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ECFA公投與死刑公投
2010/05/25 08:42:55瀏覽2063|回應16|推薦5
『台聯ECFA公投將送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知名法學教授陳長文說:「台聯提一個「同意」的公投案,若此案過不了門檻,就可宣稱人民反對(實際上只是過半人民沒去投票),並要求政府不得推動。」「天下豈有如此荒謬之事?」』

有一家賽馬公司,要找總經理,甲乙兩個有資格的騎師都很優秀,董事長於是把他倆帶到了賽馬場,要他們兩人比賽賽馬:「誰的馬『慢』到終點,誰就是總經理。」某甲當機立斷,狠狠踹了某乙的馬屁股。

大律師說:「天下豈有如此荒謬之事?」怪了,公投法是昨天才通過的嗎?既然制度已經放在那邊,也用過好幾次了,怎麼這回才發現問題。前些日子,有個國小足球比賽,甲球隊篤定晉級,乙丙球隊爭第二個晉級的席次,乙球隊能否晉級,要看甲丙兩隊最後一場比賽,丙如果贏,乙就淘汰;丙若輸則丙淘汰。比賽結束丙贏了,乙遭淘汰,乙隊的家長這時出來抗議:「這是打假球,太沒運動精神了。」更早以前,有個國際跆拳比賽,某國選手被擊倒,某國官員也是當場大聲咆嘯,回頭關起門打孩子,狠狠修理不愛國的裁判。覺得制度不公,要在制度執行之前反對,不能抱著賭博的心態,等到結果不如己意,才翻桌抗議。

賽局理論,有各式各樣的變形,在【姦殺女高生判十一年,有沒有搞錯?】一文,我證明了當負責判決的三個法官,各有各的看法:死刑,無期徒刑,與無罪開釋。唯一決定嫌犯命運的,竟然只是決定有無罪與量刑輕重的順序。有人說,那個報償矩陣太複雜了,這裡就用切蛋糕打比方:「有一個蛋糕,要分給甲乙兩人,怎麼分最公平呢?」學理工的說,這要用微積分,算出切成兩塊的蛋糕體積;或是拿靈敏的電子秤,秤出相同的重量。唉,沒那麼複雜,只要兩人猜拳,贏的負責切,輸的負責分,甲切乙分,乙切換甲分,如此而已。

公投法既然是政府制定的法律,政府就是負責切蛋糕的,政府已經把ECFA公投這塊蛋糕切成兩半,一塊是支持ECFA,一塊是不支持。台聯當然可以決定要拿哪一塊來吃,這才是真正的公平。說到這裡,我猛然想起前些時候,廢死與反廢死的議題炒的發燒,大律師也是廢死團體的一員。當時有個大學法律系的副教授,上電視辯論支持廢死,被網友罵,一口氣告了三十幾個網友誹謗,我說:「人家是為了辯論,假裝廢死的,廢死的不認同人殺人,以恕道出發,哪有被人家批評就提告的?只要報復心極強的反廢死才會這樣!(註)」大律師推動廢死多年,從未成功,連國民黨謝國樑要死刑公投時,也未置一詞,任謝委員單打獨鬥,被罵得滿頭包,黯然撤案。如果,,當時也提了:「請問您是否支持政府繼續執行死刑」的公投提案,不知大律師又是怎樣的說法呢?

公投的矛盾提案法,說穿了,不過是司法上舉證責任倒轉的變形,是莊子與惠施對魚兒是否快樂之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官員說,他家的財產都沒有貪污來的,請舉證。政府說:人民都支持簽ECFA,請舉證。反廢死的說:社會都支持死刑,請舉證。指控人家打假球的,說裁判不公的,都請麻煩舉證一下,,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個江國慶,被控姦殺女童,請國家舉證!陳長文大律師真的是廢死的嗎?請大律師舉證!

反廢死的會說:「既然廢死以恕道出發,那就簽個合約,日後如遭人用各種慘酷手段殺害,不得要求社會將罪犯治死。」我說,能不能請反廢死的先簽「日後如遭人用各種慘酷手段逼迫自白殺人,而被處死,是心甘情願」的合約後再說。


註:腦袋有洞,難道竟是傳聞中的庫魯症發作?http://blog.udn.com/jun5238/4026652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4063745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e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2010/05/26 09:59

>>既然已被殺害,又怎會要求社會將罪犯治死,基本上既然已死,
>>對死人而言,一切都了然了。反廢死的主要是抱著報復的心理,
>>死人是不會要求報仇的,報仇的都是活著的人。
 
雖然死人不會要求報仇,但是依照目前對於死刑存廢的比例來看,
此人活著的時候,至少有80%的可能是認為如果自己被殺,是會要求加害人依法審判並執行對應的刑罰的.
 
你這種『人死了就一切都了然』的邏輯如果可以成立,那麼所謂的遺書,就沒有任何意義.
因為套用你的思維來看:
遺書一定是活人寫的,死了的人不會寫遺書.
在你眼中,是不是要等那個人確定死了以後,再爬起來寫遺書,才有意義?
你看到你自己的荒謬之處了吧?
 
