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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0 05:09:41瀏覽604|回應0|推薦3 | |
2011.10.11百道出版研究院/叢挺翻譯 一位來自泰國的美國學生在eBay上銷售外版教材遭到威立公司的起訴,法庭判決結果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非美國本版的二手教材從此不能在美國賣了?圖書館採購的外版書也不能無償外借了?到底該怎麼理解第一次銷售原則呢?這個案例再次向我們展示了版權法規與現實需求的某些脫節。 美國第二巡迴法院8月15日維持了下級法院的一個判決,即美國版權法中的「第一次銷售」(First Sale)條款(規定圖書館可以外借圖書,消費者可以重新出售合法購買的圖書)〔換句話說,當版權方對某本書實施了第一次銷售行為後,它對購買方對這本書的再次銷售就無權控制了,即第一次銷售後權利窮竭──編者注〕並不適用於在國外生產的圖書。雖然該判決可視為出版產業的重大勝利,有助於打擊「非法進口外國作品」,尤其是教材。但批評者認為這項裁決有些不太合理,它對圖書館造成了傷害,客觀上激勵了外包活動。圖書館與圖書再銷售商聲稱它們的核心活動將遭遇挑戰。 這項裁決發生在約翰威立父子集團訴柯察恩(Supap Kirtsaeng)案上,柯察恩這位泰國籍的美國學生被起訴進口並再次銷售國外版本的教材,該學生是透過eBay網站在美國市場銷售國外教材的。在裁決中,第二巡迴法院的三位法官以2︰1的票數判定柯察恩「不能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法庭引用法條原文,認為產品必須是「合法生產的」 (lawfully made),而「合法生產」就要求將「第一次銷售」「明確限定在本土範圍,而不適用於國外生產的作品。」 這項裁決是本年度第二次限制第一次銷售原則的案例。2010年12月,最高法院在美國特易購(Costco)連鎖公司訴歐米茄(Omega, S.A)案件中形成4︰4的僵持,這一狀況所導致的最終結果是再次確認了第九巡迴法院的判決,即特易購公司停止銷售有版權的外國生產的歐米茄手錶,只授權其在國外銷售。由於最高法院的僵持,第九巡迴法院的判決對於其他法院判案缺少了約束力。觀察家認為,現在,第二巡迴法院的判決比歐米茄案還要脫離實際,有可能顛覆圖書館和舊書店幾十年來的慣常做法。 「事實上,對圖書館而言,第二巡迴法院的裁決比第九巡迴法院的還要離譜,」華盛頓的律師喬納森.班德(Jonathan Band)在一篇寫給美國研究型圖書館協會的部落格上說道。第九巡迴法院作出的裁決中,第一次銷售原則至少還適用於美國出版商擁有版權但在國外生產出版的圖書。換句話說,如果一家圖書館從一家美國出版商那裡購買一本書,這本書在中國印製,如果按照第九巡迴法院的解釋,該圖書館有權依照第一次銷售原則借出圖書。「不幸的是,第二巡迴法院拒絕了這種例外,徹底抽除了第一次銷售原則的基礎,」班德提到。這意味著,圖書館依賴幾十年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在第二巡迴法院的判決中已不復存在,只要是美國以外國家生產的圖書,即便是由美國出版商合法購買,也照樣不能適用。當然這並沒徹底排除圖書館出借國外生產的圖書的可能,但對圖書館來說,尋求這種版權法例外的空間已經越來越小了。 「我擔心,圖書館甚至不知道它們館藏中有多少書是國外生產的,」杜克大學學術交流辦公室人員凱文.史密斯(Kevin Smith)說,「這種圖書的潛在數量非常龐大,可能是不確定的,按照第二巡迴法院認定無法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的書目可能仍是一塊灰色地帶。」 看起來,出版商似乎不會僅僅因為印製的地方不同而使圖書館停止圖書的流通,但該判決帶來了一種不確定性,在涉及到圖書館利用,它使得出版商擁有另一種潛在的控制方式,而當前電子書的許可獲取已經影響到圖書館的採購和出借內容。「起碼有一點,圖書館必須要求出版商出具每本圖書的生產地,」史密斯部落格上寫道,「我擔心的是出版商將越來越多選擇在國外生產作品,從而向圖書館索取高價──其中一種方式就是索取向公眾出借的報酬權。」 另一方面似乎也不是沒有可能,出版商希望利用判決來來阻止二手書的銷售──尤其是早已令出版商惱火的教科書市場。在威立的案子中,被告柯察恩是一個「缺乏同情心的人」,透過在美國銷售國外教科書賺取了不菲的收益。但第二巡迴法院的裁決過於寬泛,使得出版商能夠輕易關閉整個二手教材市場,這不僅影響到柯察恩這樣的人,還影響到所有只是複印外版圖書的學生。 這個結果對法官、大多數人,還有異見者都有消極影響。「無論是大多數人,還是異見者都認為該裁決對於第一次銷售原則的解釋將影響到很多職業」,班德指出,「因為它鼓勵印刷業撤離美國。」 注「第一次銷售」(First Sale)︰指的是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的產品,在第一次合法賣給「消費者」後,著作權人的權利就已經「耗盡」(就是說……經過買賣的這個過程,已經賺到了合理的報酬,購買人再另外出租、轉售是他自己的事,著作權人根本管不著),不能再對銷售出去的商品限制他人出租(如漫畫連鎖店)、出借(如圖書館)或轉售(中盤商對零售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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