新正義公司找到一條巧門,可以順利幫他們開脫...因此判決正義公司無罪。 倘若大家還有空閒,不妨把別的飼料油案或是假油案,被判到十幾二十年,判到傾家蕩產,公司倒閉,員工失業的前案拿來這裡套,信不,通通都能改判成無罪,大家歡天喜地高呼馬總統萬歲。 是以本人這裡鄭重呼籲,在司法尚未進行轉型正義前,與頂新正義油相關的所有判罪,看首政府應即起全部暫停宣判為無罪,以免日後受濫權瀆職等罪之訴追!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