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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國不分與黨產問題
2007/10/26 11:21:09瀏覽350|回應0|推薦0

有一天碰到幾個國民黨的黨工,剛聽完楊照先生的演講,題目是黨產問題,我問他們講得如何,他們異口同聲都說講得很好。基於好奇,我問楊照演講內容如何?他們說楊的重點是國民黨黨產在法律層面沒有問題,但是在正當性、正義層面有問題,我聽了大怒,斥責這些黨工,「別人不讀中國近史,不讀黨史,你們身為高級黨工,也不讀國史、黨史,無怪乎國民黨衰敗至此,楊照說的乃是一句外行話,楊照的說法與事實相反……………。」

假如歷史像一條長河,財務是歷史的一部份,要算帳要從根頭算起,無法分段,無法切割,黨產問題可追溯到辛亥革命前的同志捐款,以及海外華僑捐款。中華民國成立以後,孫中山先生確立以黨治國的方針,要求黨員犧牲個人自由,甚至生命献身革命,要求黨員要繳黨費,以支應各項活動費用。

以組織中華革命黨時起,黨員背負了沈重的財政負擔和自我犧牲義務。中華革命黨的黨員規範定義為孫文型

1894年興中會在火奴魯魯剛成立時,規定加入會費5元,沒規定每年交納費用。第二年在香港組織興中會總部時,公布了更詳細的章程,規定加入費為5元,並提出為調撥資金成立銀會,獎勵每位黨員出資10元投資股市。與其他革命團體大團結組成中國同盟會以後,加入費減為1元,這反映出當時其他的革命團體大致靠捐贈維持財政。到有很強的孫文私人組織傾向中華革命黨成立後,又明文規定入黨費為10元,並繳納年會費(1元)。

但是,不難想像,在中國國內應用這一規定時,就會強加給黨員過重的財政負擔。因為當時工人的平均月工資是10-20元,與此相對,中國共產黨以成立之初即規定黨員不交納入黨費,而是按月收入分不同等級交納黨費,月收入20元以下的工人每月2角,失業者免交黨費。有許多學生、年輕人加入中共,這也許是一個主要的原因。

孫文19191010日宣布組織中國國民黨,公布了《中國國民黨規約》。第二章對黨員做了規定。其中規定交納入黨費(10元)是黨員的義務,黨員遵守本黨宗旨及一切規則,沒有規定黨員參加黨的工作的義務。其特點是關於黨費設一章單獨做了規定。據此,黨費有入黨費、年會費(1元)等定額費用外,還有特別交納、借債,如有什麼突發事件時以總理名義徵收的不定期收費。

19191010日發表《中國國民黨規約》到1924130日一全大會最後一天通過《中國國民黨總章》期間,孫文三次整理黨務,修正《總章》。最後一次從19229月開始,192312日公布。

《總章》是192310月共產國際派來的顧問鮑羅廷的指導下修正的。第一章第一條關於黨員規定如下:中國國民黨黨員,不分性別,凡志願接受本黨黨綱、實行本黨決議、加入本黨所轄黨部、接時交納黨費者,均可成為本黨黨員。本黨的經費由黨員交納的黨費、黨的最高機關的補助和其他收入來充實。開始由中央資助黨的支部。以往中國國民黨的支部基本上由黨員交納的費用來維持,基本是獨立核算制。更大的變化是關於黨費的規定、規定黨費每人每月為2角,遭遇失業、疾病等事故時,免除黨費。

19286月完成北閥後,國民政府暫時統一了全國。國民黨雖提倡以黨治國,但是因沒有壟斷國家的資源,黨費問題沒有因國家統一,國民黨成為執政黨而澈底解決。

中國國民黨在193111月召開的四全大會通過了有關國家建設的基本方針。主張今後黨員隸屬於區分隊交納黨費為黨員的義務,黨員入黨以黨為家,以革命為其終身事業等。顯然不交黨費成了問題,這裡還進一步強調黨員應積極捐贈黨費。

有關黨費的規定,成了《團章》的一個特點。其內容為:本團經費由團費及捐款收入充之本團團員入團時須交納團費2本團團員應按其收入交納月捐。最後還附加了本團於必要時,為徵募捐款之項目。也就是說,團員有參加工作的義務,同時又有責任和義務負擔維持團的經費。這顯然是恢復了前述孫文型黨員的規定,蔣介石的真實想法由此可見。在此由蔣締造的黨的性質,在某種意義上成了中國國民黨在大陸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國國民黨六全大會修正通過《總章》中有關黨員的規定也反映了蔣介石的這種態度。其規定:本黨經費由黨員交納的黨費、所得捐、特別捐及其他收入籌集、黨費額度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黨員3個月不繳交黨費,暫時停止其黨員應享之權利。由此可見國民黨把籌措資金之艱難轉嫁於黨員之意圖以及黨員不交納黨費問題之嚴重性。

