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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從先由公務員身家扣起是不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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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23:49 |
我只對我有興趣的話題回應^^,最後再回應一點。
這算是對你「公務員失職,造成損失,要先由公務員身家扣起」應該是最有力的反駁。
如果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從先由公務員身家扣起是不夠的,例如二二八。
找不到兇手,或只找得到元兇(例如蔣介石),他的家產夠賠嗎?
屆時再由國家收尾,蔣氏後代也垮了,這樣好嗎?
談管仁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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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韓殺一個部長掩飾政策錯誤被你拿來捧,陳水扁"賺"的錢被你當成宋楚瑜「名譽」的計算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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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21:02 |
服了你,「賺的錢照阿扁打個八折」?
那種錢是合法的喔?
可惜法官沒照你這樣算,你去google一下看宋得到多少錢吧,法官判的錢反而證明宋「獅子大開口」
所以,你又何必義憤填膺她要求多少錢?還要用這麼多話批她?
「全世界的法律如此,不代表沒改進空間」,你的說法也不一定對,就沒改進空間?
你說「恰證這套系統的不可 靠,不一致,沒有標準,有的時候是跳樓大拍賣,有的時候又獅子大開口,像是詐欺集團還跑去跟人家勒索一樣。」
有嗎?
有多少就賠多少怎麼會「不可靠,不一致,沒有標準」?
宋的名譽反映在他的行情上,法官最後的判決賠償與他又放棄要求李道歉,最後李賠的錢與損失等於宋的名譽。
這個系統很「精準」呢。
你說「我認為,公務員失職,造成損失,要先由公務員身家扣起,北韓則是殺了部長」,呵呵。
這套理論很像你這套邏輯,北韓幣制改革你以為是「部長的錯」?
北韓殺一個部長掩飾政策錯誤被你拿來捧,陳水扁"賺"的錢被你當成宋楚瑜「名譽」的計算基礎,你的「政氣」也太偏金正日陳水扁宋楚瑜了吧。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23:23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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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互相漏「氣」求「改進」,換一篇吧,這一篇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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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你為了貴公子哥蔣友柏辯護至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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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20:06 |
呵呵,你原來不懂這些啊,又曲解我的意思,還說「算了,我不會跟你爭著個。」
就像國賠,哪有人去告公務員而已,當然是告國家。
你不懂,我也沒有辦法。
全世界的法律都是這樣定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弱勢,只有你為了貴公子哥蔣友柏辯護至此。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20:31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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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沒看我這篇:北二高走山,國賠是誰賠? 我認為,公務員失職,造成損失,要先由公務員身家扣起,北韓則是殺了部長,放眼天下,沒人作生意不是自己承擔風險的。 全世界的法律如此,不代表沒改進空間,但是台灣的法律,再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溯既往;公懲法追訴期十年;考績法3%,十年三丙才逃汰;貪污罪刑期降低,內線交易除罪,我確信是保護當官的。而從著作權法,個資法修訂,環保法說要對百姓再教育,根本就是狼用來管理羊用的。讓弱勢與弱勢互咬,然後在司法的絞肉機磨來磨去,讓學法律的吃的肥滋滋。保護弱勢?律師說他也是弱勢呢。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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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如果能舉證他被誹謗因而損失了多少錢的話,我輸你3包乖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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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19:32 |
宋楚瑜認為他的名譽有5000萬,結果法官判多少,你知道嗎?
套你的話,宋楚瑜,如果能舉證他被誹謗因而損失了多少錢的話,我輸你3包乖乖。
多你一包喔。
要求多少跟價值多少是有差的,就像宋楚瑜的名譽一樣,懂嗎?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20:19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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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本來可以選總統,賺的錢照阿扁打個八折,也能賺二十億,被李登輝誹謗,總統以後甭選了,求償五千萬是低估,大概是可憐李老先生風燭殘年,一生清廉,所以跳樓大拍賣吧。 不過你恰證這套系統的不可靠,不一致,沒有標準,有的時候是跳樓大拍賣,有的時候又獅子大開口,像是詐欺集團還跑去跟人家勒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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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的名譽有5000萬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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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19:25 |
不對吧,全受害者向加害人求償才合理。
此外,「你說因為公司有錢,所以要告公司,這是你的邏輯啊。」
不對,我說的是員工執行業務侵害他人權利,公司負連帶責任,這段話你看不懂?
你又說「你講公車司機,我偏要講卡車司機,遊覽車司機,計程車司機,看是誰人數多?」
他們有公司嗎?有的話就要負連帶責任。
至於告多少錢你希望我回答,我就回答個例子
不滿「打麻將說」 宋楚瑜告李登輝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lisa20040507115658&&dd=2010/3/18%20%A4W%A4%C8%2007:51:43
親民黨政策中心主任張顯耀:「誹謗的刑事責任之外,我們還要告民事責任,要求李登輝先生2000萬台幣賠償,程振隆1000萬的台幣 賠償,郭俊銘先生2000萬的賠償。」
宋楚瑜的名譽有5000萬喔?
他這麼看重他的名譽,後來有要求李登輝登報道歉嗎?
