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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權法律環境應該有助於市場的成長
2012/09/09 22:43:42瀏覽192|回應0|推薦1
2012.8.9  百道新出版研究院/鄭珍宇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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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需要規範,也需要扶植。在版權官司中,法律裁決起到的作用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加拿大最高法院近期的一系列判決值得我們借鑑思考。  

近日,加拿大最高法院連續發布的五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版權裁決被指責讓技術公司和版權資料的使用者占了便宜。事實是,透過簡化版權結算流程、簡化版稅結構、降低法律費用和交易成本、拉動數位產品銷售,以及讓加拿大的數位內容市場變得更具競爭力的方式,這些裁決將促進線上內容市場的發展。  

首先是一個在教育領域的版權案件《金融郵報》Financial Post主筆柯克蘭Terence Corcoran稱之為對版權法發起的一場猛然襲擊將為全國的學校課堂帶來一股創新之風。因為這些新的版權規定將為老師和學生們提供必要的喘息空間,讓他們能公平合理地利用那些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學校方面很有可能將沿用一個趨勢——停止實行之前的集體的、無限制的授權規定,提前推行法院所作出的最新裁決。但是,在某些複製行為已遠超出可被接受的公平交易行為的情形下,機構則反而會選擇使用一些市場導向型的解決方案,例如訂閱用戶資料庫和從作者或出版商那裡獲得直接授權。  

事實上,法院發現,並未有證據表明教師在學校影印教學資料的行為與所謂的教科書銷量下滑的事實有著直接的相關性。因此也就沒有理由相信,法院的裁決將會使加拿大市場中的可供圖書數量變少,況且這一體系在美國已經非常完好地推行了數十年。  

在另一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裁定與其針對教育領域中所涉及的版權問題所作出的裁決是一致的:網路音樂服務提供待售音樂商品試聽的行為屬於一種公平交易行為。同樣地,對於一個交易是否真正「公平」這一重要問題,法院也設定了一個比較容易達到規定標準的低門檻。由此,最高法院已經相當靠近美國具有靈活性的 「公平使用」原則——這條原則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加拿大的這個南部鄰國的在技術上的創新能力和在商業上的非凡成功。直到現在,加拿大企業還面臨著一些有礙於創新的法律障礙,而這些障礙在美國是不會存在。  

另一個基礎性的問題是,一個數位內容發行商同在實體商店銷售副本的商家或者運送副本的快遞公司,在所支付的費用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版權委員會(Copyright Board)和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認為,網路發行商需要支出兩項費用:其一用於製作副本,其二用於副本傳送。最高法院聰明地將這些問題作為一個在技術上線上和離線銷售的中立性問題來處理,從而降低了重複和低效。  

音樂創作人同教科書出版商一樣,並沒有因為最高法院的裁決而陷入困境。在涉及到網路音樂服務的案件中,法院區分了下載和流媒體的概念。下載——相當於唱片商店銷售行為的數位化——依然是要求付費的,但是需要基於一個涵蓋了音樂作品製作的收費方案。線上流媒體更像是傳統的廣播或電視節目,因此傳統的表演版稅依然適用於這類活動。  

這個案件還帶來了類似的關於電影中音樂作品的市場效率問題:只要是這個影視原音被播放了,無論是這部電影是在電影院、電視上或是其他的地方播放了,都應該支付相應的版權使用費用。因此其餘部分的版稅收入將繼續根據合約條款來協商確定,而非集體授權。  

透過簡化版權環境,新推行的決定應該要幫助合法的音樂銷售者同非法的檔分享平臺展開競爭。現有的外國服務商或許最終會被吸引留在加拿大開拓市場,並且甚至還會湧現出新型的商業服務公司。  

這些裁定可能會給那些代表了圖書和音樂的作者們和出版商們權益的集體管理組織一個暫時性的打擊——收入會因此大幅縮減。但是法院裁決的初衷並不是為了提高圖書或音樂商品的免費使用權。 

恰恰相反,最高法院聰明地認識到了兩個非常重要的要點。其一,如果沒有在不同類型的環境下公平合理地使用受保護作品的靈活性,版權法是無法發揮效力的,特別是(但不限於)在被確認並不會構成市場危害的情況下。其二,設計一個簡化的和一致的授權框架體系是為音樂、電影、視訊遊戲和其他受版權保護的內容商品營造一個具有競爭性的數位市場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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