《總章》與以往規定不同,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幾點:(1)倡導精簡各級黨部機構,徹底節儉經費。本來國民黨的黨部是靠中央的補助和黨費來維持營運,但以1932年前後開始,這一原則變得有名無實。各支部都苦於財政困難。(2)決定各級黨部的工作人員,除少數專職人員外,均無工資。也就是說,今後黨務成了完全的服務活動。(3)決定新設黨證費(發給新黨員黨證時徵收),每人每月增加黨費至5元,按月收入徵收捐贈,區分部負責徵收臨時特別獻金等等。這樣,從此以後國民黨黨員背負了相當沉重的財政負擔。黨員必須對黨信仰與服務,要求黨員進一步勞動服務各捐款,而且,19464月,讓黨員交納特別捐款200億,組織了黨員特別捐勸募總隊,按捐贈數額作為報償,發給總裁親筆感謝信和黨史紀念書等等,著力徵收預定的數額。19467月,黨費漲到每月200元,8個月後的19477月,黨費漲到每月1000元。與當時物價之飛漲很相似。而且,這一時期因未繳黨費被剝奪黨籍的黨員激增。

國民政府在平息戰爭、國共內戰、中日戰爭等幾次戰爭中用盡了國家財力,許多有效的政策也因資金不足而無法實行。中日戰爭結束後,國民黨把資金調撥的矛頭轉向了黨員,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加速了政權崩潰時期黨的崩潰。

中國國民黨要名副其實地實踐所謂以黨治國1931918日滿洲事變後,南京這種氣氛更加濃厚。在105日中央黨部舉行的總理紀念周上,于右任同丁惟汾、陳果夫等發表了如下聲明:即中國國民黨與中華民國是同一的生命體。有了本黨才有中華民國的存在,強調以黨建國,以黨治國,提出了凡志願把自己的心力和生命獻給三民主義者,皆為黨員之方針。

19311226月中國國民黨召開四屆一中全會,值得注意的是修改了有關行政院各部部長人事方面的規定。即關於各部長人選取人材主義,不限國民黨黨員,廣招人材。28日召開的一中全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大會宣言強調,為謀中華民族之生存,中華民國之獨立……必須公開庶政,必須集中人材共赴國難;還明確國難會議與國民救國會議的目的是:(1)計劃集中全國的專業人材,(2)集中人民的意見、主張,必須廣招人材,實行直接民選,完成民主政治。

根據19311112日在南京舉行的國民黨四全大會的方針與促進吸收黨外人士成為中國國民黨最大的課題,而且明確了如下方針:以吸收社會生產事業及自由職業公務人員及公益事業中的優秀分子歷史上重大的使命,把全國的才智團結到黨內來以增殖黨的新細胞

從以黨治國、黨國不分到廣招黨外人才共同治國,是一段曲折的歷史進程,其間對民主法治的學步問題,有現實的人才需求問題,有權力分配問題,大體而言沒有道德問題。

台灣光復後,台灣省黨部為籌措黨務經費,曾以國民黨中執委秘書處的名義,函報行政院電陳黨費籌劃自給自足計劃原則:

中華民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祕書處公函

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五日渝(36)文字第一七六號

據臺灣省黨部李主任委員會翼中真電:「以黨自給不久,茲擬創辦文化企業公司及漁業公司各一所,前者包括印刷工廠、造紙廠、油墨廠、出版社、報社、影片廠,各部門資本定為臺幣二千萬至三千萬元;後者包括漁撈養殖製造,各部門資本定為一千萬至二千萬元,查經濟部特派員及長官公署在臺按收日本公私工廠為數至夥。因人才缺乏,公家未能全部自營,將擬訂辦法以一部租與私人營業,擬請行知行政院轉令翁部長、陳長官撥讓或優先租借,上項公司所需要之一切工廠、機器、房屋、場地、船隻、汽車,並飭海軍部撥讓接收項下廢棄無用之自殺性小型艦艇三百隻,俾改造為漁船之用,本會即將此項撥讓產業估價充作黨的股金,再由本會發動黨員普遍入股,必能集事。上項公司純照公司制度經粡,預料二年之後黨費即可自給自足。」等情,查此琪計劃原則似尚可行,相應函達即希查照核辦見復為荷。此致行政院。

