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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的目標是創作人而非大公司
2012/08/29 00:33:55瀏覽449|回應0|推薦3
2011.11.29  百道出版研究院/周益編譯

歐盟數位議程(Digital Agenda)專員內莉克勒斯(Neelie Kroes

digital copyrightNeelie Kroes

目前以增加執法力度作為版權保護路徑並不是正確的選擇,版權保護的對象應該是藝術家而不是公司,技術應該是拿來使用的而不是變成限制的手段。

這是克勒斯專員第二次公開抨擊所謂的版權壟斷問題,在去年的阿維尼翁論壇上,她指出如果媒體公司要制止盜版,他們應該超越狹隘的社團自利主義corporatist self-interest)。在今年的這個題為誰來養活藝術家Who Feeds the Artists)的演講中,她更進一步,認為當前的版權保護的路徑選擇是錯誤的。

克勒斯認為,在歐洲,當前最緊要的問題是創造性需要得到認可和激勵,她同意藝術家應該為他們的工作獲取經濟上的回報,但是對當前的版權保護體系是否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正確工具表示懷疑。

讓我們問一下自己,當前的版權保護體系是達成我們目的的唯一且合理的工具嗎?恐怕並不是。我們需要繼續與盜版鬥爭,但是法律強制的手段變得越來越困難,投資於強制版權保護的成百上萬的鈔票都打了水漂,克勒斯說道。

與此同時,民眾對版權這個詞以及它背後的含義日益感到反感和厭惡,大部分人把當前的體系視作懲罰和阻攔的工具,而不是認可和獎勵的方式,這很令人遺憾。

而說到經濟回報,如果這是當前版權保護體系的目標的話,我們在這一點上也是失敗的。

克勒斯解釋說,歐洲大部分藝術家都不能從自己從事的工作中獲得體面的收入,並且舉例說,在德國,97.5%的音樂人每月的收入還不到1,000歐元。她暗示說,目前這種嚴格限制的版權保護體系保護的是數百萬歐洲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大部分藝術家。

她認為這種現狀必須有所改變。

我們需要回到問題的原點,把藝術家放在中心位置,不僅僅包括版權法規,還包括涉及文化和成長的整體政策。要改變,我們需要創造性的、突破條條框框限制的思路。克勒斯說道。

我們需要版權保護體系更具有靈活性,而不是被單一模式束縛住。平臺、管道、商業模式等內容生產環節,都應該依據內容本身的特點而在分銷和使用上具有多樣性和創新性。

作為歐洲數位首席官員(Digital Chief of Europe),克勒斯被視為利用技術幫助藝術家改善境遇的重要角色。

資訊通信技術(ICT)可以幫助藝術家直接與他們的受眾聯繫起來,並且花費低廉,對於受眾來說,它可以更方便的幫助他們發現和欣賞符合他們特殊需要、興趣和口味的作品、材料,克勒斯說。

拿雲端來說,它代表了全新的購買、投遞和消費文化產品的方式,自然也帶來了採取什麼樣的授權方式最有效的新問題。

除了利用技術,克勒斯還認為業界需要重新思考他們的舊的商業模式在當前時代是否依然行之有效。對此她重點舉了音樂產業的授權問題、電影和電視節目的延期發行問題這兩個例子。

一個對藝術具有足夠獎賞和激勵的系統,在各個方面都應該足夠的靈活,有足夠的適應性以應對新的環境,否則我們就是在扼殺創新,傷害藝術家的利益,克勒斯說道。

克勒斯總結說,關鍵問題是要為確保藝術家群體的繁榮發展提供所有有用的工具,換句話說,採取所有必須的手段來確保藝術家能夠獲得體面的收入,而不是去保護大公司的收益。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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