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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一語成讖 邏輯真的不能靠白癡來搞定
2010/05/28 13:23:59瀏覽3098|回應15|推薦7
『新聞局前官員郭冠英,以「范蘭欽」為筆名,撰文指台大教授陳師孟、媒體人金恆煒是「暴獨的宦犬」;台灣高等法院依加重誹謗罪判決郭冠英拘役五十天,易科罰金五萬元,全案定讞。』『法院認為,郭冠英在網路發表言論,應負較高的查證義務,但郭冠英僅憑一己之見,逕以揣測誇大言詞在公開網站上指摘陳師孟和金恆煒,毀損兩人名譽,郭當時是政府官員,應謹言慎行。』

有兩個人,一個是台灣人郭冠英,一個是加拿大的范藍欽。兩個人互相吹擂,哪個國家自由民主,會保障人民說話的權利。范藍欽說:「加拿大自由民主,我們在這邊可以罵『說打老人打的好』的爛教授和名嘴們是狗。」郭冠英聽完,很不服氣:「這沒甚麼,我也可以到加拿大,罵在台灣說『沒把老人打死,太可惜了』的爛教授和名嘴們是狗。」郭冠英錯了,那個言論自由,是蘇聯,古巴,北韓,柬埔寨等共黨極權國家的言論自由。你只要後腳一離開那個極權國家,就算你把極權國家的領導人罵成狗,也沒關係。台灣的言論自由,基本上是屬於回教的伊斯蘭國家的等級,好比那個寫「魔鬼的詩篇」的作者魯西迪,一旦觸怒了回教的信徒,會被全球的回教徒追殺。郭冠英以為遠離台灣,跑到保障言論自由的加拿大罵狗會沒事,,殊不知這群郭冠英口中台灣的狗狗(註1)們,出門碰到中國的狗狗們,乖的跟孫子一樣,不是搖尾乞憐:「老大,別打我,我怕痛。」就是把尾巴夾在兩腿之間,該~該~的快跑而去。但是一旦碰到會自己跌倒的老人,或是斯文到不行,只能化名在網路上寫些針砭時事批評狗狗太超過文章的低層公務員,馬上換上一付疵牙裂嘴,擇人而噬的臉孔,不用人肉搜索,把人抓咬到屍骨不存,不是台灣好狗!

有人說:「那是狗的習性,不關人類的事?」本來跟人類沒關,但是有的狗狗會找人(註2)打官司,法院也受理,還判了人類有罪,要賠銀子。「嘎?怎麼有這麼離譜的事!」唉,郭冠英的化身范藍欽不是早就說過:「邏輯,豈能靠白癡搞定?」嗎。范藍欽當初在下文章標題的時候,想必早有以身殉文的念頭(註3)。台灣的法院,基本上,也跟伊斯蘭的宗教法庭一樣,是不能跟他講邏輯的。「上法院不講邏輯?要講甚麼?」有個立委(註4),在電視上直接大辣辣的罵當時的民進黨黨主席游錫堃是狗,被游錫堃告加重誹謗,一審判了無罪。所以法院第一,講的是身分地位。還有一個大企業家,被法院冗長的司法程序搞到不耐煩,在庭上破口大罵:「司法是絞肉機,老子以後不來了,好膽來抓!」法院嚇的趕快修改出一條「速審法」。所以法院第二講的是錢夠不夠多。簡單的說,有錢有勢,全都沒事,沒錢沒勢,悔來人世!

雖然法院講不出邏輯,但是也不能不瞎掰一些理由,好比狼要吃羊:「喂,你怎麼肉長這麼多?」錯全都在羊身上,好像羊被狼吃,狼是替天行道一樣。法院說:「郭冠英在網路發表言論,應負較高的查證義務」,法院又不是郭冠英,怎麼知道他沒負他認為已經是最高的查證義務呢?「郭冠英僅憑一己之見,逕以揣測誇大言詞在公開網站上指摘陳師孟和金恆煒,毀損兩人名譽」,這個也很扯,光是看那篇文章,留言表示同意的,沒有一萬也有八千。起碼我本人看過那篇文章十次以上,越看越是同意,灌個水,還要加個十次呢。要不然,請法院舉辦民意調查,看誰才是一己之見!至於有無毀損陳師孟和金恆煒這兩人的名譽呢?請法院傳我家隔壁的小黃狗去作證,小黃狗最近名譽受損,心情也很不好,呵!

剛剛打了個盹,好像夢見法庭上的范藍欽(註5)說:「邏輯,真的不能靠白癡搞定啊!」法官最近看了本莊子,學了一點邏輯:「你不是白癡,你怎麼知道不能搞定?」范藍欽說:「法官你也不是我,你怎麼知道我知不知道『白癡不能搞定』呢?」,法官得意了:「沒錯,我不是你,所以我不知道你知不知道『白癡不能搞定。』,但是你也不是白癡,所以你當然不會知道『白癡不能搞定。』這件事。我贏了!」正當法官要判罪的時候,范藍欽露出詭異的笑容:「法官,我是因為你問我『你不是白癡,你怎麼知道不能搞定?』,我才這樣回答你的,其實,我開頭說:『邏輯,真的不能靠白癡搞定啊!』,那時我就知道了啊!」法官腦羞成怒,「罰你五萬塊,退庭。」,留下滿臉錯愕的范藍欽。

