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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一場有關法律概念的爭鬥
2012/07/28 20:55:22瀏覽317|回應0|推薦0
2011.11.23  百道新出版研究院/叢挺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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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蘭德大學的一位法律社會學研究者最近發表了一篇有意思的論文,認為在數位時代版權法所面臨的困難,很大程度上源於我們用定勢思維理解法律文本中的概念,那些隱喻並不適用於數位環境。有關報導如下:

數位經濟時代,傳統版權法在哪些方面會遇到障礙?為什麼當涉及到檔案共享之類的問題時,大多數人認為違反法律算不了什麼?來自瑞典蘭德大學(Lund University)的法律社會學研究者斯特凡拉爾森(Stefan Larsson)認為,法律隱喻和舊式的思維方式導致了法律與現行規範之間的矛盾。

編者注:這裡所說的隱喻,是指法學家為了理解或解釋某一法律問題(本體)而借用其他領域的概念(喻體),以實現從其他知識領域到法律領域的意義轉換的思維活動,是法學中常用的定義方式和認知方法。

我們的語言是由隱喻組成,即便在法律條文中也是如此。當檔案分享和下載等全新的數位化現象被框定在物理世界的範圍內時,結果將會如何?斯特凡拉爾森對此做了相關研究。

 當法律上認為檔案分享等同於物理載體中的盜竊,這就產生了問題,斯特凡拉爾森說。他認為,不能將網路上的非法下載與實體物品的盜竊相提並論,正如那起關於海盜灣網站(The Pirate Bay)案件所表現的那樣。

如果在海盜灣案件中利用補償模型計算,像海盜灣這樣一家網站的總價值就將超過6,000億克朗,幾乎等同於瑞典整個全年預算。在海盜灣網站的案件中,幸好原告只是針對被告一部分非法下載起訴,才使整個罰款數額沒有達到驚人的數目。

在斯特凡拉爾森看來,數位時代,拷貝copy)這個詞的內在含義本身就造成了不少問題。版權法並沒有將以下這些情況考慮進去,如在網路上下載文件並不會使所有者損失自己的檔案;另外,是否能將非法下載量與版權所有者的損失等同,因為人們在網上下載檔案的數量往往比他們在實體店裡購買的數量多得多。

其他有關下載的法律隱喻包括侵權(infringement)、盜竊(theft)和盜版(piracy)等。斯特凡拉爾森說,問題在於這些隱喻將數位狀態與物理形態下的版權含義等同起來。

根據拉爾森的意思,更多時候是一些潛在的定勢思維影響著整個版權法。其中一種思維是,創作是一種單一天才的行為,而不是處在一種文化環境之下。這就導致一個不太好的結果,版權法傾向於採取較強的版權保護,使得較長的保護週期和較強的法律效力合理化。它的問題在於我們對許多作品的創作存在誤解。

無論是在網上還是網下,從其他藝術家那裡獲得靈感是許多創意工作的必要組成。

斯特凡拉爾森還考察了另一種情況,即當公眾對法律或社會規範的認知與法律規範不相符的時候,結果會如何。一種結果就是,國家需要採取更強的控制與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以保證法律被遵守。歐洲版權法正在沿著這一趨勢前進,與其他手段相結合,要在網路上追蹤一位個體的行為變得非常容易。這意味著為了滿足少部分人的利益,大多數人的資訊安全將受到侵害,拉爾森說。

所有說的和做的,都是關於我們究竟希望網路成為什麼的問題。戰鬥正在展開,至少是部分的,主要透過對潛在概念的隱喻表達,還有就是人們以匿名身分進行的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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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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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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