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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政府應暫停宣判頂新正義691條食安罪為無罪
2016/02/26 13:49:29瀏覽416|回應3|推薦2

無法證明員工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無罪
2016-02-26 10:41 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即時報導
頂新旗下正義公司劣豬油案,檢方依違反食安法起訴正義公司,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總經理何育仁及副課長胡金忞故意犯食安法,都是過失購買劣質原料油,2人依過失犯食安法判刑,但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項之罪時,無從對法人科以罰金,因此判決正義公司無罪。

這個案子是雄檢起訴的,看看雄檢起訴時罵得多兇!

檢起訴正義691罪最高罰8千萬

雄檢起訴正義公司代理董事長何育仁等人,認定117項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8年來銷售總金額高達32億餘元。

雄檢甚至起訴嘲諷他辦案不力的三名市議員

高雄市議員蕭永達、鄭新助和簡煥宗,去年不滿雄檢偵辦黑心油不力,前往雄檢張貼「雄檢已死」輓聯,並宣讀追悼文後離去,雄檢認定涉及侮辱公署罪,偵結後起訴3名市議員

雄檢把這個案子辦的古怪異常,像是把另外幾個正義油上游的飼料油供應商移轉給嘉義,人家很快就辦得水落石出了

黑心豬油事件 永成、久豐4名業者判重刑
2015-07-21 15:02 聯合報 記者魯永明╱即時報導
去年造成社會恐慌的黑心豬油事件,賣給頂新正義公司假豬油的上游廠商:嘉義縣永成及久豐油脂等兩家公司共4名業者,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合議庭認為業者所為危害人體健康,判處永成公司總經理蔡鎮州15年徒刑、併科罰金2800萬元,副總經理蔡耀鋐徒刑8年;久豐公司負責人邱飛龍10年徒刑、併科罰金450萬元,當廠務的胞妹邱麗品9年徒刑 。合議庭各認定永成及久豐公司各6罪,依一罪一罰處刑。永成油脂公司被罰高達7500萬元罰金,永成物料公司合併罰金5500萬元。 久豐公司6罪也各判罰金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可是雄檢偏偏把正義這個最可惡的,危害台灣社會最兇最長,詐騙金額也最大,把飼料油當食用油賣給台灣人,當然包含馬英九與雄檢雄院的司法官們,等於把全台灣人都當成豬狗畜生,這才會把飼料油當成食用油還花錢去買吃的津津有味,把它留著自己起訴,果然給他起訴成被冤枉的市議員們哭的..雷聲大雨點..啥,一滴都沒有的

無法證明員工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無罪!

細究雄檢與雄院是如何把頂新正義油691條食安重罪一口全吞掉的過程,也許能從笑死人的這段判決新聞看出端倪

判決認定,裕發負責人何吳惠珠與居中牽線的油商林明忠,於2009年起多次將來源不明豬油攙混其他種類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扣除成本後獲利約1300萬元。法院認為,裕發公司油品在來源與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正義公司為國內豬油大廠,何吳惠珠與林明忠當應知悉正義向他們購買油品,是要用來加工製造豬油商品,故其2人行為構成詐欺及違反《食安法》犯行明確
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在採購原料油時,疏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以致購入裕發提供的本質有害人體健康的油品做為原料,再販賣給下游通路商,構成《食安法》的過失犯
至於正義公司法人被控違反《食安法》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無法舉證正義公司從總經理何育仁至下屬採購人員有故意犯罪情形,且正義公司購入的原料豬油並無明顯低於市價,依《食安法》49條第5項規定,公司從業人原因過失犯罪時無從對公司科罰金,因此判決正義公司無罪。

