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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准志願貪汙,不准志願捐錢
2023/08/16 21:01:59瀏覽302|回應3|推薦1

高案的司法笑話真的很多,像是有人說捐錢沒錯,而是制度性捐錢才算貪汙,

翁達瑞認為,高虹安的助理每個月定期都要捐錢,這不是「志願」捐款,而是「制度性」的貪污。

我在上文【錢等於貪汙?那小英也是貪汙】,舉小英跟賴清德一次性捐錢類比高案的可憐小助理們被檢方羅織貪污就算了。但還是有很多善心公務員也定期定額捐給慈善團體,那也是制度性貪汙囉。還是說要學檢察官查高虹安的---甚至高虹安個人使用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個人餐費等支出...要一直查到捐款有被慈善團體拿去亂買不算慈善的小東西才算貪汙?這樣以後最好還有人敢捐錢啦,一查下去可能都要關個七八年。

還有是不是志願捐錢也很有哏。我們知道但凡所有人制度性的捐錢,都有一個不明說的內在原因,但這叫做誅心論,也就是思想犯的概念,我們是民主國家,不應採這種方式。故只要該特殊女助理或高虹安沒有對助理們施以強暴脅迫手段,以致違反其自由意志而捐,都應認為是志願捐款。否則即會發生荒謬的檢方見解,

連捐一點點錢都老大不願,為什麼會自願要關七年以上?

捐錢不是自願,關七年以上反而自願?

或是用歸謬證法,假設所有助理都非志願的捐,只要找到一個反證,就可證明是志願捐款。這就是檢方用七年以上的貪污重罪要關始終堅持是志願捐款女助理的道理,而一旁則是另外幾個已經屈服於司法威懾,自白貪汙,可以緩刑的平凡助理們。其實檢察官大可放過公衛文,因為更明確的反證,是高的前男友,他向全世界證明捐錢完全是個人意志,要捐就捐,不想捐就一毛錢都不用捐。

這裡我就不贅述司法如何的像從前邢獄斯羅犯人的方式,那是真的叫犯人志願吃X也可以,遑論是志願當個貪汙犯。而是用小英上台那句名言做個結論:威權時期大家都是選擇服從。至於還有那不服從的,來人,把她關個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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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好的,大家現在應該都已經知道邏輯不能靠白癡搞定(郭冠英語),給邏輯白癡治國大家有多慘了。底下這則有關的新聞,再重貼給大家笑一下,

前男友也不挺! 被控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 李忠庭爆:我不願意
檢調偵辦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法委員期間,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費用等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14日偵查終結,將高虹安及多名助理、辦公室主任等共5人,依照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同案被告李忠庭(高虹安男友)表示:「我不願意上繳1萬餘元之加班費,也不願負擔辦公室裝潢,要求零用金償還其墊付之裝潢費用等…」,打臉高虹安的「自願捐款」說。另李忠庭也確實有執行助理工作,檢方認定貪汙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太奇怪了,這個新聞不是用反證證明高虹安說助理們捐錢都是自願的「自願捐款說」嗎?怎麼竟能邏輯顛倒成這樣,

打臉高虹安的「自願捐款」說

不論是前男友或所有高案的男女助理,自願捐的就捐,不自願就不捐,不勉強,不捐也不會怎樣,還是照樣當她的助理。這樣大家對於是否有自由意志,以及志願(自願)不志願的邏輯清楚了沒?

我在標題說:只准志願貪汙,不准志願捐錢。典出古時候有個縣長叫田登,說出「登」這個字犯了他的忌諱,故元宵節民俗放燈活動只好通通說成放火,這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典故。那甚麼叫只准志願貪汙,不准志願捐錢?從上一段我已經反覆申明,助理們收到合法的助理薪水跟加班費,回捐到公積金都是志願為之的道理,連帶解說何為志願。但甚麼才不是這些可憐小助理的不志願呢?鄉親,我請大家設身處地的想,這些小助理每個月只領少少的酬金,

1、黃○玟依高○安指示...將陳○宇、黃○玟、王○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

這當中最可憐的要算那個王○文,每個月薪水才4萬6,000元,志願捐點錢給辦公室公積金一起花用,被檢察官起訴詐領(詐領了甚麼?)貪污,還不准她減刑跟緩刑,要關七年以上。