經濟部公函                                                      民國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京工(35)字第一七四六號

准貴處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郵參字第八一二六號公函為中央祕書處公函,為據臺灣省黨部電陳黨費籌劃自給自足計劃原則請核見復一案,奉諭「交經濟部核復」等因抄附原件囑查照等由。查該省黨部擬創辦文化企業公司及漁業公司,由黨員普遍入股按照公司制度經營,原則上自屬可行,惟所擬撥讓或租借各該公司所需要之敵偽工廠等各節,查收復區之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文化事業由省市政府接受、水產事業由農杅部接收,似可版該省黨部分別逕洽辦理、准函前由相應復查照轉陳為荷。此致行政院祕書處。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公函

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京務字第四一一號

案據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李翼中電稱:「本省黨費所需甚鉅,經一再向陳長官洽商,現已允將本省接收日人公私產業項下所有電影戲院撥歸本會經營,怪事關日產轉移,須經行政院核准,日內將由長官公署電院請示,本案倘能實現,臺灣全省黨費已可自給,乞函行政院准予照撥,荏萬一格於法令,價售六可,惟應照日人底價略為提高,此項價款請由中央革命戰債轉帳,必要時地方可籌一部份湊還,謹先電呈察核,務祈力賜洽辦並有復示等情到會。」查所請所有該省接收日人公私產業項下之電視戲院准由該會優先價購,由財政部與本會依貴院核定價格作為中央抗戰損失賠款轉帳,俾該省黨逝經費得以自給,不至仰給政府之補助一節,尚無不合相應函請貴院查照,令飭該省長官公署遵照辦理,仍希見復為荷。此致行政院。

主任委員 陳景夫

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在以黨治國、黨國不分的年代,是中華民國的一段民主化、法治化的歷程,尤其從軍政到憲政的過程,因為內亂不斷,進度落後有之,執行不澈底有之,但是曲曲折折地最後總算走上憲政之路,所以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黨國不分只是歷史進程的轉折、坎坷,而不是國民黨的罪過。至於黨產問題,更因黨國不分而更複雜,從歷史的角度應該根據下列重點來做解決黨產問題的根據:

一、黨產由來源遠流長,從辛亥革命前的捐款到長官公署時代的文化事業、電影院等,即使從會計的角度都無法切割,不盡然是來自國家補助。

二、在李登輝以前黨籌錢只是為了支應黨務經費,黨務經費的支出主要用於人事及文宣,獎學金(如中山獎學金等)、急難救助(如民眾服務站);至於用國民黨的資金大做買賣與市民爭利,製造一大批國民黨的特權階級,最後掏空黨產,那是李登輝、劉泰英狼狽為奸以後的事。

三、在黨國不分的時代,很長的時間國民黨的費用是靠黨員繳交黨費,而黨費過高,也是國共兩黨消長的重要原因。

四、在北閥成功後,國民黨並沒有壟斷國家資源,漫無限制地國庫通黨庫。國府遷台初期,國府支援黨務費用,撥交文化事業,使黨費能長期自給自足,以歷史的角度來看,當時的國民黨在這方面還是相當自制,國府對黨也並無有求必應的情形。以當時黨國不分的時代,國府遷台後所有敵對勢力都己消滅,即使國府給國民黨十倍於當時的財產,也沒有人敢講話。

五、當年國民黨的從政黨員,尤其高級公務人員多兼黨職,而黨職多屬義工,最多領一點車馬費,這些官員不乏仁人志士,也有不少人對國家社會有過巨大貢獻。以會計的角度來算這一點是國家欠國民黨的。

六、民國38年大陸淪陷蔣中正以在野之身指揮大撤退,把全國的黃金、外幣、故宮文物都運到台灣無條件交給中華民國政府,這何嘗不是黨對國的巨大貢獻?

七、中華民國隨著民主、法制的進步,黨國漸漸分離,黨務不再等同國務。國產與黨產當然更要劃清界線,在過渡期間不少黨產用偷天換日、半賣半送的方式完成法律手續,這是埋下今日紛爭的主要原因。

根據以上歷史回顧,我們認為國民黨做為一個開國政黨,在黨國不分的時代、在建國、治國、堅持民主、抗日反共、法治化等大方向上功大於過,對黨產問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做為一個長期的執政黨,國民黨的作為也相當自制。在法律的角度或有可議之處,但是在正當性、合理性,都毫無問題,國民黨對黨產問題在態度上應該是問心無愧、理直氣壯的,不應該畏畏縮縮的好像做了虧心事,更不應該找對中國近代史、國民黨黨史外行的媒體人來解釋黨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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