這段判決真是瞎掰得太離譜了,竟說上游該知道賣給頂新正義是要做食用油的,所以是故意賣的,可是頂新正義買人家的飼料油卻是過失買的,【何吳惠珠與居中牽線的油商林明忠,於2009年起多次將來源不明豬油攙混其他種類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扣除成本後獲利約1300萬元】欸,罪這麼重又這麼辛苦,也只賺了1300多萬,可是頂新正義無罪,卻拿這個飼料油精煉後賣給全台灣人當豬狗畜生食用油吃,銷售總額高達32億咧。

還有喔,雄院若說頂新正義買裕發飼料油是被騙,可是它還買了被切割去嘉義判到15年或十年不等重罪的好幾家大飼料油廠的飼料油,嘉義法院可沒說頂新正義跟他們買也是被騙呀。而且,若說上游油商是故意用【來源不明豬油】,頂新正義被法官說成【在採購原料油時,疏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以致購入裕發提供的本質有害人體健康的油品做為原料】,這不也是故意用【來源不明豬油】嗎?又怎麼能下成顛倒的結論,說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是過失犯罪呢?

再來甚至爆發判決自己強姦自己的慘事,這段才剛說完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採購時疏失未查是過失犯罪,在下判決時竟然變成【其餘包含正義公司法人及歷任4名採購吳明正等被告均無罪】,這歷任的4名採購吳明正等被告,難道就不是【在採購原料油時,疏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以致購入裕發提供的本質有害人體健康的油品做為原料】的過失犯罪嗎?

凡此種種,不足以形容雄院吃掉雄檢起訴頂新正義691條食安重罪,把雄檢更是打穿了臉,讓他輸到沒褲子的,並且已經涉嫌對高雄三名市議員犯了誣告重罪,最重要關七年。事實上,除了要嚴禁舊馬政府看守時期所有不該為卻卯盡全力幹的骯髒事,也該同步嚴禁骯髒的垃圾司法詐術:句型為【沒證據證明..所以無罪】,像是這裡的【無法證明員工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無罪】,因為這種垃圾邏輯,反個方向也說得通

【無法證明員工不是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有罪】

這樣講夠清楚了吧?最後只剩下雄院幹嘛處心積慮,先把上游判的輕上嘉院判同類型犯罪兩倍至三倍,甚麼才五年還是四年多的笑死人了,甚至藉此還把頂新正義唯二判有罪的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掰成他們都是傻瓜,都是不小心的,魏應充真的用上這樣的員工,還能有那種富可敵國的家業嗎?

原來啊,人家雄院法官,只是知名不具,那個腦袋,是一點都不輸給彰化法院的吳永梁,像是食安法,這裡就給他們法官老兄(或是老姐)們鑽到一個漏洞,其實可以說中華民國六法全書,每條幾乎都有這樣的漏洞,真難想像從前貪腐國民黨政府的立法品質是如此落漆,請看食安法

第 49 條       

(第一項)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六項)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新聞說: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總經理何育仁及副課長胡金忞故意犯食安法,都是過失購買劣質原料油,2人依過失犯食安法判刑,但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項之罪時,無從對法人科以罰金,因此判決正義公司無罪。

喏~這樣不就一切都明白了,雄院法官就是一定要先掰頂新正義這兩人是過失犯罪,所以準用49條第四項,而第五項規定,【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那雄院法官是哪隻眼睛看到【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項之罪時,無從對法人科以罰金,因此判決正義公司無罪】

我猜雄院法官這裡是在給大家上一堂國文課,依照法條,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才能對該法人處罰,可是雄院法官剛剛已經向大家證明了從業人員因過失犯食安法,不是因執行業務喔..於是雄院法官終於替頂新正義公司找到一條巧門,可以順利幫他們開脫...因此判決正義公司無罪。

倘若大家還有空閒,不妨把別的飼料油案或是假油案,被判到十幾二十年,判到傾家蕩產,公司倒閉,員工失業的前案拿來這裡套,信不,通通都能改判成無罪,大家歡天喜地高呼馬總統萬歲。