他們會為了這一點錢,還都沒有貪污或詐領到自己口袋,除了王○文,竟人人都跟檢察官爭相自白犯行,是謂志願貪汙。鄉親,敢問大家,這裡頭可有這些小助理們不志願貪汙的空間或餘地嗎?或者說,他們能夠不去志願貪污嗎?套用上一段討論志不志願的邏輯,他們可以志願貪汙的就貪汙,不志願就不貪汙,不志願貪汙也不會怎樣,還是照樣當她的助理。有嗎?假如這些助理志願貪汙,檢察官會給他們一再減刑,減到一年再求緩刑,等於只有貪汙犯的身分,但一天都不用關。可是設若這當中有助理膽敢說他不要志願貪汙,告訴大家,還真有哩,

林智群表示,這次的案件,高虹安4個助理裡面,3個認罪,無犯罪所得,地檢署起訴,要求法院給予減刑後宣告緩刑;公衛文不認罪,地檢署不要求法院減刑,就是要她去關的意思。

那是要她去關多久?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大家又看懂沒?助理志願貪汙,只是這輩子要被叫做貪汙犯,一天都可能不用關。可是若有助理膽敢不志願貪污,寧死不屈,堅持自己是自願捐款,拿自己的錢捐公積金有甚麼貪污?那就要狠狠地把你起訴到關七年以上。這個才叫做打臉檢察官的,這些認罪助理們,最好都是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白犯罪,志願貪汙啦。

他們所有的自由意志或志願不志願,充其量只是,對,威權時期大家都是選擇服從檢察官。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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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7976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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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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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06:47
所謂涉貪,是指有民意代表虛設人頭詐領助理費,而高委員的助理是確實有人,且助理認真工作,光這兩點貪污就無法成立。
有員工說,他不願意捐薪資;但明明薪資在助理戶頭內,如果不是助理自己轉帳或把錢領出來,助理的薪資如何跑出來?如果助理不願意捐,那麼就不要捐,試試會怎樣?當時無人反對,表示至少員工是捐出來。
只要工作認真的助理,就沒有浮報加班費的問題,立委助理(秘書)工作,在離開辦公室時間也很忙,助理工作可以區分總務會計、法案或其他。秘書助理下班回家經常要聯絡委員或相關人員;法案人員就必須收集資料,和民意交流息息相關,因此無法以是否在辦公室內才是加班為條件。
只要立法委員確實有助理,助理也很努力工作,根本沒有浮報加班費的問題。

烏龜
2023/08/16 23:43
乾脆以後直接廢除政治獻金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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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21:21
名嘴黃暐瀚寫道北檢起訴高虹安,是基於三個事證。(雖然這個名嘴邏輯不好,但還是可以拿來笑一下)

1、低薪高報:北檢發現,高虹安辦公室加班費申報表上,助理實際薪水與申報內容不符,有低薪高報的問題。

(不是報多少,都進到助理各人戶頭還繳稅?是發現甚麼鬼喔)
2、加班浮報:北檢發現,高虹安辦公室為了請領最大數額的加班費,浮報加班,致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那是立委助理費的請領方式,最好把所有立委請領方式都查出來再說給大家笑)
3、公款私用:助理領了加班費之後,回捐辦公室當「公積金」,但高虹安卻用公積金購買很多「私人用品」,公款私用。

我的媽呀,公積金是私款,不要只看到「公」基金,就把馮京當馬涼說成公帑或公款好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23-08-16 21:22 回覆:

三證之外,還有三險。
1、委員知情:申報加班費的表格,上面除了有辦公室主任黃惠玟的簽名之外,還有高虹安本人親簽。所以申請過程若有任何不法、不實,高虹安都難脫責任。

高當然要簽名,不然有符合立院請領規範嗎
2、友人不捐:高虹安的男性友人李忠庭向檢方表示他不願意回捐加班費,這個說法對高虹安有利有弊。利者,證明助理有權不捐,並非強迫;不利者,拒絕回捐,是否代表委員要求助理回捐?後續一審法庭上,還有的攻防。

這不是一般人對公積金的常識認知嗎?
3、助理指控:這次高虹安被起訴的四名助理中,有三人自白有罪,並指控高虹安授意為之,這三個人證,對高虹安非常不利。

不就是某助理自稱受人利用的換句話說

兩生機。
1、四位助理,三人反咬高虹安,唯一「王郁文」堅稱,回捐加班費是自願行為。(王郁文為四位助理中,唯一一位,未獲檢方建議減刑與緩刑的助理)王郁文的說法,與高虹安一致,對高相當有利。

李中庭的不自願不回捐,更證回捐加班費是自願行為。
2、私用回墊:高虹安承認,曾拜託助理使用公積金代購私人物品,但事後都有「回墊」,並未侵佔公積金。

就是一般人對公積金使用方式的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