你還是沒說傾向當權者的立場為什麼這麼明顯了吧,真希望你可憐一下無財無勢的弱勢者。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19:58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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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你明明說:「因為賺錢的是公司,行為人的財力也有限。」的呀,算了,我不會跟你爭著個。 既然公司負連帶責任,員工負主要責任,所以還是請學姐去告學妹,求償五千萬,一億都是你家的事,把學妹逼死了,上天會看著妳。 設計公司原來這麼難混,我還以為只有證券公司,上任要找兩個保人,和一定的財力證明,省的日後當公司負連帶責任的時候,追償無門。 另外如壽險公司,業務員都是承攬制,跟客戶收錢落跑,請客戶去告業務,不關各大保險公司的事,否則遇上這個學姐,求償幾億也不奇怪。 只有傻傻不曉事的貴公子哥,學人家做甚麼生意,不知外邊的人非狼即虎,通通是吃肉的。
你不妨先回答我,老找些過氣的,長輩死光的非當權者麻煩,是你的特殊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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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傾向當權者的立場也太明顯了吧,希望你可憐一下無財無勢的弱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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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18:32 |
你的邏輯很怪,這種事怎麼會告丹比囍餅呢?侵害著作權的人又不是他們。
你說:橙果也把設計委託員工了啊?而且也簽了智財權的切結書不是?
看來你不懂一般公司員工關係與法律責任,至於「是否派遣」在法律上也不重要,重點是「跟業務是否有關」與是否代表公司,除非加害人非橙果員工。
公車司機開車撞死人,按你的邏輯,死者家屬都只能去告司機?
我看你這種邏輯就是我之前提的:國家賠償案件通常是公務員的錯,但卻是國家在賠,難道在法律會加註該公務員如有侵害人民權利,與國家無涉?
你一直說「此乃權力相對論」,從你言論看不出來,你只是站在權力大的那一面,小老百姓希望國家幫忙對抗巨商,被你說成「有特權對上沒特權」,員工執行業務侵害他人權利,你要求他們找員工算帳,或去找其他人?
你傾向當權者的立場也太明顯了吧,希望你可憐一下無財無勢的弱勢者。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18:56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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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邏輯很怪,這種事怎麼會告丹比囍餅呢?侵害著作權的人又不是他們。】 不會啊,你說因為公司有錢,所以要告公司,這是你的邏輯啊。要不然,侵害著作權的也不是蔣友柏,他出來喳呼甚麼? 你講公車司機,我偏要講卡車司機,遊覽車司機,計程車司機,看是誰人數多? 你不回答我問的,那個不知名不知打哪兒蹦出來的畢業習作,值不值五百萬?萬一告贏了,天上掉下五百萬給學姐,但是那個學妹會失掉工作,沒人敢再用,說不定蔣友柏再拿出員工合約,把這個學妹告到燒炭,這個倒八輩子楣的學妹,會恨不得從沒學過設計,倒底是誰比較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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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為」與「業務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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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13:44 |
犯罪行為就是犯罪行為,舉例,不能因為警察把你攔下來說你沒戴安全帽就說你怎麼不抓別人。
在法律上,公司當然要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因為賺錢的是公司,行為人的財力也有限。
國家賠償案件通常是公務員的錯,但卻是國家在賠,難道在法律會加註該公務員如有侵害人民權利,與國家無涉?
至於你的例子與反駁,你已經把員工的「個人行為」與「業務行為」混為一談了,這個部份若你還不明白,我再說明。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17:15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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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把簡單的關係複雜化,搞的一般人正常邏輯聽不懂,才有那麼多官司好打,當律師賺大錢。 本案最賺錢的是丹比囍餅,受害人應該去告丹比啊?若說丹比把設計委外給橙果,橙果也把設計委託員工了啊?而且也簽了智財權的切結書不是?若你要辯稱這不一樣,因為橙果不是外包,那假設橙果是透過派遣公司找來的設計師時,又該如何? 一開始就錯了,把財產權民事修改為刑事,圖利學法律的,就錯了。學法律的制定法律,只會朝增加糾紛訴訟的方向設計,老百姓全是潘子,請鬼拿藥單。 再說一遍,當事人真的覺得,她那個畢業作品拿得上檯面,值五百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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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侵害著作權的人不好好去創作,憑勞力賺錢,只想靠剪貼一步登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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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12:51 |
原來如此,你是以部份檢察官的行為否定所有的檢察官?
本案當事人不過那幾個,還可以扯到那麼多別人?這一切都是「歷史共業」?
你又說「假裝仁慈一點」,原來你是假裝?
檢察官提起公訴保障人民權利被你成「有特權對上沒特權」?
我套你那套論述邏輯:
被害人被性侵殺害,檢察官跟加害人是「有特權對上沒特權」關係,因為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有權力對上 沒權力,有特權對上沒特權。
被害人被強盜,檢察官跟加害人是「有特權對上沒特權」關係,因為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有權力對上 沒權力,有特權對上沒特權。
…
這個著作權被侵害人是疑似加害人的學姐你知道嗎?如果一個人寫好一本書,另一個有名作家拿去發表賺錢,那個有名作家可以嗆聲說「是因為我才讓此書大賣嗎?」
再套你的話,某些侵害著作權的人不好好去創作,憑勞力賺錢,只想靠剪貼一步登天?