「為什麼要罰五萬塊呢?邏輯何在?」范藍欽還沒回過神。我趕忙安慰他說:「范,,還是郭先生,『邏輯不能靠白癡搞定,白癡又何嘗能靠邏輯搞定呢?』」這五萬塊,你就把它分三份,一份當成給只為權勢服務,特別費都不算貪污(註6),還幫忙飾詞遮演,是宋朝養廉銀的沿革;卻對老百性張牙舞爪,寫篇文章就大張旗鼓,入人於罪,讓人丟到工作,沒退休金還罰錢的宦衙門致祭之用。一份,給咬你的宦狗狗(註7)們買寶路,祝牠們早日投胎作人。最後記得留一份,給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不知所謂,也不知死到哪兒去的言論自由弔喪。因為這個言論自由,只有保障有錢如曹興誠,有勢如某立委的言論自由。是言論自由,不是真的言論自由。又或者,范藍欽這個虛幻的人物,從頭到尾全搞錯,是而不是宦(註8)啊。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金剛經



註1:為了使文章易於閱讀,以下的狗狗們,如果指的是台灣的,都以郭冠英定義的為準,請自行加上「郭冠英口中」,變成郭冠英口中的狗狗們,不代表本人的立場,請不要咬我。

註2:狗狗會找人打官司,所以打官司的都是人,不是狗,請狗不要對號入座。

註3:反正只是0與1組成的虛擬人物,要幾個有幾個。

註4:國民黨立委洪秀柱前年參加政論節目錄影時,指控當時民進黨主席游錫堃是「狗」、「比狗還不如」,一審法官原以單純評論為由判洪秀柱無罪,但二審卻認為洪需賠償十萬元精神慰撫金。邏輯,,真不能靠法官搞定啊!

註5:這個法庭很有莊周夢蝶的味道,文章是范藍欽寫的,法官當然要問虛擬范藍欽的意見才對。

註6:許陽明,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的先生。就是在立法院勇敢揭發范藍欽寫文章罵人的管立委。『南檢於96年5月依貪污罪嫌起訴許陽明。台南地方法院去年10月以檢方無法證明許陽明貪污犯意為由,判決無罪。南檢提上訴,二審傍晚駁回,維持一審原判。』唉,「貪」污就是官員從國庫偷拿銀子回家,「貪」就是犯意。不過說了也是白說。--【王金平許陽明特別費沒事 謝謝馬總統http://blog.udn.com/jun5238/4030091】

註7:自認有咬郭冠英的狗,才可以來告我(我怕死人類來告了)。

註8:宦,主要指古時候的太監。現代可以引申成專為權勢或特定對象圍事的人物或行為,,宦犬,按郭冠英的說法,是幫暴力台獨圍事的。宦衙門,幫權勢者圍事。宦政府,保障官員吃香喝辣,對小百性竭澤而漁。宦言論自由,保障權勢者的言論自由,打壓小百姓的言論自由。幻言論自由呢,就是根本沒有言論自由這檔事,全是小百姓的幻覺而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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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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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 etc
2010/05/30 01:30

我就稱對岸為匪,也不見天打雷霹。「流亡政府」誰愛叫誰叫,who cares?蔡英文不就叫了嗎?也不見天打雷霹。至於兩岸是否在「談戀愛你儂我儂」,這是一種 expression,中華民國自由民主,誰喜歡這麼說都沒關係,不會天打雷霹。

要認真的話,發言必須符合事實;不想認真的話,大家隨意,比口才或口水皆可。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30 16:11 回覆:
自從郭冠英被告到傾家蕩產,屍骨不存之後,誰發言敢不符合事實啊?
在台灣可以稱對岸為匪,罵對岸領導人是狗,踹倒對岸來台灣觀光的老人。但是就算你跑到天涯海角的加拿大,用假名寫一點文章,用極文雅的筆調「暴獨」稱爛教授和爛名嘴是「宦犬」,就會有一批真的窮兇極惡的惡狗,上窮碧落下黃泉,非咬死人不可。台灣的言論自由,是最最不入流的等級!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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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是怎麼樣的人?
2010/05/29 02:36

范蘭欽在他的文章「活路不在外交」

http://blog.udn.com/gocrane/3895208

裡劈頭這句:「中美洲國家厄瓜多爾與我國談水壩貸款,想敲詐不成,又威脅要與台灣建交。」

清楚的告訴我們范蘭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不是中華民國公民,也不是臺灣人。

喔!對了,他有個分身叫郭冠英是吧?我記得郭冠英事實上是中華民國公民沒錯,敢情郭老「身在曹營心在漢」,分個范蘭欽出來「附匪」一番,過過乾癮?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9 11:48 回覆:
唉,現在沒人稱對岸為「匪」了。連「流亡政府」也說不得。
兩邊正在談戀愛,你儂我儂,難分彼此。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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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正常!
2010/05/28 18:42
邏輯不能靠白癡來搞定 , 這一定是像中共那樣專制極權社會的說法。
台灣是民主社會,人人平等。
所以,
邏輯必須由聰明人、普通人、白癡一起來搞定。
沒什麼不對的,完全合乎民主原則。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8 21:34 回覆:
嗯,很有道理。
邏輯在民主社會,是靠投票搞定的。呵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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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2010/05/28 17:43
會認為郭冠英有罪的, 恐怕不是中華民國的法官, 而是台灣共和國的法官吧! 真不知道這麼多人以為中華民國是流亡政權, 幻想自己是台灣共和國的國民, 卻又不願把中華民國的貨幣全部交給我代為處理啊!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8 21:38 回覆:
幻滅,是成長的開始。
而成長,需要花很多的錢,呵。

環球時報駐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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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狗”的那一段
2010/05/28 14:33
我想你誤會了。
這個本質上還是在調侃臺灣的民主程度不如加拿大。
我在大陸聽過演變而來的段子:
美國人說,我可以在美國境內焚燒美國國旗!
中國人說,那有什麽,我可以在中國焚燒美國國旗!

參考我從網上找到的一條中國法律: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質上,那一段關於“狗”的對話就是個笑話而已。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8 21:42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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