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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濫權 胡亂審案
2008/12/26 13:30:56瀏覽593|回應1|推薦0

對一個稱職的法官而言,自由心證絕對不自由,法官如果不按照衡平、無罪推定、罪刑法定主義等原則獨立(自由)審判,那麼這個法官就是濫權的法官,而根據這個原則,我們可以斷然地說「周占春」是誤解自由心證的濫權法官;至於法院、媒體為了「族群和諧」呼籲對陳水扁網開一面,更是整個台灣文化的墮落,是貽笑大方的事。

陳水扁案」檢、院雙方攻防,藍、綠立委互嗆,媒體起鬨,鬧得沸沸揚揚,好不熱鬧,但是鬧了半天都搔不到癢處。

  因為法律問題有三個不同的層次──第一是常識的層次:也就是一般輿論或街頭巷議之論。第二是法官、檢察官之專業層次:專業之層次雖然較嚴謹,但是台灣的專業大有問題──其一、專業人員專業素養不足,如中華民國司法界就有太多濫竽充數之司法人員,學養不高、頭腦不清;其二、意識型態影響辦案之公正性等等。第三是法學理論的層次:法學理論是一個法治社會司法改革進步的最高指導原則,「法學」是一個社會是否能邁向法治社會的必要因素,「法學」也是一個社會是否民主化、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從「陳水扁是否繼續羈押」一案,就凸顯了台灣社會「法學」素養的落伍。

  茲就純法學的角度,來檢視我們社會的法學素養──第一、自由心證。查「自由心證」,依法學的標準是法官根據法律條文、判例、法理、道德規範來「獨立」審判,也就是說法官的判案要根據法律條文、判例等來判案,但是犯罪情況千奇百怪,個案沒有完全相同者,法條有時而窮,所以有時法條沒有明文規定時,要根據判例或法學理論,如衡平(公平)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做為考量刑度的標準,如果某一案子特殊到「法理」都無法涵蓋,則用道德標準做為考量的根據。

  至於「自由心證」,其自由是根據前述原則「獨立」審判的意思,所以對一個稱職的法官而言,自由心證絕對不自由,法官如果不按照以上原則獨立(自由)審判,那麼這個法官就是濫權的法官,而根據這個原則,我們可以斷然地說「周占春」是誤解自由心證的濫權法官。

  第二、政治考量。法律的定義非常寬廣,從交通違規到殺人放火都屬法律處理的範圍,而「犯罪」是屬於《刑法》範圍,《刑法》的原則是報復與警告,所謂以儆效尤,經過懲罰達到嚇阻效用,所以刑、罰在一個正常社會裡,是道德、風俗、政府的監督機制都失效以後的最後手段,這種手段是萬不得已的救濟手段、彌補措施,其社會功能相當有限,且不可踰越法律範圍,扯到宗教、道德族群和諧等問題上。

  一個正常的社會,一定會有善良的風俗習慣、有高尚的道德標準、有嚴厲的媒體監督,如果有人犯了《刑法》則六親不認,絕無政治考量,因為維護一個社會的正常運作,風俗、道德、宗教、媒體力量足矣!一旦有人犯法則立刻變成「全民公敵」,絕無第二條路可走,無論檢察官、法官、媒體一定毫無異議地譴責罪犯,絕對不會考慮到「族群和諧」而網開一面。

  更重要的是在一個正常社會,絕對不會有人支持一個貪汙的總統、無賴的總統,到今天還有人支持陳水扁是匪夷所思的事,法院、媒體為了「族群和諧」呼籲對陳水扁網開一面,也是整個台灣文化的墮落,是貽笑大方的事。

  其實,台灣的法律問題太多,法律的不公、不義、沒有效率是台灣社會的亂源之一,台灣法律刑事案件尚稱及格,台灣的民事案件深入研究,可以發現幾近胡鬧,原因是──一、法官素質不整齊。二、法官對社會百態,尤其是商業行為不甚了了。三、法官太忙、積案太多,往往一個民事案件,準備庭結束以後卷宗盈尺,到後來法官連看卷的時間都沒有,所以民事判決往往胡判一通,毫無是非可言。這也是台灣黑道橫行的重要原因,如金錢糾紛,打官司訴訟費太高,而且曠費時日,往往有理由敗訴,所以不如把債權委諸黑道。

  更重要的是,我們的法律教育落伍,政府的法律宣導不足,一般媒體、百姓的法律常識欠缺,《六法全書》以及法律文書的文字不通、艱澀難懂,妨礙一般公民追求法律常識。

  我們的法律問題一籮筐,我們的司法制度、風氣都有問題,我們的立法委員不盡責、不務正業。我們的青年人呢?面對此重大的問題──制度出了問題、監督機制出了問題、風氣出了問題、立法委員出了問題,到了青年人應該挺身而出的時候,我們的青年人墮落到只會去鬧「樂生療養院」,只會去鬧「集會遊行法」。

  十九世界的中國年輕人為了變法圖強,康有為、梁啟超領導舉人公車上書,孫中山領導年輕人革命,胡適領導年輕人搞「五四運動」,抗日期間大批年輕人以血肉之軀對抗日寇。「野草莓」跟他們一比,真他媽的沒出息!

:本文刊登於「獨家報導」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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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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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在台灣是要憑運氣的
2008/12/27 17:24

美國是全世界最強調人權的,因此法官不是像臺灣這種落後地區的幹法。按台灣法官甚至於可以由普考 ( 高中程度 ) 再通過高考司法官或律師考試就可擔任法官或律師的。換言之,大學法律系都不必是必要的條件。我認識一位律師是台大生物系畢業,然後唸了兩年的法研所,然後再花一年苦讀死背法條就考上律師,現在月入 3,40 萬元。但是在美國是不可能如此的,他們首先唸大學 4 年,再唸法學院 3 年,然後在律師事務所至少實習一年才能考律師,而至少幹 5 年以上才能做檢察官,地區檢察長尚須通過參加選舉。當然各洲不太同,但基本上沒有僅讀兩年法律或一天大學法律系都沒有讀過僅憑考試即可擔任法官的。而臺灣尚有一堆的律師簡覈辦法,早期如幹過一屆立委即可當律師或在大學教相關科系或有法學著作等不一而足。所以法官的水準是不整齊的,也因此訴訟在台灣是要憑運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