我也給你個善意提醒,我確實對蔣的態度不滿,但論及此事卻以他的行為為基礎討論,你扯一堆別人進來,你支持蔣友柏只是因為看其他檢察官不爽嗎?
看你的回應後我產生了合理懷疑。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13:12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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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著作權被侵害人是疑似加害人的學姐你知道嗎?如果一個人寫好一本書,另一個有名作家拿去發表賺錢,那個有名作家可以嗆聲說「是因為我才讓此書大賣嗎?」 很遺憾,這是現實,很多列名共同作者的師生,或學長學弟,大都如此,最後翻臉的也不少(請參考李政道與楊振寧諾貝爾獎的故事) 如果是學姐偷的,應該要告學姐,一般跟智財創作有關的公司,在員工合約會加註該員工如有智財權爭議,與公司無涉。否則,老闆請員工當MIS,員工灌了幾套盜版WINDOW老闆又不知道,MIS離職跟微軟檢舉可以抽,這樣還得了。 再說一次,如果是學姐學妹關係,請學姐去告學妹,讓學妹把薪水全賠給學姐,否則誰還敢當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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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這邏輯,小老百姓透過國家權力進行法律訴訟,都變成「有特權對上沒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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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11:10 |
好一個「此乃權力相對論」!
蔣友柏掌握媒體解釋權,檢察官被辱只能躲起來,你能舉出第二個蔣友柏敢這麼囂張的嗎?
這不是「有特權對上沒特權,狼對上羊」?
巨商對上小公務員,你說蔣不是特權,我也可以說小公務員「好可憐」?難道那個著作權被侵害人與蔣友柏相比不是小蝦米對大鯨魚?
按你這邏輯,小老百姓透過國家權力進行法律訴訟,都變成「有特權對上沒特權」?著作權被侵害人只有檢察官,蔣友柏要幾個律師就幾個律師呢。
「像流氓在勒索」是價值判斷?你說別人「像流氓」,這不是誹謗?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被罵「腦袋有洞」,副教授告31人公然侮辱呢。
你說「另有所指」通常還會加上「請勿對號入座」…
你這段話也越解釋越多了,你一開始不就只有在標題說「文化流氓」嗎?
謝長廷罵別人「打手」,結果上法院扯一堆「棒球」、「強棒」…,敢寫敢說就要敢做敢當,套句你的話:「不要失焦」。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11:42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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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掌握解釋權的是「文化流氓」「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患者。檢察官被辱?你先舉出來是哪個檢察官再說。是縱放黃芳彥的,還是翹班開房間的,是看人家小孩被性侵,一放七個月不起訴,直到受害媽媽自殺才以不起訴結案的,還是竹竿刺童怕冷沒看現場就草率起訴,讓真兇逍遙法外的?坦白說,檢察官的作為罄竹難書,我還怕你舉不出來。羊已經上桌,檢察官受辱可告可不告,光著作權這條就讓羊不死也脫皮,還不如假裝仁慈一點,哪是特權對上沒特權呢?這個小百姓要告蔣友柏,把她畢業習作開價五百萬,唉,年輕人不好好努力,憑勞力賺錢,只想一步登天。去問這個被害人,她真的認為她混畢業用的習作價值五百萬嗎?我認識一個人,曾經當過某家小公司總經理,離職時老闆付給他不少銀子,後來食髓知味,跟他的記者女朋友去勒索郭台銘,建議蔣友柏可以跟郭台銘聊聊,小女生可以跟女記者聊聊。以上都是善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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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是雙重標準或多重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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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09:59 |
「這種官宦世家,要出來拋頭露面賺錢」,我看他是出來做「健康」的,你不會想太多了?第一次看到這種言論替你口中的「虎父犬子」辯稱。
你不是說「當其對上權力者,就該以平民百姓視之。」,怎麼又說「特權是相對的」?原來你是雙重標準或多重標準。
光你在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07:11 回覆說「像流氓在勒索」,別人就可以用「像流氓在勒索」告你。
這可是你自己「精準」的用語,你可不像蔣「在生氣時」吧?
一被別人問,就說「我在標題的「文化流氓」則是另有所指」,這種逃避方式,我倒非「聞所未聞」。
歷來誹謗罪的被告,都用另有所指這招呢。
談管仁健 |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2 10:23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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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是相對的」下接「當其對上權力者,就該以平民百姓視之。」,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有權力對上沒權力,有特權對上沒特權,狼對上羊,蔣友柏對上一般人,有特權對上沒特權,對上檢方,沒權力對上有權力,此乃權力相對論。 「像流氓在勒索」是價值判斷,屬思想言論自由,畢業作品要人家賠五百萬,不是勒索,難道是作公益嗎? 「另有所指」通常還會加上「請勿對號入座」不過我怕流於意氣,點到為止,不要失焦,究竟大砲打小鳥,對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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