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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21:01:59瀏覽302|回應3|推薦1 | |
高案的司法笑話真的很多,像是有人說捐錢沒錯,而是制度性捐錢才算貪汙, 翁達瑞認為,高虹安的助理每個月定期都要捐錢,這不是「志願」捐款,而是「制度性」的貪污。 我在上文【錢等於貪汙?那小英也是貪汙】,舉小英跟賴清德一次性捐錢類比高案的可憐小助理們被檢方羅織貪污就算了。但還是有很多善心公務員也定期定額捐給慈善團體,那也是制度性貪汙囉。還是說要學檢察官查高虹安的---甚至高虹安個人使用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個人餐費等支出...要一直查到捐款有被慈善團體拿去亂買不算慈善的小東西才算貪汙?這樣以後最好還有人敢捐錢啦,一查下去可能都要關個七八年。 還有是不是志願捐錢也很有哏。我們知道但凡所有人制度性的捐錢,都有一個不明說的內在原因,但這叫做誅心論,也就是思想犯的概念,我們是民主國家,不應採這種方式。故只要該特殊女助理或高虹安沒有對助理們施以強暴脅迫手段,以致違反其自由意志而捐,都應認為是志願捐款。否則即會發生荒謬的檢方見解, 連捐一點點錢都老大不願,為什麼會自願要關七年以上? 捐錢不是自願,關七年以上反而自願? 或是用歸謬證法,假設所有助理都非志願的捐,只要找到一個反證,就可證明是志願捐款。這就是檢方用七年以上的貪污重罪要關始終堅持是志願捐款女助理的道理,而一旁則是另外幾個已經屈服於司法威懾,自白貪汙,可以緩刑的平凡助理們。其實檢察官大可放過公衛文,因為更明確的反證,是高的前男友,他向全世界證明捐錢完全是個人意志,要捐就捐,不想捐就一毛錢都不用捐。 這裡我就不贅述司法如何的像從前邢獄斯羅犯人的方式,那是真的叫犯人志願吃X也可以,遑論是志願當個貪汙犯。而是用小英上台那句名言做個結論:威權時期大家都是選擇服從。至於還有那不服從的,來人,把她關個七年。 . 後記:好的,大家現在應該都已經知道邏輯不能靠白癡搞定(郭冠英語),給邏輯白癡治國大家有多慘了。底下這則有關的新聞,再重貼給大家笑一下, 前男友也不挺! 被控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 李忠庭爆:我不願意 太奇怪了,這個新聞不是用反證證明高虹安說助理們捐錢都是自願的「自願捐款說」嗎?怎麼竟能邏輯顛倒成這樣, 打臉高虹安的「自願捐款」說 不論是前男友或所有高案的男女助理,自願捐的就捐,不自願就不捐,不勉強,不捐也不會怎樣,還是照樣當她的助理。這樣大家對於是否有自由意志,以及志願(自願)不志願的邏輯清楚了沒? 我在標題說:只准志願貪汙,不准志願捐錢。典出古時候有個縣長叫田登,說出「登」這個字犯了他的忌諱,故元宵節民俗放燈活動只好通通說成放火,這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典故。那甚麼叫只准志願貪汙,不准志願捐錢?從上一段我已經反覆申明,助理們收到合法的助理薪水跟加班費,回捐到公積金都是志願為之的道理,連帶解說何為志願。但甚麼才不是這些可憐小助理的不志願呢?鄉親,我請大家設身處地的想,這些小助理每個月只領少少的酬金, 1、黃○玟依高○安指示...將陳○宇、黃○玟、王○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 這當中最可憐的要算那個王○文,每個月薪水才4萬6,000元,志願捐點錢給辦公室公積金一起花用,被檢察官起訴詐領(詐領了甚麼?)貪污,還不准她減刑跟緩刑,要關七年以上。 他們會為了這一點錢,還都沒有貪污或詐領到自己口袋,除了王○文,竟人人都跟檢察官爭相自白犯行,是謂志願貪汙。鄉親,敢問大家,這裡頭可有這些小助理們不志願貪汙的空間或餘地嗎?或者說,他們能夠不去志願貪污嗎?套用上一段討論志不志願的邏輯,他們可以志願貪汙的就貪汙,不志願就不貪汙,不志願貪汙也不會怎樣,還是照樣當她的助理。有嗎?假如這些助理志願貪汙,檢察官會給他們一再減刑,減到一年再求緩刑,等於只有貪汙犯的身分,但一天都不用關。可是設若這當中有助理膽敢說他不要志願貪汙,告訴大家,還真有哩, 林智群表示,這次的案件,高虹安4個助理裡面,3個認罪,無犯罪所得,地檢署起訴,要求法院給予減刑後宣告緩刑;公衛文不認罪,地檢署不要求法院減刑,就是要她去關的意思。 那是要她去關多久?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大家又看懂沒?助理志願貪汙,只是這輩子要被叫做貪汙犯,一天都可能不用關。可是若有助理膽敢不志願貪污,寧死不屈,堅持自己是自願捐款,拿自己的錢捐公積金有甚麼貪污?那就要狠狠地把你起訴到關七年以上。這個才叫做打臉檢察官的,這些認罪助理們,最好都是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白犯罪,志願貪汙啦。 他們所有的自由意志或志願不志願,充其量只是,對,威權時期大家都是選擇服從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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