是以本人這裡鄭重呼籲,在司法尚未進行轉型正義前,與頂新正義油相關的所有判罪,看首政府應即起全部暫停宣判為無罪,以免日後受濫權瀆職等罪之訴追!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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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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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15:42

從雄檢回應的截圖可證,頂新正義採購人員,不論是過失採購判無罪,或是過失採購判有罪八個月(看得出來雄院法官多敢判了沒?連過失都能判成有罪與無罪的天淵之別),根本全是法官瞎掰的,為了法官這個瞎掰,還不得不把誠實標示是不可給人食用的飼料油商構陷重判,說的好像是全都他害的,可是除了這家廠商,嘉義那邊還有兩三家哩..雄檢說他不知道雄院法官為何無視這等鐵證如山,還硬要這麼判,我卻能從判決書看出來,是的,本來把採購人員掰成過失犯,是通通都該無罪的

正義公司委任律師陳君聖聆判後表示,判決認定正義及何育仁、胡金忞並無故意攙混假冒油品,將飼料油混充摻雜於食用油販售,只是在採購油品的查證上有過失,顯示正義公司也是受害者,不是黑心事業。陳君聖表示,何育仁等人都認為應受無罪判決,會於收到判決書後再替被告上訴

那為什麼法官非要抓何育仁等犯行相同卻訂出幾個月的輕罪呢?原來啊,這完全是為了咬文嚼字,滿足法官自行創造的法律見解,食安法第49條,因為第一項第二項是規定犯行,第三項規定加重其刑,第四項規定過失犯也要受罰,第五項規定員工犯罪公司也要受罰。可是第五項規定的用字是【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法官就自由心證的想成,啊!假如有兩個從業人員,因過失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第四項已經規定處罰個人過失,那就不適用第五項,且【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絕對不等同【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連白癡當法官都能看得出來,這樣就能成功的幫被告691條重罪獲利無數的頂新正義公司脫罪了。

這樣解說,雄檢明白了沒?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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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15:28

高雄法院法官膽比吳永梁大,竟敢捏造事實枉法判決

正義黑心油案 油商何吳惠珠判5年10月
2016-02-26 12:02 中央社 高雄26日電
正義黑心油案,高雄地院今天宣判,販賣飼料油給正義的油商何吳惠珠判徒刑5年10個月;仲介油商林明忠4年2個月;正義總經理何育仁8個月;採購副課長胡金忞4個月。全案可上訴。
正義公司103年被控於食用油摻雜飼料油,販賣給691個通路商,高雄地檢署偵辦,全案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依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今天宣判,合議庭法官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處何育仁有期徒刑8個月;販賣飼料油的裕發油脂公司董事長何吳惠珠5年10個月,裕發罰款新台幣600萬元;仲介油商林明忠4年2個月,連帶追繳犯罪所得447萬多元;正義負責採購的副課長胡金忞4個月,得易科罰金;其他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裕發公司何吳惠珠與仲介油商林明忠將來源不明、有害人體的豬油,攙雜其他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不法獲利達1300萬元,並隱瞞裕發公司的售油資訊。
判決書表示,何育仁及胡金忞向裕發公司採購時,疏未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也未要求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向裕發購入有害身體的油品供正義公司精煉成各式食用豬油,2人顯有過失。
另外,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食用油,因檢方無法舉證它的來源及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這部分判無罪。
正義公司其他5名採購人員,因檢察官無法舉證有犯罪故意,且正義所購買的原料豬油,並沒有顯然低於市價,因此判無罪。

雄檢剛剛提出證據證明,這名被法官構陷的油商,傳票上記載的清清楚楚,他賣的是不可給人食用的【飼料油】,有圖有真相,請看雄檢回應完整內容

http://www.ksc.moj.gov.tw/ct.asp?xItem=423887&ctNode=41153&mp=021

呀!賣飼料油要是有罪,台灣畜生們不就都要死光死絕了?哪裡還有法官出來現世呢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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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14:59
52,蹲茅坑拉屎要解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