如果你要扯回『法律效力』的問題,說生前的遺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那麼,目前死刑是法律明訂的刑罰之一,當然就同樣有效.
更何況刑法上對於加害者的刑責,不是由被害人決定,而是透過法律審判這個程序來決定.
所以對於死刑,你直接大筆一揮,只看受害者死後的狀況,是完全沒意義的.
 
只能說,有些人為了廢除死刑,真的是什麼樣的光怪陸離的思維與言論都會出籠.


cacious
我贊成「ECFA不轉彎」
2010/05/25 17:53
只有不到一半的選舉人進行的公投,毫無代表性,政府本來就不應該理睬,否則就是少數挾持多數,是少數暴力。

講什麼毒樹毒果,作者自己說了定了規則就要遵守,即使規則有漏洞也只能盡快改規則,而不能朔及既往去阻止鑽漏洞的人。今天行政部門鑽漏洞說無效公投無須理會,那是當初立法院立法的問題,你有種就去發起公投修改公投法,要不然就去向立法委員施壓,除此之外都是打嘴砲而已。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20:47 回覆:
定規則就要遵守,但毒樹還是生毒果呵。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
2010/05/25 15:52

我的公投是這樣的;

廢除死刑--Yes or NO
ECFA    --Yes or NO

沒有意見的在家休息.


ROT
見樹不見林
2010/05/25 15:48


一般而言,實施辦法或施行細則通常規定的較母法詳盡,如果因為這樣,就說是抵觸母法,恐怕很難成立。
所以"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要認定抵觸在上位階的法令,恐怕是說不通的。

如果作者所說的這個邏輯成立,我國法規中的實施辦法或施行細則,恐怕普遍都有抵觸母法的疑慮。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21:06 回覆:
嗯,你說的有理。
那我們只好等著看,到時電視辯論,台聯會怎麼支持簽ECFA,政院代表要如何反對了。呵
我猜台聯一定可以掰出一套支持ECFA的理由,讓人聽了不敢支持ECFA。
而政院代表極可能會棄權。
行禮如儀之後,進行公投,,投票率太低,公投失敗,台灣人民反對ECFA。證畢!

TL
簡單!簡單!還不簡單?
2010/05/25 15:36

贊成ECFA的趕快再去辦個"不贊成簽ECFA公投",如此贊成的沒過,反對的也沒過,那是簽還是不簽,真是有意思!

白癡人人會耍,各有巧妙不同


ECFA不轉彎
阿扁公投否決,照編預算買反飛彈
2010/05/25 14:18

陳長文的見解在公投法案例上,並不是這樣解釋-阿扁軍購是照編預算,儘管公投否決

93/03/20否決 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93/05/21 阿扁編列6108億元特別預算,買潛艦、反潛機及愛國者飛彈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通過,權責機關才需處理

否決,這件事就沒發生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4:40 回覆:
這個叫毒樹毒果,人不對,怎麼做(或不做),都不對!
徒法不足以自行。

ROT
見樹不見林
2010/05/25 14:06


如果只看公投法的法條,確實是可以推出作者的論述。

但別忘了,還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其中,第三條的規定中有:
"...以同意公民投票主文者為正方,不同意公民投票主文者為反方。
.....由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或行政院代表反方"的規定。

依這個規定,豈不與現況矛盾?如果要符合現況,豈不違法?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4:36 回覆:
 法律優越原則:在下位階之法令規則內容不可抵觸在上位階的法令規則命令。
法條的效力,大於辯論比賽辦法,沒有違法的問題。

shouri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重點在於
2010/05/25 13:16
現在是21世紀, 屈打成招和誤判已經不可能再發生了. 拿上個世紀的舊案來主張廢死, 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3:27 回覆:
是嗎?
請參閱【姦殺女高生判十一年,有沒有搞錯?】,遊戲理論證明三個法官各有立場的時候,會依照判有罪無罪及刑度輕重的順序,決定嫌犯生死。
真的不會誤判,一審判決就可以定讞了。不是嗎??


邏輯上的問題
2010/05/25 12:17

「既然廢死以恕道出發,那就簽個合約,日後如遭人用各種慘酷手段殺害,不得要求社會將罪犯治死。」

既然已被殺害,又怎會要求社會將罪犯治死,基本上既然已死,對死人而言,一切都了然了。反廢死的主要是抱著報復的心理,死人是不會要求報仇的,報仇的都是活著的人。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2:31 回覆:
一語中的。(^^)

chiefay
應該舉行「恢復綁票殺人唯一死刑。」公投
2010/05/25 11:41

當初廢死聯盟的一些人,偷偷摸摸的舉行了一些公聽會,就在立法院把「綁票殺人唯一死刑」廢掉了。

我聽說有這種鳥事,覺得好像被王清峰強暴了一樣。

我們這些沈默的老百姓,應該舉辦公投,恢復「綁票殺人唯一死刑。」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2:37 回覆:
嗯,陳長文不知道該反對還是贊成「綁票殺人唯一死刑。」的公投。
根據大律師的後見之明,公投十之八九沒人去投,會被操作成反對這個命題,,應該反對。
但是大律師又是廢死的,不通過「綁票殺人唯一死刑。」正好可以廢死,,應該贊成。
To be or not to be?That is a question!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